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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月14日公告

2017-01-16 12:0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1、2017年1月10日6时5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在石狮市狮城大道路段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油罐车(车牌为:赣CH3450、赣CF552挂号),经对油罐内的柴油进行抽取、过磅、称重、共计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35.43吨;

2、2017年1月10日8时24分许,泉州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在石狮市狮城大道路段一板房内查获三个地上油罐,经对油罐内的柴油进行抽取、过磅、称重、共计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41.09吨;

3、2017年1月10日14时55分许,泉州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在石狮市祥芝镇大堡镇源兴物流内查获一辆涉嫌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改装厢式货车(车牌号:赣F59812号),经对油罐内的柴油进行抽取、过磅、称重、共计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8.31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的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

2017年1月14日

田琴英: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刘丽燕:本院受理原告高积钦、陈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8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前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朱乃在、许秋兰、梁辉寝、朱乃堂、梁世博: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张传源、张书劝、张书仕、吴宝远、林瑞星、林光明: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陈长庚、刘正梅:本院受理原告李皮珍与被告陈长庚、刘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长庚、刘正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李皮珍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长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李皮珍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皮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许明辉、吴闻渊、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翁日勇、林金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钟阿水、郑友娣: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钟阿水、郑友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747.3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762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钟阿水提供的抵押物(北京-奔驰闽AE008N号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5235元,由被告钟阿水、郑友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陈晓玲、厦门市大石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江涛与被告陈晓玲、厦门市大石代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田佳凤: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国诉你、余文凤、田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2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正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李建扬、郑素娟、李建明、陈桂青:本院受理陈庆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池国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池国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张庆华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由池国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福建鑫凯润实业有限公司、闽能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惠玉、张文辉、陈保飞、黄荣龙、吴艳、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澄制药有限公司、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788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盛泰(漳州)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小强 联系电话:13859282616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蓝田村

盛泰(漳州)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陈小强 副组长:吴荣辉

2016年12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莱斯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飞龙 联系电话:1865021598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北大道雅景豪园6栋201

莆田市莱斯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飞龙

2017年1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民英五金有限公司2017年1月12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傅俊铭 联系电话:15959886760

联系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玉叶村

南安民英五金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傅俊铭 清算组成员:蔡荣端

2017年1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迎宾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蔡子宜 清算组成员:李雨桐、郑永平

联系人:蔡子宜 联系电话:18120720071

联系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72幢一层

三明迎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盆盆鲜饮食店不慎遗失由福建省大田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正本壹本,证号:闽地税字350425196710240057号,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盆盆鲜饮食店

经营者:张国平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顺昌县金叶烟农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721MA345HJY9A,现声明作废。

顺昌县金叶烟农专业合作社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博雨便利店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8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1600116333,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博雨便利店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铂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铂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刘国清食杂店不慎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壹份,许可证编号为SP3503051250016989,现声明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刘国清食杂店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岭口农林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783572956518L),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岭口农林专业合作社

2017年1月14日

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忠贤、姚云峰、罗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升达汇金(福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三(20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罗庆辉、陈久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利息人民币31501.04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128元,合计人民币147629.0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罗奕演、张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金房子中介所诉被告罗奕演、张春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69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永安市金房子中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永安市金房子中介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林启章、赖淑贞: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4330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4月11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林跃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伟诉你和任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43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吕丹丹、吴广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光洪与被告吕丹丹、吴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陈远军、陈立强、吴友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永安弘源贸易有限公司、刘育羡:

本院受理原告施俊攀诉被告陈斌峰、第三人永安弘源贸易有限公司、刘育羡、陈福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6)闽0481民初4344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郑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东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杨江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李开生、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41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周超岳、黄燕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詹昌泽与被告周超岳、黄燕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诗告、兰荣升、林林、陈金国、陈永生、沈华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永安市丽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华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本人黄岩不慎丢失明溪县人民法院工作证一本,证号:350421030,现声明作废。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龙海市蓝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龙海市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3990001948701;编号:3910-01073306;法人代表:蓝富盛;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池分理处;账号:35001669000052502658),现声明作废。

