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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1月8日公告

2016-11-08 12:02: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6年10月27日晚上11时许,我队在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码头,查获1艘改装油船,查获船内疑似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57.71吨。因上述查扣的油和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地址:福清市福人路9号

联系人:吴健强13599959862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6年11月8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我队在福清市江阴镇过桥山码头路边,查获3部油罐车(皖AB0997、皖C78147、赣D93077),共查获成品油103.12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地址:福清市福人路9号

联系人:吴健强13599959862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6年11月8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0月31日00时45分许,泉州公安边防支队洛阳边防所在泉州南安市官桥镇中国粮食城东南400米处的一空地上查货车牌号为赣D95508油罐车,查获无合法手续成柴油15.88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对该15.88吨柴油进行公告,若公告后6个月内未认领,按无主财物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泉州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1月8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0月07日1时许,我支队辋川边防派出所在惠安县东桥镇西坑村S201省道路段红绿灯处查获的一部鲁E93275-鲁EP273挂油罐车,油罐车内装载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26.46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人:李警官 13313839008

联系地址:惠安县辋川镇辋川边防派出所

泉州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1月8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0月9日12时05分许,晋江边防大队东石边防派出所官兵,在晋江市梅岭街道赤西社区和平北路金东大厦附近一空地上(本市跨乡镇,非边防辖区)查获一个地上油罐,油罐内载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7.79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7.79吨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0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1月5日0时3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深埕边防派出所官兵在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东园公园后一空地(边防辖区)查获两个塑料油桶,两个油桶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0.9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油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1月8日

张成平、陈进娥:本院受理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成平、陈进娥、林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陈文滨、卢艺斌、林忠民:本院受理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文滨、卢艺斌、林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陈犹钊、陈长华:本院受理(2016)闽0125民初1581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潘惠珠:本院受理原告高聚敏与被告潘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高聚敏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许金和、沈玉燕:本院受理马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其借款100万元及自2013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潘雅居、张梅春、翁启红、林丽钦: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你们立即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7.0667万元(扣抵已归还的利息5万元,尚欠利息42.066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陈成安:本院受理原告蒋慈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林忠永、林赛花、石新进:本院对温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王浣清:本院受理原告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王浣清:本院受理原告林晓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郑祖永、高吓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日强、张丽华与被执行人郑祖永、高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祖永、高吓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通和路二幢1号058幢001室房地产。现向你们送达(2015)鼎执字第1474-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听证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文宝诉被告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倪文宝工程材料款922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被告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倪文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张贵福:本院受理原告张金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胡朝坤、孔彬儿:本院受理原告刘国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孙志文:本院受理原告曾宪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泉州立兴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泉州立兴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旧房拆除回收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泉州立兴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黄玉坤:本院受理原告徐孝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玉坤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7日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玉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陈元灿:本院受理原告颜福财与被告陈元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3民初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颜福财撤回对陈元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颜福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雷第:本院受理原告李式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张太伟、蔡霞云:本院受理原告连逸仙与被告 张太伟、蔡霞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厦门中天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丹梅与被告 厦门中天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303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叶清波、叶文成:本院受理原告齐加明诉被告叶清波、叶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205民初28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叶清波:本院受理原告齐加明与被告叶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 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张康英、郑桂容: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与被告张康英、郑桂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闽0205民初252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杨升辉:本院受理原告赵鸿与被告杨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黄少锋:本院受理原告黄凤凰与被告黄少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定于第一次开庭日后的第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不变(如无需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将于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当庭告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深与被告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福建省南安市扬辉彩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 泓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扬辉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颜志容:本院受理原告胡志何与被告颜志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黄雪峰、邱祝妹: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园与被告黄雪峰、邱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陈宝福、厦门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临榕:本院受理原告毛蔻瀚与被告陈宝福、厦门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张临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张榕溪、龙岩市金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榕溪、龙岩市金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850元;3、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21元、公告费,由张榕溪、龙岩市金诚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罗柱真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小湖胡华东采砂场诉被告罗柱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3211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罗柱真返还原告购砂欠款504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山县小厨子餐饮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许巧顺

