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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民众期待

2016-04-27 10:46:42 来源:

这几天,温州市国土局因打算对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征收高额续费,瞬间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据《温州日报》报道,当地一名市民今年3月购买一个二手房单位,办理房产证时发现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已在3月4日过期。温州市鹿城区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事主,如要拿到新的土地证,必须补缴费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这笔钱大约要30万元。消息一出,全国震撼,民众唯恐自己花毕生积蓄置业,原来只当“长期租户”,更有消息指此举是对楼市的重大利空。2016年春天,温州以这一方式再一次名扬全国。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接受当地媒体记者采访时,证实目前国家法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但当地部分早在上世纪90年代出让的土地,使用期仅为20年。他承认,期满后如何延长,“这个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我们突破不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

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如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当年参与立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孙宪忠研究员介绍,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当时就争议很大,绝大多数的意见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只交象征性的费用即可自动续期。为搁置争议,让物权法尽快出台,当时便采取了模糊立法。但在温州市国土局,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由于对如何续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又言“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重新签订合同,重新收费”。对此说法,《法制日报》刊文《温州国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直指地方政府与民争利,“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权法,更精通敛财术”。

我们知道,住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关系到全国几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从表面上看,温州市国土局打算征收房价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似乎只涉及当地几百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一旦这一“先行先试的改革”产生政策性的误导,那么无论产权是20年、40年还是70年,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损害。在公民的诸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与公民的利害关系最为密切。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与其说公众在关注温州,倒不如说公众在关注自身未来的遭遇;与其说公众在生温州市国土局的气,倒不如说公众在表达对政府部门曲解法律的不满和愤慨。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在行政过程中须遵循实体与程序法律。温州国土局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的程序,即自说自话、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试图高额收费,这就是典型的违法行政。我国《物权法》固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如何续期,但法律同样也没有规定到期后必须收费。法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应朝着民众普遍期待的方向理解应该是各级政府的共识,这就是法律的道德性。

著名法学家哈耶克曾言:“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从《宪法修正案》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直至《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法治进步的一大标志就是宪法、法律开始逐步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政府重视民生,应当首先关心民众的法定权利而不能随便、任性地予以侵夺,更不能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自身利益而损害民众期待的行政行为。

文章的最后,我希望与大家分享1000多年前唐朝官员刘禹锡在《天论上》中说的一句话:“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黄予  作者单位: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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