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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之前不成笑话了吗?

2017-02-17 10:03: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听说之前为了让局领导接访,她在信访大厅门口脱了裤子。我一直以为她至少已经中年,不料见了面,才发现不过二十出头而已。

因为涉法涉诉案件都要从信访中分离,所以她被引导来申请行政复议。见面谈话,感觉她人还算清楚,只是性格刚烈,容易走极端。接待她之前,信访科的同志已跟我打过招呼,这人比较难缠。听了她之前的种种,我自然早有心理准备。接待复议申请人,特别是信访引导过来的,我习惯先听她们讲,讲完再就一些关键点问些问题,等大略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再有针对性做些思想开导性工作,当然主要是法律方面的解释。

对她也一样。

听她谈完,大概情况清楚了。她有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故意毁损财物,一个是故意殴打他人。两个行为各受到一个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她倒不否认。她复议的理由是,她的两个违法行为是有前因的,起因是她曾经跟一个公司老板生了一个孩子,公司老板已有家庭,自然不可能跟她结婚,后来不知何故俩人分手了。她说公司老板作为孩子的父亲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俩人开闹。她多次到那个男人的公司里闹,对方也多次报警,派出所、社区也曾多次协调,终于达成协议。但据她说,男方并未执行。于是有一天晚上,她拿了一把菜刀到了男人的公司,公司里没人,她用菜刀将门禁装置砍了。这就是故意毁损财物那个违法行为。第二天上班,公司里的人才发现,看了监控录像,知道是她砍的,于是报了警。她被拘留了十日。后来有一天碰巧碰到那个报警的员工,她就追上去打,不仅打,还把人家的手机抢过来摔了。这就是故意殴打他人那个违法行为,又被拘留了十日。

既然案情如此清楚,又有监控录像作证,她也不予否认,事实部分就没什么问题了。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殴打他人和故意毁损财物一般都是处五日到十日拘留,六个月之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还应从重处罚,所以在量罚上也适当。看来问题出在她的认识上,她错认为对方有错在先,因此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处罚就是“惩罚好人,放纵坏人”——生活中有这种想法的人还不在少数。所以思想工作只能从纠正她的错误认识入手。

“我可以理解你的心情。”我说,“但是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不管你多么委屈,多么有道理,你用菜刀把人家的门砍了,把报警人打了,这都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你进行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派出所、社区也曾帮你进行过协调,如果对方不执行,你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你如果没钱请律师,我们可以帮你申请法律援助……”

“我已了解过了,你因为这件事已经有多个违法行为,如果你不听我的劝告,只会有更多的违法行为,结果只会对你更加不利。你还这么年轻,人生还有很多机会,俗话说:人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你又何必一直纠缠在这件事里呢?多想想其它的生活可能性,不要因为固执毁了自己的一生……”

我苦口婆心地多方劝导,她一开始一直大声争辩,但后来似乎慢慢听进去了,开始陷入冥想。我很高兴,以为唾沫没有白费,如果真能把她说服,那不仅对她自己,对整个社会都是一件好事。在谈话中,她表露出的偏激总让我有一种隐忧,总担心在极端情绪下她会做出一些有害于整个社会的过激行为。这也是我为什么不顾工作繁忙愿意在接待复议申请人时多花点时间做做他们思想工作的原因。

但是她想了一会儿,突然盯着我的眼睛,问了我一个我没有想到的问题:“我要是现在罢手,那我之前不就变成一个笑话了吗?”

这个问题让我猝不及防,一下子不知该如何回答。我知道她指的是什么,肯定不只是因多次违法被拘留,主要应是指在信访大厅门口脱裤子那件事。

我必须承认,她说得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仍不罢手,则注定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从而永陷泥淖,最终毁掉自己的一生。人生就是要不断做选择,有选择就会有代价,关键是看选择是否正确,代价是否必要。我想告诉她即使过去的行为让自己变成了一个笑话,也总比毁掉自己的未来强。但是这话我怕说服不了她。

最终还是维持了那两个行政处罚决定。她自然不服,但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后来我问过信访科的同志,他们苦笑着说她又有几个违法行为,仍在信访。我听了只能叹息一声。

(张遂涛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