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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月11日公告

2017-01-11 11:11: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23日6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高塘村海防路路段查获“闽AP0038”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12.29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月4日6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高塘村高塘路一空地查获一地下非法储油罐,油罐内装载有11.36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14日14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安黄公路安海村路段查获“闽AB301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14.38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14日4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安黄公路安海村路段查获“闽AB301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14.38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陈金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与被告陈金钦,吴开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开雍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黄雄杰、刘丽彬、黄香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吴幼英、孙瑞金、孙文弟、郑容娇、孙绍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马则凤、汪爱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何齐敏(现在亚美尼亚)、曹小洪:本院受理原告何和平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何齐敏、曹小洪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何龙义(现在孟加拉国)、锜爱英:本院受理原告何和平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何龙义、锜爱英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毛延华(现在智利):本院受理原告杨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毛延华分别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强(现在美国)、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吴依端诉你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融民初字第7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陈强、陈华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丽云(现住日本圆)、方智龙: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平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林丽云、方智龙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丽云(现住日本圆)、方智龙:本院受理原告夏金玉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林丽云、方智龙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张辉(娴):本院受理原告张娴诉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张辉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拓锦皮具厂诉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8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拓锦皮具厂不当得利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夏应照、林赛娥: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玲与被告夏应照、林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镖、黄丽娜:本院受理原告林丽云与被告陈镖、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鹏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沈玉燕、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宁):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妹与你们及许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许金和、沈玉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秀妹借款100万元,并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妹对被告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张绍辉、田亚萍:本院受理原告章宇罕与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绍辉、田亚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章宇罕医药费、误工费等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明财诉你们单位关于因确认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议一案(连劳仲案[2017]008号)。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连江县凤城镇凤东路县人社局大楼六层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罗达龙、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吴黎群: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莆田市世纪之春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新吉隆粮杂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货款94977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李启东、钱颖:本院受理原告姚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忠和: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天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魏季峰、胡淑云:本院受理原告林丽与被告魏季峰、胡淑云、傅子应、高秀芳、光泽县万泉鑫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刘于光、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廖志敏与被告刘于光、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志敏请求判令被告刘于光、李进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000元自2013年3月10日起,本金31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2016)闽0723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刘于光、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廖志敏与刘于光、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刘于光、李进归还原告借款95016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24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周有缘:本院受理原告江金萍与被告周有缘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子豪、周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两孩子抚养费3000元(每人1500元)直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或完成高中学业时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出卖所得款、股票等)约68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1月05日15时30分,根据举报,海警二支队执勤官兵在石狮市祥芝沿海大通道附近,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冻品的重型厢式货车(前车牌:“闽A5E582”,后车牌“闽AU173挂”),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2名。经查,该车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冻品“猪肚”2362件,总重25.67吨。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批冻品的货主到我支队认领,逾期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2017年1月11日

李秋媄(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湖尾村湖明路2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20503432X。):本院受理原告陈奇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凤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507061841。)

李贻辉(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810241816。)

本院受理原告李妹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凤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507061841。)

李贻辉(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810241816。)

本院受理原告李妹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孔进明:本院受理拓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孔进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 令、履行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5)柘执字第284号执行裁定书、(2015)柘执字第284-1号执行裁定书、(2015)柘执字第2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文昌南路东兴北巷113号-1房地产)、关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于2017年3月23日10:00时在本院立案庭进行随机摇号确定评估机构),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执行。

柘荣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23日6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高塘村海防路路段查获“闽AP0038”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12.29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月4日6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安黄公路黄岐地磅附近路段查获“闽AB0155”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9.14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14日14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高塘村高塘路一空地查获一地下非法储油罐,油罐内装载有11.36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14日4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安凯乡安黄公路安海村路段查获“闽AB301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上载有14.38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车辆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1月05日15时30分,根据举报,海警二支队执勤官兵在石狮市祥芝沿海大通道附近,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冻品的重型厢式货车(前车牌:“闽A5E582”,后车牌“闽AU173挂”),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2名。经查,该车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冻品“猪肚”2362件,总重25.67吨。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批冻品的货主到我支队认领,逾期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26日12时许,我大队乌屿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南安市金涛镇后坑村一空地内查获一个地下油罐,油罐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12.6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月6日凌晨2时许,我支队刑事侦查队根据线索在马尾区青洲大桥附近水域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获涉案船舶一艘,查扣涉案成品油212.44吨。请上述涉案船舶船主,成品油货主在本公告6个月内,持合法、齐全手续到我队认领,逾期将按照“三无”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月11日