清算组成员:卢建成、陈佳静

东山县小厨子餐饮有限公司 清算组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联合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8月5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纳税人识别号:350782764076160),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联合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联合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7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22001212),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联合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0720919),现声明作废。

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星童服装店不慎遗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921600154974),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星童服装店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郑丽清日用品经营部不慎遗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921600160281),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郑丽清日用品经营部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郑丽清日用品经营部不慎遗失霞浦县地方税务局和霞浦县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6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闽国税登字352225198312184029号),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郑丽清日用品经营部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尚源美容店不慎遗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921600226386),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尚源美容店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成旺竹木制品加工厂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4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02600062171),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成旺竹木制品加工厂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浦城第一中学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17日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一本,许可证号:闽餐证字(2014)第35072200147号,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浦城第一中学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涂寨景波日用品店不慎将工商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为350521600381694,现声明作废。

惠安县涂寨景波日用品店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由于不慎遗失公司椭圆形公章壹枚,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阿刚食杂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105688),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武夷山市阿刚食杂店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三合建材经营部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147202,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三合建材经营部

2016年11月8日

林万生、杨金财、杨德勇、王满儿、郑荣峰、林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万生、杨金财、杨德勇、王满儿、郑荣峰、林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肖剑峰、郭玫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7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肖剑峰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建明沙个房借字525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肖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借款本金1657480.27元及利息37869.93元(计至2016年6月15日),本息合计1695350.20元;三、被告肖剑峰应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自2016年6月1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四、被告郭玫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被告肖剑锋所有的座落于沙县华山小区E幢E2号店面、沙县华山小区E幢2号夹层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沙房权证字第20131004、201302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虬国用(2013)第1307779-811、1307779-644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沙县弘盛农林有限公司、王国庆、谢美芳、郭建山、王世英: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沙县弘盛农林有限公司、胡振旺、王国庆、谢美芳、郭建山、王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沙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苏建立、谢友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清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清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罗维贺、罗永群、三明市金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卓昌林、罗维炘、林金炎: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宏与被告罗维贺、罗永群、三明市金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卓昌林、罗维炘、廖俩贵、林金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4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福建长荣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台捷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王晨杉、林娜: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英文名: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112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574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吴永杰、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榕仲受字第424号),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变更仲裁申请书》,要求追加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本会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关于同意变更当事人的通知》、《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组庭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2月24日下午4:00在本会第三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将于2017年3月8日对本案作出裁决,你们应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徐宁、彭秀红、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徐宁、彭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榕仲受字第411号),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变更仲裁申请书》,要求追加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本会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关于同意变更当事人的通知》、《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组庭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2月24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三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将于2017年3月8日对本案作出裁决,你们应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占凤菊、郑灿光、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占凤菊、郑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榕仲受字第412号),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变更仲裁申请书》,要求追加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本会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关于同意变更当事人的通知》、《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组庭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2月24日上午10:00在本会第三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将于2017年3月8日对本案作出裁决,你们应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欣意水暖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600106369,现声明该正、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欣意水暖商行

2016年11月8日

陈庆专、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庆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榕仲受字第416号),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变更仲裁申请书》,要求追加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本会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关于同意变更当事人的通知》、《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组庭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2月24日下午3:00在本会第三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将于2017年3月8日对本案作出裁决,你们应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王阳宝、常云云、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阳宝、常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榕仲受字第417号),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变更仲裁申请书》,要求追加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经审查,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本会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关于同意变更当事人的通知》、《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组庭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2月24日上午11:00在本会第三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将于2017年3月8日对本案作出裁决,你们应于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张国灿:

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森与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国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加森借款18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止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为1220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5000元、3500元为基数分别按2000元/年、800元/年、540元/年计算。二、驳回陈加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张国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陈锽梅、罗光华、林德福:

本院受理原告郑朝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德福、陈锽梅、罗光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朝聪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蒋钦文、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善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郭传泰:

本院受理原告黎明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郑燕治、张思明、张三明、张秀绿、张红霞:

