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妻子身患疾病 丈夫起诉离婚

2017-03-08 09:43: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夫妻有扶养义务 判决不准予离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8日讯  妻子身患疾病,又被诊断出癌症,本应悉心照料,共度难关,可身为丈夫的安溪男子林某却起诉要求离婚。日前,安溪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妻子患病未愈 丈夫提出离婚

安溪女子苏某系三级肢体残疾,2001年经人介绍与林某相识。虽然知道苏某腿脚不太方便,但林某觉得苏某人不错,俩人很快登记结婚。第二年,俩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儿子也随之出生。

一切本该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然而时间久了,林某渐渐觉得苏某的肢体残疾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2014年5月,林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向安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准予双方离婚。

苏某则认为,自己与林某育有一个儿子,并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双方感情很好,相处和睦,林某屡次要求离婚是因其患有疾病。为了家庭和睦和抚育孩子,苏某坚决不与林某离婚,请求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审理与判决:

夫妻应扶助 不准予离婚

安溪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应共同珍惜和维护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好转。

2015年,苏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同年7月,林某再次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林某主张与苏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林某与苏某婚后已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现苏某患病,林某生应珍惜十几年来的夫妻感情,在精神、物质方面予以扶助,故再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因妻子患病久治不愈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或患病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夫妻间难免有磕磕碰碰,应理性选择对待。既然选择结合,双方均应履行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苏某身患残疾,又被诊断出宫颈癌,正是需要关爱和照顾的时候。作为原告的林某更应承担起丈夫的责任,与苏某一起面对生活出现的困难。林某虽然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就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进行充分举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