陈金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与被告陈金钦、吴开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开雍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黄雄杰、刘丽彬、黄香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吴幼英、孙瑞金、孙文弟、郑容娇、孙绍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马则凤、汪爱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何齐敏(现在亚美尼亚)、曹小洪:本院受理原告何和平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何齐敏、曹小洪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何龙义(现在孟加拉国)、锜爱英:本院受理原告何和平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何龙义、锜爱英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毛延华(现在智利):本院受理原告杨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毛延华分别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强(现在美国)、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吴依端诉你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融民初字第7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陈强、陈华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丽云(现住日本国)、方智龙:本院受理原告林国平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林丽云、方智龙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丽云(现住日本国)、方智龙:本院受理原告夏金玉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林丽云、方智龙分别经过3个月、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娴诉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张辉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拓锦皮具厂诉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8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拓锦皮具厂不当得利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夏应照、林赛娥: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玲与被告夏应照、林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镖、黄丽娜:本院受理原告林丽云与被告陈镖、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鹏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同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沈玉燕、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宁):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妹与你们及许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许金和、沈玉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秀妹借款100万元,并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妹对被告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张绍辉、田亚萍:本院受理原告章宇罕与你们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绍辉、田亚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章宇罕医药费、误工费等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明财诉你们单位关于因确认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议一案(连劳仲案[2017]008号)。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连江县凤城镇凤东路县人社局大楼六层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罗达龙、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吴黎群: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莆田市世纪之春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新吉隆粮杂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货款94977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李启东、钱颖:本院受理原告姚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忠和: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天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魏季峰、胡淑云:本院受理原告林丽与被告魏季峰、胡淑云、傅子应、高秀芳、光泽县万泉鑫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刘于光、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廖志敏与被告刘于光、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志敏请求判令被告刘于光、李进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000元自2013年3月10日起,本金31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2016)闽0723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刘于光、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廖志敏与刘于光、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刘于光、李进归还原告借款95016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24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周有缘:本院受理原告江金萍与被告周有缘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子豪、周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两孩子抚养费3000元(每人1500元)直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或完成高中学业时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出卖所得款、股票等)约68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李秋媄(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湖尾村湖明路2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20503432X。):本院受理原告陈奇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凤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507061841。)、李贻辉(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810241816。):本院受理原告李妹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凤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507061841。)、李贻辉(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莲花村下厝5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810241816。):本院受理原告李妹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孔进明:本院受理执行拓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孔进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 令、履行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5)柘执字第284号执行裁定书、(2015)柘执字第284-1号执行裁定书、(2015)柘执字第2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文昌南路东兴北巷113号-1房地产)、关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于2017年3月23日10:00时在本院立案庭进行随机摇号确定评估机构),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执行。

柘荣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霞浦县金福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辉 联系电话:13606030721

联系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66号帝景公寓BC号楼C-101室

霞浦县金福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辉 副组长:杨加琴

2017年1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闽侯县吉顺快递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林潮 联系电话:13075888885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升旗村中心街61号

闽侯县吉顺快递有限公司

组长:林潮 副组长:林玉栋

2017年1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鑫达铜业有限公司2017年01月0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郭平 联系电话:13860366066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瑞景名仕城4号楼901室

福安市鑫达铜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郭平 副组长:郑斌

2017年1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永诚紫砂工艺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9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吴志兴 联系电话:13774630998

清算组成员:王丽珍、吴芝萍

建瓯市永诚紫砂工艺品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鑫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1月0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欣慰 联系电话:13599250989

联系地址:福建泉州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大道中国石材城精品石材展销中心A幢102B

泉州鑫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欣慰 成员:郑宝月

2017年1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连城县长鸿防水材料厂(普通合伙)2017年1月6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俞芳珍 成员:张宝生、俞水金

联系人:俞芳珍 联系电话:13950812211

联系地址: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新桥头牛杂店

连城县长鸿防水材料厂(普通合伙)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蓝海健身馆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066205),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蓝海健身馆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蓝海健身馆不慎遗失东山县公安局核发的圆形胶质公章一枚(编号:3506260007444),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蓝海健身馆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联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784100317420,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联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鲤南镇张德春粮油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0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20927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鲤南镇张德春粮油店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溪南镇卓斌服装店不慎遗失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03月1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92160001398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霞浦县溪南镇卓斌服装店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蛇岛酒店不慎遗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注册号:350425600020453,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蛇岛酒店

经营者:戴腾腾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德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9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7810797600286,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德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文亨钻石陶瓷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1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82560011282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作废。

连城县文亨钻石陶瓷店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兴爱美丽化妆品店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为:35030260024897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兴爱美丽化妆品店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欧莱佳家居用品经营部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为:35030260044154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欧莱佳家居用品经营部

2017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台江区铭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台江区工商局2015年1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执照号码:350103100091609,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台江区铭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1日

漳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蔚蓝之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胡根海: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科盛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全小洲:

本院受理原告林亚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郭宁平、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漳州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宁平、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赖钟山:

