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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三无”产品 退货遭拒起诉卖家

2017-02-28 09:54: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商家应“退款+3倍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8日讯   足不出户就可以“买买买”,近年来,网购以其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网购省力不一定省心,在这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下,消费者因无法看到实物而买到假冒商品、“三无”产品的情况屡见不鲜。家住南安的陈先生就碰到这样的“糟心事”,联系卖家索赔碰壁后,无奈到南安市法院美林法庭提起诉讼。

去年6月,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在网上商城购物。因天气渐渐炎热,陈先生在广州某公司开设某电商平台的一家旗舰店看到一条漂亮的裙子,便决定买了送给妻子。在选定颜色和尺码后,陈先生电商平台支付价款129元。几天后,陈先生收到了该商品。

然而,收货后,陈先生却发现该公司交付的商品与其在电商平台上宣传的商品品牌不一致,商品吊牌上无任何中文信息,应属“三无”产品,遂向该公司提出质疑。接到陈先生的质疑后,该公司拒绝承认问题,也不给他办理退货手续。无奈之下,陈先生向南安市法院美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与判决:

未标真实名称属欺诈 退款并赔偿5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通过陈先生提供的订单详情截图、商品详情单截图、退货详情单截图,可以认定陈先生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其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原告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申请退货,被告应予接受。

庭审中,法官对商品实物和商品详情单截图进行比对,商品实物与商品详情单上宣传的品牌不一致,且没有标注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商品的价款129元,3倍价款仍不足500元,原告请求被告按500元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虽然被告的销售行为存有欺诈,但没有给原告造成人身或人格损害,不构成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原告请求被告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处广州某公司退货并退还价款129元,同时赔偿陈先生500元。

法官提醒:谨慎网购  依法维权

网购时,一定要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别。一旦发现有违规商品,可以向商家索要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遭拒绝,要敢于提起诉讼,维权的同时,也能对商家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网民在购物时,也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与卖家聊天的记录也应保存,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