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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龙审契

2017-04-20 09:5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明朝崇祯八年(1635年)十月三十日,寿宁知县冯梦龙审理完当月一大堆案子后,准备到附近的山坡去观赏枫叶。还没走出衙门,就见一中年男子在敲打衙门前的大鼓,喊道:“老爷,南门三都山民有讼案,请求官府为民做主!”

冯梦龙是个勤政廉明的好县官,一有官司,他一定做到快立快审,从不懈怠。见有人击鼓告状,他便重新穿上官服,设堂听讼:“敲鼓告状何人,有何诉求,快快说来。”

“山民胡大轩,南门三都人氏,祖祖辈辈靠山生活。我家承包了堂叔胡宗光的二十亩的柿园,没想到,五年苦心经营,今年正有收成之时,却被同村的胡小山烧毁。损失惨重,至今分文未赔。山民上有老,下有小的,将如何活下去?请县老爷明断!”

冯梦龙看胡大轩七尺男儿,跪拜堂前,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委实感到可怜。心想,寿宁是个穷地方,二十亩柿子园可不是小数目。柿子不但可以生食,还可制成柿饼卖,的确是一家人的经济来源。为此,他决定立案,定期到西浦官厅进行巡回审理。

十一月初三,冯知县带着衙役,按时来到官厅。听说冯老爷今天巡回审案,不但原、被告双方都及时到堂,而且还来了不少乡亲旁听。

这时,就有人议论开了:“冯梦龙为一介书生,写书讲讲故事可以,断好火烧柿园案就不是一回事了。”有个村民站在一旁悄悄说:“这胡大轩是个闲荡烂人,无梯都能上楼,今天这场官司有好戏可看哟!”

审理开始了。冯梦龙先让原告胡大轩陈述原委。

胡大轩是个见过场面的人,他说,这柿子园由他承包经营,营业期限十年,并订有收成分红的契约,现已经营五年,正当有收成时,却遇到不该发生的山火,毁于一旦。胡大轩说,柿子园有收成后,每年制成柿饼,除了给山主的分成,可获利银2.5两,是一家人的全部生活来源。火烧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无果,反遭被告的无端辱骂,因咽不下这口恶气,故诉至县衙,请县老爷给予裁决。

冯梦龙认真听原告的叙述,见其不慌不忙、有理有节、条理分明,深感宁人好讼,更是能讼。

当冯梦龙让被告胡小山答辩时,胡小山却在关键时刻,显得惊恐万状,语无伦次,脸上直冒虚汗,双脚打着哆嗦,庭上还承认自已失火的事实。听审的村民内心本来都想站在胡小山一边的,没想到,庭审时的胡小山居然会窝囊到这等程度。

冯梦龙接着问胡小山:“烧掉胡大轩承包的二十亩柿子园是否事实?”

没想到这一问,胡小山如梦中惊醒,像小山一样挺起:“老爷,烧掉柿子园二十亩是事实,但柿子苗种下还不到三年,胡大轩一年到头游手好闲,从没拿过锄头,说他承包经营柿子园并与胡宗光签订过承包契约全是假的!”

冯知县从胡小山这时的从容淡定判断,对该案真伪已心中有数了。

接着他轻声问原告:“你和胡宗光订的契约是哪一年?”

胡大轩坚定地回答:“契约上有写,是崇祯四年(1631年)的十月二十日”,至今有五年了。

“把契约递上来!”知县对这份契约深感兴趣。

冯梦龙从衙役手中接过契约,并认真审阅。当他看完后,觉得这起官司真的是可笑又可怕。他当即传唤合伙人胡宗光到庭。

胡宗光听到县令传唤,心里是美滋滋的,路上一直盘算着官司后的赔偿分红问题。

“本县令问你话,你要如实回答,否则,律法无情。”冯梦龙用严厉的口吻说道。“你可有把二十亩柿子园承包给胡大轩经营吗?”

“有!”他语气坚定。

冯:“与他签订过一份承包契约,是吗?”

“是的!”他语气依然坚定。

冯继续发问:“何时签订?”

“我记得是崇祯四年(1631年)的十月二十日……”

提审一直很温柔的冯梦龙,这时变得怒火冲天,还没等胡宗光说完,就拍起惊堂木:“大胆刁民,居然敢捉弄本官,你们的契约是伪造的,伪造的时间大约是本官到任后的第二年五月。我所写的《禁溺女告示》张贴在南门三都还没几天,你们就把它撕下来,用这纸的空白处写成这份伪契,通过打官司来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这种纸质只有官府才有,县衙专门派人到省城买的,民间不可能有,你俩可以欺骗别人,能骗得了本官吗?你们该当何罪?”

原来,胡大轩与胡宗光在火灾后的第三天,经商议,在联合写这份契约时,乡下一时找不到纸张,刚巧土墙上张贴有官府告示,胡大轩脑子活,就把它撕下,用宣纸的空白处写成了契约。他们以为这一切天衣无缝,没想到用纸上的不慎被识破,都大惊失色,后悔不已,当场求饶认罪。

这时,全场是一片掌声!

后来,冯梦龙在他编著的《寿宁待志》中写下了“狱讼”一章,其中就有“立契最苟简,得方寸恶纸便潦草作书。亦多有伪造以争价者,所望不奢”的史实内容。

(龚启录  作者单位: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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