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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2月8日公告

2016-12-08 11:01: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6年04月20日03:00,我支队祥芝边防派出所在石狮市祥芝镇沿海大通道古浮村路段旁一空地查获一部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柴油的 “闽EK0956-闽E1506挂”油罐车,查扣涉案柴油18.2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2月8日

林方鹏、江碧霞、林万羽:本院受理原告胡益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2民初20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郑勇:本院受理原告赖其富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其富借款4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俞茂兴、田玉娥:本院受理原告赖其富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赖其富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9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学忠、陈丽:本院受理原告付剑飞与被告陈学忠、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学忠、陈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剑飞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清华、黄家惠:本院受理原告吴桂梅与被告张清华、黄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清华、黄家会:本院受理原告蔡秀容与被告张清华、黄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王丽春、林世浩:本院受理原告周新辉与被告王丽春、林世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二被告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53483.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王丽春、林世浩:本院受理原告林钰基与被告王丽春、林世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二被告垫付的银行借款本息53483.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夏品龙、谢丽春、林波弟、薛春生、夏云辉、夏勤弟:本院受理的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品龙、谢丽春、林波弟、薛春生、夏云辉、夏勤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黄岩河、福鼎市鼎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郭石贵、郭郑满、黄声旺、杨仁磊:本院受理的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岩河、福鼎市鼎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郭石贵、郭郑满、黄声旺、杨仁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爱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卞则顺、李海峰、陈爱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卞则顺、李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省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尚欠利息12430元,此后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95%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陈爱凤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黄宗烦:本院受理原告潘马銮、王庆期与被告黄宗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霞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宗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马銮、王庆朋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杨元墩、季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叶海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雷大钦、齐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兰伙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洪顺利:本院受理原告郑萍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李军、林成建: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森、郑国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高凤妹:本院受理原告陈发水诉被告叶善茂、高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因你具体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邹昱(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霞洲村富民东路13号,现住地址不祥)、朱李艳(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霞洲村富民东路13号,现住地址不祥):本院对原告李毅诉被告邹昱、朱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高凤妹、余燕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发水诉被告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叶善茂、高凤妹、余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1000元。因你们具体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长乐中源化纤有限公司、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长乐中源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丽春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可向被告长乐中源化纤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高凤妹、余燕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发水诉被告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叶善茂、高凤妹、余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1000元。因你们具体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闽0182民初3430号及(2016)闽0182民初3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历与被告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国历医疗费652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480元、误工费420.85元,共计7845.2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周吓咪,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江田镇下沙村矮古厝15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吓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福建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6)闽018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被告周吓咪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智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祖武诉被告张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黄祖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黄祖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期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祖武诉被告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黄祖武借款本金10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道清:本院受理原告黄祖武诉被告张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道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黄祖武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张道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吴广红: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卿诉被告吴广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陈丽卿与吴广红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陈丽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林顺太、林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建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林顺太、林秀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林建祥48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林顺太、林秀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林顺太、林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建祥、官金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林顺太、林秀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林建祥3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林顺太、林秀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官金姐2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林顺太、林秀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琴、许瀞月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黄士贞等人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801-811、814-816、818-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傅幸生:本院受理原告金旺生与被告傅幸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邱祝妹:本院受理原告张国飞与被告邱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33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 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周建生:本院受理原告缪步桂与被告周建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882号开庭传票、撤回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沈鹭:本院受理原告顾琮杰与被告沈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庄建福、庄立明:本院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建福、庄立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更正声明

本报刊登于2016年11月25日第7版的公告中,由明溪县人法院受理的原告吴亚凡诉被告罗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的名字有误,现更正为:吴亚凡。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晋安区迅捷家电维修部不慎遗失福州市晋安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111600277007,现声明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本店将依法申请补领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

福州市晋安区迅捷家电维修部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双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22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61169,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莆田市双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卓万辉食杂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0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04600264346,现声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卓万辉食杂店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兴民鲍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05NA000021X,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兴民鲍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姐妹内衣加工店不慎遗失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2月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一份,执照注册号: 350426600058037,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姐妹内衣加工店

2016年12月8日

柯开兴:

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诉你、柯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玉池: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荔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戴益清:

本院受理原告许励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许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黄富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陆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李旺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黄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郑成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林智辉、彭妙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丽娟、陈友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远标、蒋爱萍、程万里:

本院受理原告官忠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张远标、蒋爱萍、程万里、海航贸易(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官忠庭与你们、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郭书明、曾凤燕、郭书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和信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谢小玲、庄国忠、邓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和信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刘孟云、陈国宝、陈威:

本院受理原告陈和信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福荣、陈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朱品永:

本院受理原告邓振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曾苇兰、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闽0481民初2224号原告施维民与被告谢锦斌、曾苇兰、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谢锦斌、曾苇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施维民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谢锦斌、曾苇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施维民借款利息54,000元(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应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三、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锦斌、曾苇兰追偿。案件受理费436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30元,由谢锦斌、曾苇兰、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刘先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你及周扬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吴志安、曾素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宁正根: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30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程代福:

