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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

2016-11-25 10:25: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我国检察委员会(下简称检委会)制度自1954正式建立以来,经历了60多年发展、停顿、改革及完善的过程,对我国检察工作及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其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并完善检委会工作制度,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也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也有损其权威性。笔者试就该问题发表一点浅见。

当前检委会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按照最高检《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实质上基本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不足、案件不多等因素制约,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另外,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于接触案件少、专业素质还不够高等问题,所提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水平不高,检委会办公室难以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

检委会的议事标准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讨论的事项限于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而在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或是在办案中碰到外来压力,于是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做到“担审不担责”,以便将来集体承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检委会委员的组织管理不尽合理。检委会机构设置行政色彩浓重,包括委员组成行政化、专职委员设置行政化、检委会行使职权泛行政化等;集中学习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省检察院的规定,各院应当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但现实中某些基层院对学习不够重视、次数不足,只是应付了事,委员对于政策法规、最新司法解释的学习不够或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事议案水平,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检委会缺乏内部竞争激励机制。现行法律对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期限没有限定,检委会也不分届次,往往是一旦任命就没有时间限制,存在任职终身制的不合理现象,缺乏优胜劣汰机制。

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削弱检察委员会权威,造成决策机制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体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和改进

检委会工作的具体措施

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其工作职责和程序,当好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是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设立检委会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的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检委会职能,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检委会委员选任及考评机制的完善。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官组成”的规定,应以比一般检察官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选任检委会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定位的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应依托于检委会的职能,重在弥补检委会作为一个集体组织的司法属性不足问题,并应尽量避免与副检察长或其他业务领导存在职能上的重复。

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检委会应实行例会制,以半月至一月举行一次为宜。除有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更改检委会例会会议时间外,应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计划和学习计划,在时间和人员上绝对保证检委会例会制度的落实。

健全完善会前通报制度。需要由检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及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准备好材料报送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将提请检委会讨论的议事材料及时发给各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在接到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求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的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对所讨论的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对所讨论的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调查;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对事项处理意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梳理出来,减少检委会讨论时的盲目性。切实做到在会议讨论时有的放矢、有理可论,不打无准备之仗,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作用。

(邵武市检察院 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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