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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1日公告

2017-07-03 10:06: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6月04日10时00分许,我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在泉州高速交警三大队二中队的配合下,在泉州市惠安南高速出口路段查获一部改装油罐车车牌为闽C71752,在该车内查扣柴油12.25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人:林凯祥 联系方式:0595-85089110 18065528833

泉州市公安局仙石边防派出所

2017年7月1日

林永申、蔡眉珠、连发斌、林永斌、林永和、霞浦县东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林永申、蔡眉珠、连发斌、林永斌、林永和、霞浦县东航工贸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蔡宽阔、林丽霜: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宽阔、林丽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1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杜发展、林汉花: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榕诚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杜发展、林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王荣琛:本院受理原告杨钢与被告王荣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郑长怀: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姚国基: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余建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归还货款3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李海山:本院受理原告陈剑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汪聿新、林秋琳:本院受理(2017)闽0125民初1098号原告金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余明:本院受理原告余尔枝与被告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郑仁灵:本院受理赵雄与郑仁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家勤:本院受理何天锦与林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元茂:本院受理原告李学久与被告元茂、张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元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学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2338元;二、张才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5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18元,由元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王大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华与被告王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李钻城、卢梅津:本院受理原告黄丹与被告李钻城、卢梅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吴晶瑞:本院受理原告杨妃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苏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爱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吴幼英、孙瑞金、孙文弟、郑容娇、孙绍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张梅香:本院受理原告黄清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22民初11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江波、周冰:本院受理原告兰淋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江波、周冰:本院受理原告王武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江波、周冰:本院受理原告程耀荣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毛幸珍:本院受理原告夏昌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7)闽092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公告

罗源县起步潮格饰面花岗岩矿(法定代表人:陈明祥):你矿山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罗环罚〔2016〕32号),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罗环催字〔2017〕11号)。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前来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罗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感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6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江群英 联系电话:18106061477

联系地址: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24层107室

福州感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江群英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城区欣鼎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易凤玉 联系电话:1312406359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马宫新村22号201室

莆田市荔城区欣鼎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易凤玉 副组长:易凤英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城区奇星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易碧芹 联系电话:1364699560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学园北街西庚小区18号楼401室

莆田市荔城区奇星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易碧芹 副组长:许志平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瑞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19日股东会决议,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张玉青

清算组成员:张新温、吴振喜

联系人:吴振喜 联系电话:13950921631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三元街8号402室

三明市瑞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福建省德化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526399213955J,于 2017年6月21日经股东决定终止经营,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施桂芳、郑辉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施桂芳 联系电话: 13799253618

联系地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联达公司内)

福建省德化芳辉工艺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飞娥保洁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杨伯飞 联系电话:13960630803

南平市飞娥保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农机专业合作社 2017年6月30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兰添方 联系电话:13194052755

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农机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延平区郁馨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2017年6月29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陈邦富 联系电话:13850977389

南平市延平区郁馨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松溪县灿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黄凤柳 清算组成员:邱宗华 陈柳枝

联系人:黄凤柳 电话:13255078105

松溪县灿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安市宝达鞋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黄世剑 清算组成员:黄世川

联系人:黄世剑 电话:13905086911

福建省南安市宝达鞋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安市多元水暖建材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陈汝岩 清算组成员:陈文初

联系人:陈汝岩 电话:13960488499

福建省南安市多元水暖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魏冬梅 清算组成员:黄贵芳 魏义

联系人:魏冬梅 电话:15959949118

建瓯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明溪县联富林竹专业合作社 设立人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朱连富

清算组成员:冯徳富 冯道忠

联系人:冯福 电话:13328588039

联系地址:明溪县胡坊镇胡东街22号

明溪县联富林竹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泉州市大黑牛餐饮有限公司2017年06月28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黄燕清 联系电话:18905073777

联系地址: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时代新城11号楼43-46号

福建泉州市大黑牛餐饮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黄燕清 成员:黄月清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古田县惠民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06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卓己鉴 联系电话:13959410382

联系地址:福建省古田县卓洋乡秀峰村红桥头

古田县惠民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卓己鉴 成员:卓化锋

2017年7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儒林兰花种植专业合作社2017年6月29日成员大会决定,本合作社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合作社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组长:李卫勤 联系电话:13950654668

