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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12:07:57

当手术台成为“打卡秀场” ——律师解析实习护士朋友圈“晒”患者隐私照的法律红线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一则“实习护士晒患者隐私照”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据报道,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一名实习护士在社交平台发布产科手术现场照片,其中一张未对患者隐私部位打码,并配文“产科实习副本通关”,还透露该名患者患有感染性疾病。

目前,涉事医院发布通报情况说明,表示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明确对泄露患者隐私行为“零容忍”,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产科诊疗属于高度私密医疗场景,患者的身体影像、传染病史等信息,均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涉事人员将患者隐私当作实习“通关战绩”公开打卡,早已突破道德底线,涉嫌触碰法律红线。

那么,实习人员私自拍摄、传播患者手术画面、披露病情信息,具体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是否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患者遭遇医疗隐私泄露该如何依法维权?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婷玲律师,结合此次热点事件展开全方位法律解析。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件回顾

8月9日夜间,一则朋友圈截图在网络广泛传播并引发争议。网传内容显示,一名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产科实习护士发布6张图片,配文“产科实习副本通关,望周知”,图片包含个人工作照及多张产科手术现场照片,在其中的部分图片中,患者隐私部位未做任何打码处理。

该护士还在朋友圈评论区披露患者患有感染性疾病,同时提及自己因患者病情佩戴护目面罩的工作细节,刻意标注患者特殊病史,进一步泄露患者核心医疗隐私。相关截图被网友转发后迅速发酵,引发社会对医疗行业隐私保护、医护人员职业素养的广泛讨论。

8月11日凌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就此事发布官方情况说明,通报确认涉事人员为该院实习护理学生,医院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全面核查,并已对接涉事学生所在学校。医院明确表态,对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后续将依据最终调查结果,依规依纪对涉事人员严肃处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问题①:实习护士私自拍摄手术现场、晒患者隐私照、泄露病情,是否构成违法?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涉事实习护士在产科实习期间拍摄手术现场照片,其中含有患者隐私部位画面且未作打码处理,并配文公开发布于社交平台;其还在该信息的评论区披露患者患有感染性疾病的病史信息。这些行为已构成违法侵权,性质严重。具体体现在:

第一,涉及患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法定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法条明确列举了“发布”作为法定侵权方式,侵权认定不依实际传播范围为前提。同时,该法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个人健康信息明确列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特别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在医疗场景下,患者身体画面、诊疗过程、患病信息、病史记录等均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不具有法定事由的采集、传输、公开行为均不被法律接受。

第二,涉及医疗领域保密义务的法定强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事件的主体虽为实习学生,但实习人员在医疗机构参与临床诊疗工作,与执业医护人员同属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责任主体。医疗保密义务不因义务主体为实习人员而豁免,保密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执业合同或自愿承诺。

涉事人员发布患者身体敏感照片、公开患者病史信息,属于典型的侵害隐私权行为。侵权认定仅须主张“未经患者同意,破坏其隐私的私密状态”,是否获利、传播范围大小、主观上是善意或恶意,均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涉事实习护士擅自拍摄并公开患者隐私照片,且泄露患者病历信息,已充分兼具违法行为实施的客观事实要件与行为目的的完整链条,构成明确的法律违法。


问题②:涉事实习护士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涉事实习护士的行为,将承担民事、行政、行业处分三重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一)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隐私权等人格权。该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责任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据此,涉事实习护士作为直接侵权人,患者有权要求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含照片、文字及一切转发素材),停止侵害;要求其在同等范围内(原文涉及公开泄露、渠道及可推定的传播范围)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造成的心理创伤、精神压力、名誉损害,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隐私泄露场景中,患者私密身体部位被公开传播,且病史信息(尤其是感染性疾病病史)被公之于众,对患者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心理状态均造成严重侵害,属于“严重精神损害”的适用范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以财产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同时,维权过程中的合理开支(均为电子证据固定、公证费用等)亦属于法定责任。

(二)行政违法责任

涉事实习护士的行为同时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照。该法条虽以“执业医师”作为处罚对象,但此事件中,涉事实习护士虽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但其参与临床诊疗工作的行为已受到卫生行政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的处罚原则,对在医疗实习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需要特别指出,涉事实习护士违法信息的记录进入卫生行业管理的范围后,将依法归入卫生行业诚信档案,对于其后续报考执业资格、办理执业注册、参与医疗工作等均将产生持续性不利影响。

