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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月18日公告

2017-01-18 11:24: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01月01日14时20分,我大队在南安市水头镇朴里村324国道晓杭大厦附近查获两部改装厢式货车(车牌:闽CYF033,闽CY235E),车后厢内均有一铁质油罐,油罐内分别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2.63吨、2.56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1月11日21时00分许,深埕边防派出所官兵在日常巡逻中,在泉州市石狮市东店村旧鱼市场旁一废弃房屋内(边防辖区)查获一个圆柱体油桶和十二个小型油桶,现场未发现违法嫌疑人。经过磅、称量、共计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1.1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和油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1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我队东营边防派出所在福清市东营村上礁码头,查获1部油罐车(赣F63789),查获成品油10.91吨。因上述查扣的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1月18日

厦门唐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西龙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唐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温荣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温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41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李伟文、陈龙女: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明与被告李伟文、陈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205民初37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张忠颜、叶爱云、黄霞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亚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吴丽英、杨鸿雁: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白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吴丽英、杨鸿雁: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许信慧、郑玉云:原告黄一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我院已作出(2016)闽012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邹秋香: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林瑞锋、陈凤钗、林发登:本院受理原告林启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调解告知、开庭传票、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监督回访卡、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林瑞锋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陈凤钗、林发登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江声钟:本院受理的原告顺昌县洋口镇鹏春轮胎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26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福建利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培清:本院受理原告何成捷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共同支付工程款1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黄世聪、陈丽碧:本院受理李玉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借款154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金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借款8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黄少华: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双赢鞋面加工场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张建川:本院受理原告郑涵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何金霞:何国耀就(2016)闽03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何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何国耀违约金2000元;驳回何国耀的其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何金霞:本院受理何国耀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金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何国耀违约金2000元;驳回何国耀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刘保城:本院受理原告范陈柳诉刘保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5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范陈柳与刘保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邓智旺(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出生,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明星村七组,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1004441X):本院受理原告卢英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建瓯市万徳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张发灿 清算组成员:吴珠凤 刘华通

联系人:张发灿 联系电话:13509520726

福建省建瓯市万徳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赖店镇啊肥德饭庄不慎遗失由仙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6日核发的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各壹份,许可证编号为:莆B201500684,现声明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赖店镇啊肥德饭庄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万永保健食品行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7月1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12353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万永保健食品行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凤梅家禽加工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04月1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注册号为:350304600012547,现声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凤梅家禽加工店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刘宝月便利店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0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8360050923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刘宝月便利店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安福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于2013年07月10日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034001576001,编号:3910-00945172,法人:李玉娇,开户银行:福安市社口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9060520010010000016135)。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安福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莆田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城涵东超市,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MA346UD544,丢失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1320,发票号码:01333070(金额85.47),现声明作废。

莆田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城涵东超市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鑫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2XR6AWXY。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鑫瑞达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余祀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云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祀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秀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陈庭桂: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4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其利息。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彭水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冠仁、叶文业诉被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叶礼铭、彭水明。(2016)闽0703民初24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进行宣判,请准时到庭参加宣判并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彭水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明诉被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叶礼铭、彭水明。(2016)闽0703民初26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进行宣判,请准时到庭参加宣判并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张福春、建阳市福生竹木业有限公司、游智瑛:

本院受理原告周兰友与被告张福春、建阳市福生竹木业有限公司、游智瑛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3153号。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模板欠款932500元。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陈仁剑:

本院受理原告钱晋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仁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晋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钱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邹文平、李良玉:

本院受理原告卢丹诉被告邹文平、李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8号。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邹文平、李良玉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整,并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从2012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算至2012年4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的利息为201600元)。二、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赵灿荣、叶雅琼、赵东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忠盛与被告赵灿荣、叶雅琼、赵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刘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炀与被告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潘林泉、范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谢金招诉被告潘林泉、范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39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陈明伟、陈华倩:

本院受理原告潘良安诉陈明伟、陈华倩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潘良安借款本金228688.78元;驳回潘良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陈明伟负担;公告费300元,由陈明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永安市弘源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明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刘育羡、陈福英、肖永榜、刘宝玉、陈艾东、许亚芳: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安市弘源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明宇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刘育羡、陈福英、肖永榜、刘宝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6234899.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赖光火、付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祖同诉被告赖光火、付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21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陈灵新、施国恒:

本院受理原告赖道春诉你们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3895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4月2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蔡军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市富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军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潘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榕诉被告潘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481民初6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邓其华、彭桂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小燕与被告邓其华、彭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王建伍:

本院受理原告罗承华与被告王建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邓友根: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友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友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代替其支付给李龙金、陈振彬、陈仰添、江永添的劳务费51,72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被告蔡财官,(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潭头镇元岱村65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82196702287411):

本院受理原告尹建峰与被告蔡财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姜建文(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潭头镇边兰村井下17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82198209117434):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龙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黄如震、赵桂芳、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林丽华、赵子锦、周松、赵建生、黄阿滨:

