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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揭秘:谁在出卖你的个人信息

2016-09-01 10:08: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日讯   相信不少人都接到过骚扰电话,甚至有部分人的身份证还被用作违法牟利。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贩卖个人信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禁发问:谁在出卖你的个人信息?

当你的手机受到房产公司、中介以及各类网络诈骗的电话、短信“狂轰滥炸”时,你的个人信息已被作为一种商品卖了。

案例1

余某(装饰装潢公司老板):“老弟,现在装修公司竞争激烈,为了拓展业务,我必须获取尽量多的客户信息。你能不能帮帮忙。”

沈某(房管部门信息科工作人员):“老哥,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我只要用保管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就可以获取随便一家楼盘的住户信息。”

短短一年间,沈某共计向余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房产信息2.2万余条。

当你使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参与一些需要填写姓名、电话等信息的中奖优惠活动时,你的个人信息已被作为一种商品卖了。

案例2

2009年8月,郑某某等人在某地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QQ营销和微信公众平台制作业务。在公司运营的7年间,该团伙利用其QQ和微信营销平台,通过开展中奖、优惠活动,不断获取客户上传信息,形成了一个多达200余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库。他们将该库中的手机号码信息作为增值业务,提供给向其购买营销服务的客户,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当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上传木马程序非法入侵你的游戏、股票期货交易等各类网站时,你的个人信息已被作为一种商品卖了。

案例3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信息,并将非法获取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上出售。经查明,韩某某初中期间自学黑客技术,2014年开始入侵网站,利用黑客工具非法获取网站后台登陆密码后上传木马程序,对入侵网站文件进行操作,并下载网站数据库数据。截至案发,韩某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了航空公司订票服务系统、贵金属交易平台、医疗中心、职教中心等数百家网站,窃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据10亿余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20余万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慎重参加网上、网下调查活动。

2、来历不明不轻信,未经核实不转账。

3、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4、不要随意参加各类抽奖或免费赠送等活动。

5、个人的电子邮箱、网络支付及银行卡等密码要有差异。

6、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7、在网上交易需要到正规的交易平台网站,同时要注意鉴别网址真伪。

(本文来源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