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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2月20日公告

2016-12-20 10:48: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永行:本院受理原告夏品义与被告李永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詹照雅: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广源天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詹照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李文杰、林和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文杰、福鼎市静兴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静、林和平、陈清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李益双、黄文荣:本院受理原告杨绪和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被告李益双偿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文荣与福建省顺昌新诺得碳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陈兴旺、陶亚军:本院受理王贵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陈兴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24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陶亚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兴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余喜金、应武:本院受理原告吕土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9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李云、殷骏:本院受理原告谢丽卿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丽卿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6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谢武:本院受理原告黄茂松与被告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谢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黄茂松借款8000元,并自2013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陈爱梅:本院受理原告唐淑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122民初2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闽0122民初2112号复议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贵州省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第七组申继荣: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周晓蓉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申群豪归被告抚养。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7年3月29日9时在本院宏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薛南清、游明清(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28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莲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1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薛南清、游明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莲珠借款本金1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6%的标准自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薛南清、游明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郭念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泽朗村泽朗266号):本院受理原告郭念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1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念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郭念杰借款本金2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月2%的标准自199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被告郭念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新雄、郑清香:本院受理原告张琳子与被告林新雄、郑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清平、刘爱红:本院受理原告林强与被告叶建荣、林清平、刘爱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37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蔡天尝:本院受理原告赖志雄诉被告蔡天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徐兴隆:本院受理原告邱先罗与被告徐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李宗贵: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李宗贵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61693.11元、利息及滞纳金20991.7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国通,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文武砂镇东岱村东朋路130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林金钱与被告林国通提供劳务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林国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813.22元,后续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李勇(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黄田镇潮渔村潮渔路42号):本院受理原告刘英与被告李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刘英经济损失共计18872.06元。二、驳回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英负担29元,由李勇负担2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盐城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黍容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王振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漳港富民路176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受理申请人郑敏柯申请你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秋云(女,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西洋路4号,现住地址不详。)、李敏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西洋路13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林美贻诉被告林秋云、李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陈居辉(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鹤上镇仙街村后坂6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11271810):本院受理原告长乐顺达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辉(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漳港渡桥村林朱8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1226521X)、陈依妹(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西洋路9号金色海岸8座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10021824):本院受理原告林城与被告林辉、陈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月英,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营前镇黄石村里厝5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林尊春与被告林月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林月英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伟星、恒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艾浩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蔡伟:本院受理原告陈胜与被告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胜借款13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张进武:本院受理原告林维与被告张进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闽航结字第010705799结婚证贰本,持证人:邱兰英、林春俤,不慎遗失,现已作废,特此声明。

2016年12月20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2日1时40分许,我支队马尾边防大队琅岐边防派出所在201省道琅岐劳光村路段查获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赣D95627-赣DF542挂重型罐式货车,该车罐内装有成品油若干。后经过磅、称重,该车实际的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6.9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福州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闽缘酒店不慎遗失由福建省惠安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1月02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税号为:350521315504772,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正本作废。

惠安县闽缘酒店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东岭供销合作社官岭日杂生资门市部不慎遗失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9日核发的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2110002104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惠安县东岭供销合作社官岭日杂生资门市部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东岭供销合作社官岭日杂生资门市部不慎遗失由惠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壹份,许可证编号为:SP3505211110017006,现声明该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作废。

惠安县东岭供销合作社官岭日杂生资门市部

2016年12月20日

陈礽和、范赛珠: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堂诉陈礽和、范赛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礽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陈庆堂借款本金50,000元;陈礽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陈庆堂借款利息21,000元(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继续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驳回陈庆堂要求范赛珠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300元,由陈礽和承担。限你们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刘孟云、陈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陈和信与你们、刘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施鸿熙:

本院受理原告魏城平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陈永平、陈平卿: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平诉你及第三人邓魏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罗春榜: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永安市旭安消防有限公司、林贤栋、魏邓、陈步贤、永安市金丰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永安市旭安消防有限公司、林贤栋、魏邓、陈步贤、永安市金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谢春梅、王永华、谢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祥诉谢春梅、王永华、谢艳萍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三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谢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何永祥借款本金20,000元;谢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永祥利息9,600元(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并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谢艳萍对谢春梅上列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0元。由谢春梅、谢艳萍负担。限你们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李丽、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8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罗贰祥: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8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施发术、三明祥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8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李金西、吴波妮、董群默、邱姗姗、蔡水贫、范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94023.3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李金西、董群默、蔡水贫对被告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波妮在其与李金西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邱姗姗在其与董群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范秀梅在其与蔡水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力道(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吴以德、陈丽芬、蔡友凯、曾秀霞、黄培源、陈幼琼、石狮市凯祥漂染有限公司、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泉州恒德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858479.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力道(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吴以德、蔡友凯、黄培源、石狮市凯祥漂染有限公司、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泉州恒德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丽芬在其与吴以德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秀霞在其与蔡友凯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幼琼在其与黄培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全兴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林炳森、丁丽玲、欧阳金象、施丽莎、董群默、邱姗姗、李金西、吴波妮、蔡水平、傅金玲、蔡水贫、范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34520.8元及相应罚息、复利;被告石狮市绅绮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金棋针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全兴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科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狮飞达服装有限公司、林炳森、欧阳金象、董群默、李金西、蔡水平、蔡水贫对被告石狮市耐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丁丽玲在其与林炳森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施丽莎在其与欧阳金象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邱姗姗在其与董群默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吴波妮在其与李金西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傅金玲在其与蔡水平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范秀梅在其与蔡水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全部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吴建琴、吴蔚:

本院受理原告徐开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蔡廖滨: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建与被告蔡廖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王万军、厦门天策园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亮松建材经营部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张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永年地产(漳州)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游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严茜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盛世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740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3: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陈志勇、黄凤珠: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亿阳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勇、黄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志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石狮市亿阳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26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石狮市亿阳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对黄凤珠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卉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许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15767.6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黄金珍、许金章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

本院受理原告怡仁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许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265907.4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黄金珍、许金章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詹飞雄、林璐: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琰与被告詹飞雄、林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黄灼英(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胪岐99号,身份证号码350721198702164242):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娟与被告黄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林隆杰,身份证号:350427198905190012,不慎遗失《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3504270014002176),声明作废!