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334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013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黄如震、赵桂芳、宁德市万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秋英、福建省宁德汇丰工贸有限公司、张光松、陈巧荆、福建省元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杨敏、黄琳、吴铭强、赵彭伟:

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334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吴春良、刘雅清、刘铃光、郑政贵、刘应生、吴建安:

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 ZHENG TONG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榕仲受字第54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71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肖国美、郭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银来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7643号案件的转入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胡振炫、胡振德、胡振衡: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高砂镇冲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胡振炫、叶兆长、胡振德、胡振衡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3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谢金娣: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高砂镇冲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胡圣荣、吕爱仙、谢金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3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广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东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5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黄美金、廖培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黄美金、廖培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峡阳宿福林业服务队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02600121194),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峡阳宿福林业服务队

2017年1月18日

沙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赖丽青: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赖丽青、沙县宏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胡明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明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7执11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明菊未按以上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沙县国安沙阳乐园风情商业街3号楼206室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胡明菊及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包括存放在该房屋的所有物品)于2017年7月12日前迁出沙县国安沙阳乐园风情商业街3号楼206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董向扬、张春娥:

原告黄新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黄新滔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和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6)闽032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上诉人清流县鑫磁线圈制品有限公司、三明市通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明市联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

公告

本局于2016年6月27日在闽清县梅溪镇榕星村村委会和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上对连江县凤城镇谢昌剑食品商行(经营者:谢昌剑)(以下简称:当事人)已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连)食药监药罚〔2016〕QN22号)。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连)食药监食罚催[2016]QN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邓树明、王翠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6)第203-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05年02月登记结婚, 于2006年08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女),2012年09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女), 2014年11月24日无《生育服务证》在龙岩人民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14年3月29日修改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3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675元的 2.8 倍计算,决定对邓树明、王翠英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伍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54180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8日

邓添旺、包美华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6)第203-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10年03月登记结婚, 于2010年12月政策内生一女,2014年03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女), 2016年07月08日无《生育服务证》在上杭县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5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12元的 2.8 倍计算,决定对邓添旺、包美华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柒万贰仟叁佰元整( ¥723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8日

李德云、丘禄香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6)第203-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 于1998年11月政策内生育一女孩,2012年10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男), 2015年9月03日无《生育服务证》在龙岩市新罗区妇幼保健院政策外生育一女孩。你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14年3月29日修改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4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846元的 2.8倍计算,决定对李德云、丘禄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零仟柒佰叁拾元整(¥6073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仙游县知富宝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2017年01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其南 联系电话:13805899189

联系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2号馆D21

仙游县知富宝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小组组长:张其南

成员:林娟、林潮阳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赖店镇啊肥德饭庄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1月0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18323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赖店镇啊肥德饭庄

2017年1月18日

丘诚林、张水香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6)第20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12年01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03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男;于2013年4月生育第二孩,性别男;于2014年12月08日在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男,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14年3月29日修正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 2013 年度上杭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9675 元的 2.8 倍计算,决定对丘诚林、张水香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伍万肆仟壹佰捌拾元(¥ 54180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8日

丘伍生、梁闽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6)第203-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01年07月登记结婚,于2001年11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男;于2013年5月生育第二孩,性别男;于2014年11月06日在上杭县中医院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男,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14年3月29日修正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 2013 年度上杭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9675 元的 2.8 倍计算,决定对丘伍生、梁闽英夫妇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伍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 54180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8日

王兴盛、黄晓梅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6)第203-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政策内生育一女孩,2014年1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男, 于2015年09月17日无《生育服务证》在龙岩人民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该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14年3月29日修改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846元的 2.8 倍计算,决定对王兴盛、黄晓梅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零仟柒佰叁拾元整(¥6073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郑德清 联系电话:13901242478

联系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梅溪新城上埔安置区1号楼1704单元

中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郑德清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忆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卓加白 联系电话:18905040666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凤凰山街道凤凰路299号

福建忆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卓加白 副组长:陈春雷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雄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柯志雄

清算组成员: 林振南

联系人:柯志雄 联系电话:18750602666

联系地址:南安市丰州镇丰州村东环路68号

南安市雄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福隆达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1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程思德

清算组成员:郑章栋、邓秀凤

联系人:程思德 联系电话:13850817666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富华新村28幢一层115号

三明市福隆达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大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蔡剑超

清算组成员:杨志国、涂畅强

联系人:蔡剑超 联系电话:13600901800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06幢304室

三明市大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永安市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张瑜

清算组成员:范秀珍 冯真继

联系人:张瑜 联系电话:13107906777

永安市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迪口镇爱宝母婴用品综合店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各一本(许可证编号:SP3507831350023811;有效期:2013年1月17日—2016年1月16日),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迪口镇爱宝母婴用品综合店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