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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他人车发生碰撞 谁有权利主张赔偿

2017-01-22 10:54: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诉讼主体是车辆所有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为什么我不能起诉!”沈某在接到起诉被驳回的裁定后,情绪激动。日前,诏安县法院依法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裁定,由于本案中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沈某的起诉。

沈某是一家汽车修配厂的老板。之前,一位客户将一辆奔驰小车送至沈某汽车修配厂维修。2016年6月21日,沈某维修车辆后,为试验车辆性能便驾车上路。不幸的是,沈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该奔驰车辆受损。

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便将车辆送回修配厂维修,汽车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60万余元。因为是沈某驾驶客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加上客户又要求其维修好后将车辆归还。无奈之下,沈某只好自行修理后将车辆交还客户。之后,沈某认为事故应该由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于是,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法院认为沈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实际登记所有人是陈某,保险公司提出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是陈某,沈某诉讼主体不适格。沈某也承认车辆实际登记车主是陈某,陈某将车辆抵债给其客户,其客户将车辆送至其修配厂维修。沈某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故裁定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车辆所有人才有权主张赔偿

“我为什么不能起诉?”在送达民事裁定书给沈某时,沈某一开始显然不能接受,向经办法官提出了质疑。那么,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有权利主张赔偿?

经办法官向沈某释明说理,告知其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4个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帮其分析情况。

本案中,沈某驾驶他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提供的证据只有行驶证和自己修配厂的维修发票。而车辆登记所有人是陈某,车辆损失也未经过定损,保险公司不认可沈某的主体资格和车辆损失。

“车辆所有人是陈某,投保人也是陈某,所以,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车辆所有人陈某,而不是你。”经办法官向沈某解释说,“因此,你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沈某听完法官释法,才明白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场服判,并表示其会通知车辆所有人前来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刘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