2016年12月20日

蔡育良、黄素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平与被告蔡育良、黄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蔡育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国平借款20万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1月23日和同年11月29日起计息);二、驳回周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莆田市华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红牌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曙光鞋材有限公司、林剑华、姚梅香: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判令1、莆田市华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公承兑字第ZH1300000141800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转逾期贷款本金7736000元及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2、莆田市华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公承兑字第ZH1300000248848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转逾期贷款本金710157.5元及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3、莆田市华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公承兑字第ZH1400000003968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转逾期贷款本金1255365元及从2014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4、莆田市华翼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800元;5、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红牌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曙光鞋材有限公司、林剑华、姚梅香对前述第1、2、3、4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交警一中队快处中心二楼交通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唐正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志瑛诉你、唐丽香和蔡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一、唐丽香、蔡剑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志瑛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唐正鸿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3元,由徐志瑛负担129元,唐丽香、蔡剑锋、唐正鸿负担2364元;公告费720元,由唐正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被告蔡剑锋已提起上诉,本院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张光明、周碧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冬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446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如下:张光明、周碧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冬音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方志林:

本院受理原告魏庆城与黄志敏、刘彩凤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魏庆城与刘彩凤、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闽03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林清峰、黄艳艳、黄永杰、陈志雄、莆田市米兰奥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诉你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5)城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陈玉林、王庆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0302民初3278号】,原告要求判决你们立即偿还原告交通事故机动车强制保险垫付款1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章国松: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清与被告章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国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清借款人民币28.6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苏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蔡育良、黄素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诉你二人 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6)闽0302民初474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陈桂锋:

本院受理原告傅文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桂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文庆借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友邦食品原料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一本,许可证编号:SP3507021350101332,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友邦食品原料商行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陈鹏飞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0810101X。现声明作废。

2016年12月20日

陈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谢淑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青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淑瑜借款23129.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鸿达鞋革厂、尤炳棋、陈丽梅、陈海斌、李建平、陈丽花、陈细强、陈金英、张宗雄、何秀燕、张伟: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鸿达鞋革厂、尤炳棋、陈丽梅、陈海斌、李建平、陈丽花、陈细强、陈金英、张宗雄、何秀燕、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 一、被告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垫付的票款人民币9554080.75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至2016年5月16日的利息人民币666711.07元;以及以本金人民币9554080.7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鸿达鞋革厂、李建平、陈丽花、陈海斌、尤炳棋、张宗雄、张伟、何秀燕、陈细强、陈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主张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李建平、陈丽花、陈海斌、尤炳棋、张宗雄、张伟、何秀燕、陈细强、陈金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对被告莆田市鸿达鞋革厂为本案债权提供的抵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00903110号、L20090311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0)第2010301号】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6400000元内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对被告陈丽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97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鸿达鞋革厂、李建平、陈丽花、陈海斌、尤炳棋、张宗雄、张伟、何秀燕、陈细强、陈金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清算公告

福建省德化县集福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号:91350526M00004FW95,于2016年12月16日经股东会议决议终止经营,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陈进贴、颜荣榜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进贴 联系电话:13876985936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开发区

福建省德化县集福陶瓷有限公司

2016年 12月20日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你单位职工郭建明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向你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飞路宦溪文化中心大楼209室”用挂号信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榕人社晋伤险(举)字[2016]第13号),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单位”遭退件。而后,我局案件经办人员又专程前往上述工商登记住所地直接送达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也未见你单位实际在此地址办公,致使该《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期满15日内就其主张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此后,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荣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三明市荣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李兴会

联系电话:18250870387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95号(三明学院大学生创业园)

三明市荣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姑田星星建材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82560013355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连城县姑田星星建材店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星浪电脑园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03月2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注册号为:350304600047635,现声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星浪电脑园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南安贤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由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南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01月15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税号为:350583087423144,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正本作废。

南安贤芳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德化县鸿源陶瓷工艺厂不慎遗失德化县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19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纳税号:350526064145188,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码为:06414518-8,现声明作废

德化县鸿源陶瓷工艺厂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龙岩市绿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8000092836,现声明作废。

龙岩市绿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龙岩市绿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发票章一枚,编号91350800MA348D3E9W,现声明作废。

龙岩市绿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上京镇叶平饭店不慎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壹本,许可证编号:闽餐证字:2014350425000129,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上京镇叶平饭店

经营者:林叶平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舒祥泰家具店不慎遗失大田县工商局2015年3月1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本,注册号:350425600038791,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舒祥泰家具店

经营者:林明秀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品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6月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104100069833,现声明作废。

福州品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慎遗失由中国人民银行仙游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942000029803),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南平强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02100033030,现声明作废。

南平强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22100004342,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松溪县长龙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松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24100020207,现声明作废。

松溪县长龙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蓝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建瓯市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一本(核准号:J4015000660401;编号:3910-01266942;法人:黄静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账号:416965325010),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蓝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0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巴人治灶火锅店不慎遗失由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05月0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98160032418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福安市巴人治灶火锅店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