邵武市儒林兰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明溪县盛和建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19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壹份(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20060),现声明作废。

明溪县盛和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百胜利汽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公章编码:3507840022804;规格:4.0;材质:铜制;形状:圆形;现申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百胜利汽贸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杨华英服装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02MA2XUA2H34),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杨华英服装店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梅列区美肌化妆品经营部不慎遗失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3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402600123321,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美肌化妆品经营部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镇冠天下工艺坊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03月0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32260037553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镇冠天下工艺坊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和盛高频厂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01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304MA345HYW87,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和盛高频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群发铁件加工厂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1月22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执照注册号:35058310010693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群发铁件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凯力高频感应加热设备厂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5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8310007484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安市凯力高频感应加热设备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余国柳兴发红木家具经销部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01月0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32260036046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余国柳兴发红木家具经销部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林建作食杂店不慎遗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2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425600061228,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林建作食杂店

经营者:林建作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沃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09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58310005763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沃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1100003487,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1100016819,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拿口腾达木制品厂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1100011794,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拿口腾达木制品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畅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1100020609,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畅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龙飞木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木质公章一枚(内书:武夷山市龙飞木业有限公司),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武夷山市龙飞木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恒益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闽地税字350702687503009号),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恒益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徳宝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100008288),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徳宝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春发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6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001),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春发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积灼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6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004),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积灼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燕怒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6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014),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燕怒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荣怒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6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065),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荣怒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献华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8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142),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献华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诗福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7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280),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诗福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名旺粮食加工厂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5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2800429),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民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名旺粮食加工厂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尚捞港式回转小火锅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6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壹份,证号:JY23507030008474,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尚捞港式回转小火锅店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尚捞港式回转小火锅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4MA2XT9LFXJ,现声明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尚捞港式回转小火锅店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先锋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Y2RH47H ,现声明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先锋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5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583100066610,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7年6月29日刊登的福建瑞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公告的表述内容一处有误,其中清算组成员应为:叶永生 颜玉芳。特此更正!

福建瑞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一岩门窗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02600248075,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一岩门窗商行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万清水果批发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9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02600113373,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万清水果批发店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鲤南车影子汽车服务部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XR7BX7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仙游县鲤南车影子汽车服务部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罗东镇黄连发日用品店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7月2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58360059103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罗东镇黄连发日用品店

2017年7月1日

汤伟华、刘秀艺: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英与被告汤伟华、刘秀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闽0629民初2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9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送达汤伟华的是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刘秀艺的是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送达时即生效。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汤伟华、汤炳梧: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英与被告汤伟华、汤炳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闽0629民初2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9民初2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陈德清、吴春妹: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借款14万元并自2015年4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同时承担律师费3800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许协兴、黄兰花: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贵与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玉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新胆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黄剑锋、黄素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剑锋、黄素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胜亮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付的利息1万元予以折抵。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朱剑峰、陈星星:

本院受理原告胡祖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朱剑峰、陈星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胡祖荣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胡祖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萍、郭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剑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萍、郭金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明剑欠款39.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欠款本金3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廖小兴(身份证号码:352122197711232439):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郑华忠与被告廖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吴序亮、曹光良:

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02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福安市冠华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和翔电机有限公司、阮建尧、陈赛珠、郭辉、陈宝玉: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129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9月5日下午3:3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15日依法作出裁决,你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日

福州米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君友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米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17] 榕仲受字第277号)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日

王建林(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上寮村上寮46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710240479。)、卢建华(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雁路56号冬馨苑12座104单元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04103049。)、卢春华(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乐平市塔前镇杨家畈村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10914302X。)、石得海(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乐平市塔前镇杨家畈村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307103037。):

本院受理原告蔡云华与你们(2017)闽0182民初37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李志宏(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路北村祠堂前路2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01254358。):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王云灯(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东平村王山墩2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08031833。):

本院受理原告王起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王云灯(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东平村王山墩2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08031833。):

本院受理原告王起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更正声明

刊登于2017年5月23日《福建法治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高勇秀诉被告李书琼、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有误,现做如下更正:原公告中“原告林月与你们(2017)闽0182民初3902号”更正为“原告高勇秀与你们(2017)闽0182民初3902号”,特此更正。

