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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实习打工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7-01-17 11:22: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董同学:去年暑假期间,我到某电脑销售公司打工,做电脑促销工作,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计酬,为期一个月。促销工作结束后,双方就劳动报酬数额产生争议,电脑销售公司拒付工资。现在我想诉至法院,要求电脑销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请问实习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我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解答】

刘圣楠(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法官):董同学,您好!暑期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按照劳务关系进行诉讼,所以您说去法院是对的,而不是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假期打工、退休返聘等情形均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按照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执行,那么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请董同学根据自己劳务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林杨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