本院受理管少洁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官本钰:

本院受理杨景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陈其祝、毛桂珍、余明华、郑秀月、乐正强、郭丽玲、郭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闽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林辉明、陈诏颖、陈其祝、毛桂珍、余明华、郑秀月、乐正强、郭丽玲、郭吉平、林来发、廖秀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余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添与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蔡育良、黄素红: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富与被告黄素红、蔡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一、蔡育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建富借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任建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林金波与被告蔡育良、黄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判决:“蔡育良、黄素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金波借款6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闽03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蔡高雄、余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聪瑞与被告蔡高雄、余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被告蔡高雄、余爱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聪瑞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佘国鹏、王闽芳: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佘国鹏、王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林洪武、张林腾: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旭与被告林洪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追回第三人参加诉讼智能书(追加张林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林洪武、郑洪光: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旭与被告林洪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追回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郑洪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江仙: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宝与被告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何建东、吴惠敏: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喜盈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东、吴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何建东、吴惠敏: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喜盈门物业运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东、吴惠敏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张桂芳、陈丽华、张国强、丁燕柳: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梅与被告张桂芳、陈丽华、张国强、丁燕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桂芳、陈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玉梅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张国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胡丽群、莆田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甄艺珍品古典工艺品有限公司、胡建和、苏秋哥: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远与被告郑志龙、被告胡丽群、被告莆田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甄艺珍品古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建和、第三人苏秋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志龙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302民初10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郑志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郑志龙已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因你们去向不明,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许华正、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清市新厝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诉你二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5)城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阮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诉 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6)闽03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黄开武、黄丽霞、福建省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宝石与被告黄开武、黄丽霞、福建省禾轻工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薛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登报的开庭日期原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现更正为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梁立城、薛湘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登报的开庭日期原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现更正为举证期届满后的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李德美、吴林英:

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登报的开庭日期原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现更正为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李德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登报的开庭日期原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10分,现更正为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10分。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殴良游、柯燕金: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双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登报的开庭日期原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现更正为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彩鑫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郑海燕

清算组成员:郑海燕、严振后、李桂兰

联系人:郑海燕 联系电话:18676733287

邵武市彩鑫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永定县豪狼家具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822100037227,于2016年11月4日的股东决定终止营业,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张俊森、胡淑芳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张俊森

联系人:张俊森 联系电话:13599348022

地址:永定区湖山乡赛华村漂子唐1号

永定县豪狼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肖秀国

清算组成员:钟秀珠、钟顺霖

联系人:肖秀国

联系电话:1508057350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29幢一层6号

三明市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5日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邵小莹

清算组成员:张琳露、汤期辉

联系人:邵小莹

联系电话:13328920699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十一层9号、10号

三明市成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淳品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7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君君 联系电话:15859009001

联系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3号

福建淳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君君 副组长:章梅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爱特维电气有限公司2016年11月03号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松金

联系电话:13805015970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竹屿村洋头尾南向农民新村2号楼1层5号-1店面

福州爱特维电气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岩杰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金万利木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0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戴子彬 联系电话:13666929004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坂梁村梁厝25号

莆田市金万利木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戴子彬 成员:戴丽梅 、陈碧花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依琳日用品小家电经营部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注册号为:350304600418794,现声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依琳日用品小家电经营部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度尾一木了然工艺品厂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4月1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535258,现声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度尾一木了然工艺品厂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慎银行开户许可证一本(核准号:J4012000576701;账号:13920501040002705),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核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一本,代码:G1035078100057670R,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星火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02600126325,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星火日用品

信息咨询服务部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三元区阿秀日用品店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5月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403600078589,现声明作废。

三元区阿秀日用品店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政和县飞宏贸易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25600122078,现声明作废。

政和县飞宏贸易商行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石牌镇桥头饭店不慎遗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3月1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本,注册号:350425600116360,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石牌镇桥头饭店

经营者:陈志样

2016年11月8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16年5月4日见报的“2016年4月18日3时40分许查扣柴油2.28吨”认领公告中,其内容“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更正为“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特此更正声明。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