本院受理原告熊永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逾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刘毓兵、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寿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福建伊嘉禧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黄国铃、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寿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阮日华:

本院受理原告缪阿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施巧丹:

本院受理原告黄莉华与被告施巧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施巧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莉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陈玉盛、余秀月:

本院受理原告苏上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0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陈玉盛、余秀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苏上英偿还借款550000元; 二、陈玉盛、余秀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苏上英支付利息825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22日,此后利息以借款5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你们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新宝、李启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2468284.76元、利息229964.76元(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息合计2698249.52元;二、被告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对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同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8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86元,由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鑫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詹培旭

清算组成员:詹培旭、詹浩亮、黄海菁

联系人:詹培旭 联系电话 :13902463538

邵武市鑫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市郊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1994年1月1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1942),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市郊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你们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新宝、李启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6924497.25元、利息579338.07元(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息合计7503835.32元;二、被告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对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同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64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327元,由福建三明绿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鼎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新宝、连启发、余水娣、连启灶、周秀珍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朱鹏:

本院受理原告何动峰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朱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何动峰支付运费277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莆田市天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大伟、潘金行、林庆荣、夏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中通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共同支付给原告火龙果花苞货款计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周杰志、周锦山:

本院受理原告何碧阳与被告周杰志、周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杰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碧阳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锦山对被告周杰志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杰志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杰志、周锦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王跃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辉与被告王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跃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辉借款1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7万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25日起计,借款8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06年1月11日起计,均计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54元,由被告王跃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苏荣奎(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东莲村东莲2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倾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李明庆(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下坑村下坑64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倾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通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林金灼 联系电话:13850188333

联系地址: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

福建通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金灼 副组长:陈景仁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闽侯县贸兴机制砂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潘光希 联系电话:13850188333

联系地址: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原窑下龙眼园、坑里垅)

闽侯县贸兴机制砂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潘光希 副组长:陈炳杰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通达广告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绍天 联系电话:18150391639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86号

莆田市通达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绍天

成员:溪道忠、吴如翰、贾应泽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省沙县百沙制衣水洗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7100008538)经2016年12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3859147238 联系人;陈宜丛

福建省沙县百沙制衣水洗包装

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琪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海霞 联系电话:13960661929

联系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南路818号(鹏宇佳苑)3幢5层2501房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琪豪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熙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邱漳松

清算组成员:邱漳松、邱志详、黄海菁

联系人:邱漳松 联系电话:13802208802

邵武市熙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大金湖喜之祥茶叶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9100006039)于 2016年12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俞有祥 联系电话:13819626912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林业路银树三巷

泰宁大金湖喜之祥茶叶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俞有祥

2016年1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春林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9100010615)于 2016年12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俞有祥 联系电话:13819626912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林业路银树三巷

福建春林园林绿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俞有祥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伊甸女装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28037),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伊甸女装店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中新传媒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959786996),现声明作废。

南平中新传媒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8日

公告

依据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执行字第15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5)延执行字第1504之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德里、蒋艳丽拥有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4、122号(西门岭安置区)2-3幢5号,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09)第07882号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号为200903149-1/2房屋所有权被依法裁定给吴石明所有,现吴石明持相关文件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请王德里、蒋艳丽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8日

公告

依据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执行字第15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5)延执行字第15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德里、蒋艳丽拥有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6号(西门岭安置区)1幢18号,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09)第07822号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号为200902196-1/2房屋所有权被依法裁定给曹接发所有,现曹接发持相关文件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请王德里、蒋艳丽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8日

公告

依据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执行字第15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5)延执行字第15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德里、蒋艳丽拥有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6号(西门岭安置区)1幢19号,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09)第07823号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号为200902198-1/2房屋所有权被依法裁定给曹接发所有,现曹接发持相关文件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请王德里、蒋艳丽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融鑫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0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100318367,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融鑫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波士音乐会所不慎遗失福建省建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月25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壹份,证号:SP3507841150003198,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建阳市波士音乐会所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爱民专业清洁中心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8月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22600000517,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爱民专业清洁中心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瑞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8月17日核发的企业登记管理营业执照正本一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00013U64Q,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瑞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官桥花花包子店不慎遗失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583600595491),现声明作废。

南安市官桥花花包子店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47M6TXX),现声明作废。

福建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洋后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4738),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洋后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山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ZX3507020045683),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山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炉下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1999年6月29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6778),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炉下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35009),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峡阳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3673),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峡阳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赤门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4334),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赤门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1998年4月14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4262),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塔前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1996年8月13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4246),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塔前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巨口木材采购站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2000年8月24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税号:350702157024182),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巨口木材采购站

2016年12月8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16年12月3日刊登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闽0503民初1575号公告,原告“吴文谦”更正为“吴志谦”,特此更正声明。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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