(三)行业纪律处分责任

根据该医院执业规范及涉事实习护士所在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实习护士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医疗执业纪律,所在医院可暂停其实习资格,终止其临床实习活动;所在院校可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构成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开除学籍。这类行业纪律处分的处理,属于用人单位及教学单位依照内部章程赋予处置机制的范畴,和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进行,互不排斥。

(四)刑事法律风险

涉事人员将患者属于医疗性质的敏感信息违反规定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进一步升格处罚。同时该条文明确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涉事人员因实习参与临床诊疗工作,其依法获取的患者健康信息、病历资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发布患者身份、健康状况、传染病等属于健康信息,属于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侵害。此事件中实习护士的罪名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问题③:将他人照片打码后上传到社交平台,是否可以免责?网传“打码就不算侵权”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该说法完全不成立,打码无法成为涉事实习护士泄露医疗隐私的免责理由。

第一,医疗隐私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患者面部肖像,还包括患者身体部位及身体私密影像、诊疗过程信息、患病情况、病史记录、就医经历等。特别是患者身体部位的场景(如手术过程),构成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内容。照片打码不代表能完全去除可通过其他方式识别出患者身份信息的可能。

第二,病情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打码而解除。在图片之外,涉事实习护士还披露了患者患有感染性疾病的事实,此类单独的医疗信息即使不具有面部画面,也可准确对应患者本人。打码处理不置于诊疗信息已向社会公开的事实上,从未构成对病情泄露的弥补。

第三,不授权原则。医疗隐私保护的核心在于“未经患者本人授权,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公开”。具体来说,无论拍摄后是否打码,未经患者同意而进行的照片传播本身即为违规、违法行为。打码只能说明侵权人注意到部分传播规避,但不能否认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法律预留隐私保护制度的基点不因加码的行为而受到削弱或消灭。

因此,“打码免责论”在法理上和事实上均不成立。打码与否,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定性,仅系影响行为的情节和赔偿。


问题④:涉事医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医院作为此次诊疗活动的组织和主体,对患者隐私保护负有主体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保护负有主体管理责任。这种责任的法律基础来自两个维度:其一,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对整个诊疗场域内的行为进行职责管理,对包括实习人员在内的所有参与诊疗活动的人员具有监督义务;其二,医院对在此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潜在过错,以及是否尽到对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执业规范指导、诊疗区域秩序管理之责,直接关系到其是否有过错。此事件中,实习人员能够在手术区域携带手机并私自拍摄照片、将患者照片发布于外部社交平台,这些现象均反映出医院至少存在以下管理问题:现场隐私保护培训不充分、手术区域拍摄行为管控机制不落实、对实习人员社交媒体使用规范缺乏指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这既是医疗机构自身的保密义务,也是对工作人员、隐私培训、监督、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医院的义务承担应遵循“内外有别”原则:对患者而言,医院是提供接受诚实信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患者有权通过投诉、协商、调解、诉讼等渠道先行向医院主张权利;医院在对外承担民事赔偿后,对未予善尽职责的涉事实习人员,则有权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进行追偿。这种“对外担责、对内追偿”的权力结构,既保障了患者求偿的便利性,又尽量避免了医院负责任但未能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

同时,医院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成立专项调查组,通报情况表明“零容忍”的处理态度,对患者进行积极处理和追责——这一方面的主动应对措施属于医院履职尽责、整改尽善的有利情节,在民事责任中可能作为减轻该机构过错程度的判断依据。但这并不能替代医院因其管理义务未尽的整体综合评价。


问题⑤:医护、实习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哪些医疗拍照行为属于绝对禁止?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医疗诊疗区域属于特殊私密区域,为从源头规避隐私侵权风险,所有未经患者书面同意的拍摄、公开行为均须绝对禁止。核心禁止行为包含三类。

一是禁止私自拍摄患者影像。严禁拍摄患者面部、身体私密部位、手术全程、检查画面、病床场景等一切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画面,无论是否用于社交传播,私自拍摄即违规。

二是禁止公开披露患者信息。严禁在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社交群等任何公开或半公开场景,披露患者姓名、病情、病史、检查结果、诊疗细节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经发布即构成信息泄露,与是否在发布中附加患者姓名或照片无关。