本院受理原告赖荣发与被告赖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州众越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雄鹰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谢国银、程爱平、邓金蓉、林铭、阮霓婕、王水仙、谢春梅、谢春艳: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们未提出上诉,请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555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永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彭英俊、陈芹、黄文鹏、吴丽萍、黄莹、林盛俤、蒋锦兴、林锋、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彭根发、王琪原: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梅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吴征:

本院受理原告彭必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余万贵:

本院受理原告余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奋明、康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林奋明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林奋明、康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支付利息12478.64元(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计至2016年5月2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款项付清日止);二、林奋明、康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3000元;三、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对林奋明、康素华提供的抵押物(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15幢1-3层全部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04元,由林奋明、康素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们未提出上诉,请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04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庚、陈小青、林志军、陈志安、郭朋娟、何建洪、曹明仁、陈泉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安、郭朋娟、何建洪、曹明仁、陈泉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庚、陈小青、林志军、郭朋娟、曹明仁、陈泉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汇融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龙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爱湘、徐斌、陈珏、李龙宗、钟爱连、李雁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世馨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李永美、程顺保、庄秋萍、程顺东、程顺昌、谢秀萍、吴永强、杨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张国珍、吴金莲、袁章明、林霞玲、张德伙、邹春桂、沈林泉、徐显根、张龙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曾绍福、蔡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庚、陈泉俤、郭朋娟、曹明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曹明仁、陈泉俤、郭朋娟、陈庚: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曹明仁、陈泉俤、郭朋娟、陈庚: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三明市宇恒贸易有限公司、郭朋娟、曹明仁、陈泉俤、陈庚: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碧支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 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伟毅、彭丽钦: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东艺鞋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改期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西天尾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詹新焘、詹金珠:

本院受理原告陈礼芳与被告詹新焘(又名詹世男、占新涛)、詹金珠(又名林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明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皓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改期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西天尾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莆田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电视台广告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告费18.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福建省尤溪县德美木制品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尔钿、黎淑芳、王静静、王婷婷、林秀芳、李秋妹、王德明、杨旭、杨孝仁、蔡加林、王德金、王德树、王巧兰、蔡尊显、蔡招龙、王德光、蔡龙泉、王瑞英、李润华、蔡光宁、蔡华、蔡龙虎、蔡瑞英、李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十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6民初1874、1875、1876、1877、1878、1879、1880、1881、1882、1883、1884、1885、1886、1887、1888、1889、1890、1891、1892、1893、1894、1895、1896、189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智北、漳浦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厦妹、林德松、福建源龙广告有限公司、蔡晓云:

本院受理(2016)闽0428民初1454号原告廖玉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655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产生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78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张奕欣、张景煌、张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奕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借款本金27858.9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景煌、张永山应对被告张奕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奕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张奕欣、张景煌、张永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龚文良(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后洋村后洋180号)、庄将强(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后洋村后洋399号)、庄家明(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后洋村后洋706号):

本院受理原告庄建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海平、余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海平、余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俞何平、骆蝶瑛: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俞何平、骆蝶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圣英、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圣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全昌云:

本院受理原告杜美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陈云碧: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定。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553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颜啟万、王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们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次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各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黄庆忠、黄益芬:

本院受理原告颜端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们偿还借款75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5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黄庆忠、黄益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们偿还借款2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8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严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芳诉你与被告郑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政金、严海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谢志芳退货款87,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退货款87,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付清退货款之日止;二、驳回谢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4元和公告费720元,由郑政金、严海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严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芳诉你与被告郑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政金、严海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谢志芳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谢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和公告费720元,由郑政金、严海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刘元地、刘锋:

本院受理原告郑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元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庆云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刘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刘元地、刘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卢清福、刘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宾诉你们与被告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卢清福、刘丽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李建宾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刘志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卢清福、刘丽英、刘志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卢清福、刘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郑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卢清福、刘丽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郑庆云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卢清福、刘丽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卢清福、刘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郑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戴玉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庆云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卢清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和公告费720元,由戴玉明、卢清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杨国祥、四川婆:

本院受理原告吴婷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杨国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吴婷婷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吴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吴婷婷负担50元,由杨国祥负担640元;公告费720元,由杨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吴婷婷撤回对四川婆的起诉。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萍诉你与被告戴胜军、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林伟、戴胜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黄萍借款1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黄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1元和公告费720元,由林伟、戴胜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黄萍撤回对林雄的起诉。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林开通:

本院受理原告郑新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开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新光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和公告费720元,由林开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黄加森、黄良英:

本院受理原告彭雪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加森、黄良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彭雪梅货款57,7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57,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彭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彭雪梅负担116元,由黄加森、黄良英共同负担1242元;公告费720元,由黄加森、黄良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

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闽0125民初1551号原告林建红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