2017年7月1日

更正声明

刊登于2017年5月23日《福建法治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高勇秀诉被告李书琼、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有误,现做如下更正:原公告中“原告林月与你们(2017)闽0182民初3925号”更正为“原告高勇秀与你们(2017)闽0182民初3925号”,特此更正。

2017年7月1日

陈启明、李海博、陈建华、杨宝秀、叶建华、苏强、蔡乐闽、许远花:

本院受理原告黄淑华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黄淑华、许荣光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刘迎: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应与被告刘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9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德应与被告刘迎离婚。二、男孩李健晖由李德应负责抚养,直至李健晖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李德应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45元,由李德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黄神赐、欧丽钦: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金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372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黄神赐、欧丽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金生借款2.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李海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459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少阳货款667728元”。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仲贤、林仲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本院判决如下:“林仲贤、林仲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刘国勤借款2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福庆、李艳玉:

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军与被告林福庆、李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福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志军借款19万元及该款至2015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28000元;二、林福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志军以借款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方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卓益挺、陈剑美:

本院受理原告郭存洪与被告卓益挺、陈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存洪以卓益挺、陈剑美以经营体彩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但仅偿还1.2万元为由,要求判决卓益挺、陈剑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陈铭椿、林木香:

本院受理黄修云、章智柯与陈铭椿、林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陈建灯:

本院受理原告郑成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溪美杭宁厨卫洁具商店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南安市溪美杭宁厨卫洁具商店

2017年7月1日

夏海强、邱建华:

本院受理张桂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张祖钿、永泰县樟城镇佳美食杂南湖店: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祖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李旗: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金明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清峰、杨岩花、卓观穗、林永斌、林永和、霞浦县东航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许洪雄、陈苏宝、林永斌、林永和、霞浦县东航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王煌:

本院受理原告黄超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王煌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超甫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曾焕可:

本院受理原告雷维兴与被告曾焕可、童仁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刘柱生:

本院受理原告苏昌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被告:谢建锋,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谢村军民路185号,现具体住址不详、被告:郑惠玲、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谢村军民路185号,现具体住址不详:

我院受理原告郑学武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们支付原告货款1566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被告:陈德照,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溪湄村上石角107号,现具体住址不详、

被告:陈炎玉,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溪湄村上石角107号,现具体住址不详:

我院受理原告郑学武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们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823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被告:曾昭勤,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湖坊镇枧山村港北自然村46号,现具体住址不详:

我院受理原告郑学武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支付原告货款847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被告:魏孝忠,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桃坑村魏朱3号,现具体住址不详:

我院受理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支付原告货款1261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被告:施鸿,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下社新村37号,现具体住址不详:

我院受理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支付原告货款1566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郑国兴,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乐市玉田镇玉田村瓜园路25号,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350126197611254415: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郑国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离婚生活补贴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裘敏云:

本院对原告福建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裘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07641.7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0日起以107641.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吴荣: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树诉被告吴荣、叶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25民初702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胡祺弘:

本院受理原告高珍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角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吕珊珊、林怡尚:

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珊珊、林怡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2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饶清福、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饶清福、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罗正根、张志梅、周含清、索京鸣、罗慧玲、李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正根、张志梅、周含清、索京鸣、罗慧玲、李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周明祥、周华娟、刘有、周燕娟:

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明祥、周华娟、刘有、周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源:

本院受理原告姜江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7)闽09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高姜、林月娟:

本院受理原告柯卫龙与被告高姜、林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和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高姜、林月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柯卫龙借款95400元;二、驳回原告柯卫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郑国莺(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原住长乐市营前镇马头村,现住地址不祥):

本院对原告姜永贵诉被告郑武、郑国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林兆容: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钿诉被告林兆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兆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明钿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6日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陈月婵、陈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秀国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秀国要求被告你们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刊登的受送达人为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荣公司)、曹仁的公告内容中,其中“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华荣公司支付货款1683146.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陈秀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更正为“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华荣公司支付货款1683146.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曹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更正!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王志华、黄玉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被告王志华、黄玉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游兴福(香港居民)、施小红(香港居民):

本院受理原告游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游兴福、施小红分别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

刘婕:

本院受理原告余珠云诉你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刘婕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