三是禁止以工作打卡、展示、分享为由传播医疗画面。医疗场景内的高度私密性和人身敏感性,意味着任何以“记录生活”“实习总结”“工作分享”为名义的传播行为均不获法律允许。对于确需在内部进行学术交流、教学示范的场景的,应在完成严格的隐私脱敏处理(面部、身体特殊部位、可识别信息成分)、无关人员的同意和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确保使用范围仅限于内部。

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⑥:患者如果遭遇医疗隐私泄露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遭遇医疗隐私泄露,患者无须被动妥协,应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按照“固定证据—投诉举报—协商索赔—司法维权”的梯度依次主张权利,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步:依法固化电子证据

尽快对涉事朋友圈截图、评论区留言、转发记录、扩散情况等信息进行截屏保存,确保截屏内容包含发布者ID、发布时间、发布内容、公开范围等信息;同时,保存本人的就医记录、病历台账、住院记录、检查报告等材料,证明患者身份与该次医疗隐私之间的对应关系。因生命健康信息属于易灭失的电子数据,首要的步骤就是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基于证据保全的需要,及时进行公证也是重要的可选方案(对于自诉程序而言,公证可大幅提高证据证明力)。同时,记录侵权主体信息(如涉事人员姓名、所在医院、岗位信息等)、事发时间、地点等还原事件的相关要素。

第二步:向医院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在证据固定的基础上,患者可向涉事医院医务科或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投诉,要求医院依规对侵权人员进行处置、及时组织下架涉事传播画面、消除影响;同时,同步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投诉、举报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对涉事人员及医院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处罚和整改监督。行政投诉是推动事件查实和防范同类事件的有效渠道,还可主动向当地网信、公安部门举报,请求及时撤下不实信息,防止扩散。

第三步:与涉事人员及医院协商追责

患者可在一定范围内,就“删除全部涉事内容、公开书面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维权费用承担”这4个方面的合理条件等与该涉事人员及其所在医院协商,医院对院内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损害负有处理义务,在协商内容中还应当体现在对内处理期限、对外承诺等方面的约定。本阶段的目标是用更高效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后续司法资源的消耗。

第四步:司法维权路径

若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或协商无果、侵权影响持续扩大,患者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对被告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由侵权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提起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诉讼,提出的诉请一般包括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等。

此外,若涉事信息已有巨大的传播量,或者涉事人员可能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患者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走刑事控告程序,追诉条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提醒

当下智能手机普及、社交分享便捷,但治病救人的手术台、诊疗室,是严谨专业的医疗场所,绝对不是供个人博取关注、打卡炫耀的社交“秀场”。无论是在岗执业的医护人员,还是在岗学习的实习人员,只要参与临床诊疗工作,就依法负有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这项义务源自法律明文规定,而非单纯的行业自律或职业道德,具有强制性,任何人都无权随意逾越。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医疗隐私侵权不存在免责,不以行为主观为“无心之举”、传播范围仅“朋友圈可见”、无商业牟利作为豁免理由。私自拍摄、公开患者私密身体画面、披露患病隐私信息,既是职业素养与道德的缺失,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涉事人员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多重追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各级医疗机构须压实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隐私保护普法培训,严格规范实习人员、在岗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诊疗区域拍照、录像管控,完善隐私保护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杜绝医疗隐私泄露事件发生,守护患者就医的隐私与安全感。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若不幸遭遇医疗隐私泄露、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等侵权行为,切勿自认倒霉、被动妥协,要勇于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所有隐私侵权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普法后记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神圣场所,而非“打卡秀场”。随手一拍、随手一发,看似无心之失,实则是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双重缺失。患者踏进医院的那一刻,将身体隐私、健康状况、私密信息全然托付,这份信任是医患关系的基石,是医疗行业的立身之本,更是法律以最高标准予以守护的权益。而每一次未经许可的拍摄、每一次轻率随意的泄露、每一次把患者隐私当作社交“谈资”的炫耀,都是对这份信任的辜负,对患者尊严的践踏,对职业底线的突破,更是对法律红线的漠视。

法律的追责与惩戒是事后补救,而真正筑牢医患信任的防火墙,需要每一位医疗从业者将尊重患者内化为职业本能,将敬畏生命升华为精神自觉,将法律准则固化为行为习惯。唯有常怀敬畏之心,恪守执业底线,严守隐私红线,才能守住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守住每一位患者就医时那份最基本也最宝贵的安全感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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