龙海市蓝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4日

邢荔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罗拥华、林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李木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姚益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5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吴明、李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罗爱英诉吴明、李明霞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吴明、李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罗爱英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吴明、李明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罗爱英按本金30,000元,年利率6%,自2012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罗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罗爱英负担347元,吴明、李明霞负担833元;公告费300元,由吴明、李明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王荣艳:

本院受理原告黄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福建欣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福安市邦哲农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少华、张雄华、郭清: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739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4日

陈惠清(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金峰镇陈店村上店58号,现住址不祥,身份证号码350182198211106072):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太与被告陈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高中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郑清琴、肖祥清、肖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肖荣良、林美招、肖荣寿、郑清琴、肖祥清、肖丽萍、将乐县森荣林场、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8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荣良、林美招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对将乐县森荣林场、肖荣寿、郑清琴、肖祥清、肖丽萍所有的抵押物【将政林证字(2005)第04462号、第002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3477元,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宁德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郑成贵、郑惠英、谢周建、吴金妹、郑树章、第三人福安市圣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宁德市晶鑫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诉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庄文戍: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 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庄其钦、陈泉琴: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 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吴碧波: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邱锦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碧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锦昆借款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碧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锦昆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元,由被告吴碧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绿力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同时遗失由福建省霞浦县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04月18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份,税号为:350921096755706;遗失由福建省霞浦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份,税号为:350921096755706,现声明以上税务登记证作废。

霞浦县绿力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4日

黄聪哲、周美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婉芳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4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黄聪哲、周美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婉芳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4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欧阳建萍: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凌燕、顾伟雄、欧阳建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罗凌燕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领取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吴建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尔江与被告吴建凤一案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苏培养:

本院受理原告尤南英与被告苏培养一案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30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林小丽、张庆杨: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香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林小丽、张庆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杨丽香借款3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林小丽、张庆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杨丽香截止2016年3月15日止的利息36000元。本案件受理费6048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林小丽、张庆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郑秀国、胡美贞:

本院受理原告曾国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郑秀国、胡美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曾国民借款5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郑秀国、胡美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林统、林钦媛:

本院受理原告杨加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林统、林钦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杨加辉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林统、林钦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林统、林钦媛:

本院受理原告郑忠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林统、林钦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郑忠伟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林统、林钦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李金廉、邱阿梅:

本院受理原告曾淑琴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李金廉、邱阿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曾淑琴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件受理费5913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李金廉、邱阿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福建省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三明鑫译元贸易有限公司、罗志铺、罗美秀、黄灿锡、陈辉、黄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三明鑫译元贸易有限公司、罗志铺、罗美秀、黄灿锡、陈辉、黄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登记编号为CP8515号的结婚证书两份,持证人:李肇恒、陈蘭娟,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绿力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04月0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92110004370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霞浦县绿力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4日

刘根辉、黄丽娇、林长稳、魏锦涛、宁德市古民居文化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谷风古典家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朱亚英: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恒隆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与张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和被告张清华上诉状。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清华、朱亚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恒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64595.85元及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134877.85元,并以1264595.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2元,由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恒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张清华、朱亚英负担183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游本盛: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潮诉游本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黄世侠: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因你具体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林传昇、陈国雄、福建腾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庆龙与林钊、林传昇、陈国雄、福建腾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刘必响、胡晓萍、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庆龙与刘必响、胡晓萍、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6)闽0182民初30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陈建武:

本院对原告陈文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文工程款132610元;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你方负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182民初26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小区1#楼1号店,法定代表人:王庆幸、王庆幸,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小区1#楼1号店,现住址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胡啟才与被告福州名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庆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支付原告工费17000元;两被告以1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一、二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吴学坚、林美英、长乐惠尔美针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长乐支行)与被告吴学坚、林美英、长乐市佳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联公司)、长乐惠尔美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美公司)、周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吴学坚、林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长乐支行借款并给付利息;二、吴学坚、林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支出的案件申请费5000元;三、佳联公司、惠尔美公司、周存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入帘青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杨坤川: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坤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蒋丹福:

本院受理原告林天军与被告蒋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37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陈贵夏: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英与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4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志英废品站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0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063764),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志英废品站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