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5日公告
厦门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公告 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龙湖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洪敬元、刘用星、郑希钟等原建鑫公司船员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系列案,已决定拍卖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建鑫2”号船。现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10时至8月8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资产处置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开拍卖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建鑫2”号船。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建鑫2”号船,现停泊于泉州垵头锚地。评估价9,648,700元。 起拍价:9,648,700元,保证金:1,929,74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拍卖标的基本状况: 船名:“建鑫2”号船;船舶种类:多用途船;建成日期:2007年3月23日;造船厂:芜湖建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总长:116.6米;船长:108米;船宽:16.5米;型深:9.00米;总吨:5103;净吨:2858;参考载货量:7593吨,主机型号:GN8320ZC2B;主机功率:2500KW。主机数量:1台。 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凡与“建鑫2”号船有关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9月21日下午17时30分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咨询电话:0592-5289965 看船联系人巩大副:17764819785 债权登记电话:0592-5285123 联系地址:厦门市金尚路906号 2017年7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6月19日09时30分许,我大队在南安市石井镇芦青村一空地上查获壹部闽D27585牌油罐车,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9.8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7月5日 公告 我队拟将已批准没收的“三无”船舶拆解价值进行评估。凡持有船舶次澶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均可参加投标。投标时间及地点: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福清市福人路9号,俞干事:18611940789。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7月5日 陈英英、刘安龙、福鼎市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陈英英、刘安龙、福鼎市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韦王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德雷与被告与被告韦王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梅圣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孝礼与被告梅圣向、邵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邵克清、郑金莲:本院受理的原告尤锋与被告邵克清、郑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邱国华、雷国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萍与被告邱国华、雷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邱国华、雷国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周萍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50元,由邱国华、雷国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郑辉、刘林辉:本院受理陈维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万祥运输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王辉 清算组成员:江镖姬、黄爱美 电话:18850668118 建瓯市万祥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沙县坤旺农机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427553220521T )2017年 7月3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3656908872 联系人;叶贻坤 地址;沙县富口镇郭墩村 沙县坤旺农机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市莲花豸峰米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姚财孜 清算组成员:姚水锋 联系人:姚财孜 电话:13806995581 联系地址: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连文路 龙岩市莲花豸峰米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安飞达陶瓷有限公司2017年07月0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黄诗和 联系电话:15905015061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 福建省南安飞达陶瓷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黄诗和 成员:王汉林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欧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月奇 联系电话:15880666625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南路鑫荣嘉园17幢1013号 漳州市欧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月奇 副组长:谢信建 2017年7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07月04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合福贸易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030350113 联系人:张远进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沙坂村社前133号 莆田市合福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佳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公章编码为3506818001907)一枚及法人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佳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6K353W)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壹张,卡号:10015100460622,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本人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08月23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纳税人名称顾志成,税务登记证号码:350302710606031,现声明作废 2017年7月5日 更正声明 兹有“泉州市一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10日变更为“泉州市居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刻有“泉州市一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作废。特此声明。 泉州市居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一小姐美容美甲店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04月1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2Y5YUK6E,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一小姐美容美甲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康肤专业美容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3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82560002676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连城县康肤专业美容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善美生活超市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本(执照号:JY13507020002724),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善美生活超市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山友茶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82100010274),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山友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武平县桃溪镇王子敏副食店不慎遗失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09月0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82460005640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我店将依法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正、副本。 联系电话:18697191540 联系人:王祥链 武平县桃溪镇王子敏副食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公告 建阳市鼎亿轮胎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2016年8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600106352,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鼎亿轮胎商行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龙舟阁大排档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92350403MA2XR6Q348,特此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龙舟阁大排档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122553,特此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闽福珠宝行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闽骏建筑机械配件店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028532,特此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闽骏建筑机械配件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公告 建阳市国文建盏陶瓷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2014年11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100323557,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建阳市国文建盏陶瓷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公告 建阳市宏楠木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2014年10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100322845,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宏楠木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公告 建阳市建友苗木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2015年6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NA000191X,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建友苗木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芳辉广告部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2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82560016125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芳辉广告部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韵哈石材经营部不慎遗失本单位圆形公章壹枚,财务专用章壹枚,现声明该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韵哈石材经营部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建设镇新康美大药房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2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425600182178,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建设镇新康美大药房 经营者:池春梅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建设镇虎尾脚采石场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07月04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注册号:350425100012941,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建设镇虎尾脚采石场 投资人:罗联陆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平飞雕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0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702100014912,现声明作废。 南平飞雕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平飞雕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10月31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本,税号:350702680874704,现声明作废。 南平飞雕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昌盛石英矿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78468109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连城县昌盛石英矿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鑫鑫纸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郑秀梅 清算组成员:郑荣森、吴金雄 联系人:郑秀梅 联系电话 : 18950680139 邵武市鑫鑫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山里人蜜蜂养殖有限公司2017年7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朱汗英 清算组成员:李秀秀、王芳 联系人:朱汗英 联系电话 : 15159955355 邵武市山里人蜜蜂养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兴泰隆种植专业合作社2017年07月02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单位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毛兰昌 联系电话:1310595189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太逢村老街3号 福安市兴泰隆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林长清 成员:毛兰昌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品木轩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7月4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甘发旺 清算组成员:王祥富 林廷鸿 联系人:甘发旺 联系电话 : 15907011126 建瓯市品木轩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皇水茗茶叶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6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092185,现声明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建阳市皇水茗茶叶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盛邦物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7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45ECG9Q,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盛邦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双鱼座饮品店不慎遗失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元分局2016年11月25日核发的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4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1本,许可证号:JY23504030003299,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双鱼座饮品店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田恬日用品商行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1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116483,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田恬日用品商行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三元区双青食品商行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2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086812,现声明作废。 三元区双青食品商行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品木轩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8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0001BQ01C,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品木轩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拿口柱子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781310788999T,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拿口柱子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5日 郭秀琴、林国荣: 本院受理(2017)闽0322民初177号,原告郭小华与被告郭秀琴、林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小华请求法院判令郭秀琴、林国荣偿还借款9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雪金,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6502206321,原住长乐市金峰镇陈店村下店173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艾麦尔艾力.