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漫长的诉讼之旅

2017-02-28 10:02: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这简直是秋菊打官司的翻版。

秋菊是为了讨个说法,她呢?她是一心要把他送到监狱里去。

她的脸瘦削、狭长,猛一看像一把薄刃的刀子。也许她的性格特征都写在这张脸上了——固执和不依不饶。

起因是两个石墩。她租了一个小区的两间车库,开了一个报刊亭。因为门前经常有人停车,她要求小区业委会设置两个石墩。石墩设好了,她试了试,发现可以移动,遂要求设不能移动的。业委会不理,她就开始拒交房租。业委会催缴过几次之后,生气了,开了会,一致同意给她断电。电线是她自己找电业局牵的,业委会主任让电工把电线剪断了,后来事态缓和,又用胶布粘接上,再后来,因为新的纷争,业务会主任一气之下又把接好的电线扯断了。

她报警,紧接着提起民事诉讼。她胜诉了,法院判业委会主任赔她各项损失加起来有一万多元钱。钱也付了,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谁知这才刚刚开始。

因认定是民事纠纷,且法院已作出判决,派出所受案后报公安分局作出了终止调查决定。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没有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仍维持,她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以违法事实存在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公安分局调查后作出决定。公安分局遂以违法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她依然不服,再次起诉,一审维持,二审再次撤销一审判决,以违法事实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为由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公安分局不得已,只好以故意损毁财物对业委会主任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这次她和业委会主任都不服,先是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一个嫌轻,一个嫌重。

我算了算,加上中间她在判决生效后申请的再审,就剪电线断电这件“小事”,各级法院加起来已开庭十余次,前后历时三年多。

“行政拘留十日已算是较重的处罚了,你为什么还觉得轻?”我不解,问她。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财物一般处五日到十日拘留,如果不是情节较重,量罚上已经到顶了。

“他这是破坏电力设施,已构成犯罪了,我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她咄咄逼人地说。

哦,原来如此。但用于家用照明的低压电线,怎么也还算不上《刑法》规定的电力设施吧?跟她解释,她一直摇头,不说话,嘴角带着一丝似有若无的讥笑,直到看我不说话了,才肯定地对我说:“张警官,这你就错了,我看过法律也问过律师了,剪断电线就是破坏电力设施。”

通过跟她交谈,我发现她的确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熟悉的,说明她认真研究过。这也不奇怪,打了几年官司,不熟悉的也会渐渐熟悉起来。很多常年打官司的人都是这样,一点也不稀奇,但毕竟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他们对法律往往一知半解,而且可怕的是,他们会深陷于这一知半解,变得偏执。

虽然我个人认为对业委会主任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略重了些,但毕竟是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且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所以最终市局还是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出所料,她果然立刻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她败诉了,很快她就又提起了上诉。可以想象,她的这条诉讼之路肯定还远远没有走到尽头,假如二审她仍然败诉,她肯定还会申请再审的。

有时我也忍不住想,是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成本太低了(毕竟诉讼费才五十元),才让有些人乐此不疲地“浪费”着国家的司法资源?但是转念又一想,立法设计之所以将行政诉讼费用降低,正是为了降低诉讼门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里,虽然因为一件“小事”,开了十多次庭,但毕竟撤销了两个错误的行政行为,起到了行政诉讼的纠错功能,如此,也不算浪费了。

(张遂涛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