杰力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魏臣荣、刘礼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如超与被告魏臣荣、刘礼玲、赖世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14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刘如超起诉要求魏臣荣、刘礼玲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1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赖冬丽、范位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文与被告赖冬丽、范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13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金发、詹奇志、吴婉秀: 本院受理原告魏林月与被告林金发、詹奇志、吴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刘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王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银淼、陈仪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素峰与被告林银淼、陈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8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郑书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官永艺诉被告郑书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8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魏初箱、卢和顺: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23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余德强、张雪榕、薛萍、许建闽: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21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游城钱: 本院受理原告张言瑜与被告游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办案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立强、吴友泉、陈远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月与被告陈立强、吴友泉、陈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18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张桂月起诉要求陈立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4400元并要求吴友泉、陈远军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1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莆田市扬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扬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扬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宏源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经营管理费444804元及自2017年2月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莆田市扬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莆田市扬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黄建伟、黄美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黄建伟、黄美妹偿还龙卡信用卡欠款本金66666.64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2.依法确认原告对闽BAS021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1、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郑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郑海涛偿还龙卡信用卡欠款本金96802.72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2.依法确认原告对闽BBK363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1、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3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黄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改期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天尾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阮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罗碧菲诉被告阮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516号。诉讼请求: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息2%自2014年5月25日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起诉时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为72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游泉寿、田梁珠: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弟诉被告游泉寿、田梁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634号。诉讼请求:被告游泉寿、田梁珠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292667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92667元(从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利息按2%的月息利随本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吴伟宾、张明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诉被告吴伟宾、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687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伟宾还原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005.51元,利息3167.4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717.4元,总合计为32890.34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到2017年6月6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明春(吴伟宾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徐祖旺、吕东妹: 本院受理原告吴坤明诉被告徐祖旺、吕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祖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坤明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国陈: 本院受理原告黄兢诉被告林国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国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兢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5年5月2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徐君: 本院受理原告江碧琴与被告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碧琴借款本金187000元。二、驳回原告江碧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柏威: 本院受理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南方铝合金配件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傅德炜: 原告黄英锦与被告傅德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6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傅德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黄英锦货款12,000元及该笔欠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秋林、陈金香: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偿还借款34万元并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张迦南: 本院受理原告陈炳煌诉张迦南、张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迦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炳煌借款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振阳应对被告张迦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迦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张迦南、张振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黄聪哲、周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薛婉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周美珍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4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黄聪哲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468号民事裁定书、(2016)闽0521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聪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婉英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黄聪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黄聪哲、周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周美珍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4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黄聪哲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469号民事裁定书、(2016)闽0521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聪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国祥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聪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公告 本院根据福州市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九宫格纸制品有限公司、陈庆勇、刘玉花、张丕顺、卓莲清的申请,于2017年6月6日裁定受理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9日指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9月8日前,向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福建省霞浦县山河路6号晨曦酒店附属楼641;邮政编码:355100; 联系 电话 :0593-8953116、13705039257、1760607707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冉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0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可木、谢燕琴、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可木、谢燕琴、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文辉、王金秋、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文辉、王金秋、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玉、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玉、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何平英、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何平英、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天河、林敦权: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告陈天河、林敦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陈天河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借款96749.45元及利息、滞纳金。2、林敦权对陈天河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滞纳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王孝烺、王则升: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告王孝烺、王则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王孝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时间至2016年12月9日止为49203.62元,此后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200930111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息,逾期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2、王则升对以上欠款负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郑秀清、袁河应乌: 本院受理李建华与郑秀清、第三人袁河应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福州市晋安区法院(2012)晋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为郑秀清与袁河应乌的夫妻共同债务。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分别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吴元兹、陈妹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吴元兹、陈妹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7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章俭长、潘笑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章命令与被告章俭长、潘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吴小玲: 原告尤泓闽与被告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为:吴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尤泓闽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3年8月30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违约金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张云: 原告受理原告林丽与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丽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林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海诉被告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黎群、陈冬梅、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陈金海借款8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子明、陈美华、林子龙、林丽星: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萩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塘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丽星、林国华、林子龙、林子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萩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梧塘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林子龙、郑玉花、林子明、林丽星: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萩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梧塘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许金钟: 本院受理原告陈盛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许金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陈盛英借款4332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盛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6元,由陈盛英负担1357元,由许金钟负担77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陈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水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的原告黄盛嘉与被告许云华、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8时30分”更正为“定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特此更正声明。 2017年7月5日 李文福: 本院受理原告甘群杰与被告李文福、陈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角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姜微、唐发刚: 本院对余友群诉姜微、唐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黄蓉、黄通: 本院受理原告范功胜与被告黄蓉、黄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朱增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欢与被告朱增才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朱增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陈云欢承包费用20000元、利息2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206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前景铸造有限公司2017年07月0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杨庆伟 联系电话:17750096616 联系地址:南安市康美镇福新工业项目区 泉州前景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杨庆伟 成员:周大国、苏爱梅 2017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