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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8日公告

2017-07-10 11:11:34 来源: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含各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7月8日

林伟:

本院受理(2017)闽0322民初165号,原告游黎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游黎黎请求:你偿还借款2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郑祥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郑瑞椿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施道川: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林志良请求法院判令其与你离婚,婚生子林晟熠由其抚养,婚生女林琪琪由你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本案由审判员林文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福亮、蔡珍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谢宏基:

原告傅东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谢宏基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傅东山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宏基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6)闽032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云碧:

原告陈明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陈云碧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明娥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云碧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云碧:

原告陈基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陈云碧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基如借款2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4日起和以借款6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各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9元,由陈云碧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郑铸:

原告郑力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郑铸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力洲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0.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郑铸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郑力洲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郑铸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7)闽03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云碧:

原告陈爱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陈云碧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爱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云碧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2017)闽032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郭剑明、兰芳:

本院受理张丽贞、林金仙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丽贞、林金仙请求你们协助办理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委会学府西路2399号12号楼1号店面(不动产登记号闽(2016)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001257号)及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玉井社区居委会学府西路2399号12号楼501室套房一套、储藏间一间(不动产登记号闽(2016)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001258号)不动产登记的过户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林朝奕、林威:

本院受理陈大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大雨请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遗失声明

陈艳云(YANYUN CHEN)与郑坡【持证人:陈艳云(YANYUN CHEN),结婚证字号:J350000-2012-000217】结婚证一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7年7月8日

李秋蓉(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漳港街道屛洋村屛北路1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09105262。):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惠与你(2017)闽0182民初40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谢佃官(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谢村军民路66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311105931。)

本院受理原告黄爱情与你(2017)闽0182民初3933号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王文良: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锁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步宇:

本院受理原告黄碧云诉你、陈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谢志琦、周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魏志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林青粦、戴燕琼:

本院受理原告谢淑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杨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人接收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的第3日下午3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有:

本院受理王崇礼诉被告陈有、张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传票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宣判。领取判决书为宣判之日,未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的,自宣判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提出上诉状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郑志伟、陈焕敏、江晓龙、张兰琴、郑建斌: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诉被告郑志伟、陈焕敏、江晓龙、张兰琴、郑建斌、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传票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宣判。领取判决书为宣判之日,未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的,自宣判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提出上诉状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黄仕安:

本院受理原告董宝凤诉被告黄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648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2日的利息为1275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涂传雄、于彩霞、詹恭桃、林锋:

本院受理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124民初842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坂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郭金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郭村东垞3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陈玉婵与被告郭金敏离婚;二、原、被告所生育长女郭彩芬由被告郭金敏抚养,长子郭学文由原告陈玉婵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俞书方(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后厝9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好华与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俞书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吴清(现在玻利维亚):

本院受理原告林向阳诉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吴清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叶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兰金亮、于明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郑爱金:

本院对陈娇香诉郑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李德铃:

本院受理吴国斌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投资款4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福建省宁化县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李德铃:

本院受理吴国斌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投资款4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福建省宁化县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黄文广、林挺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张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132.63元,并支付该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其中:截至201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6214.6元、滞纳金3693.35元;其他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付;其他滞纳金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付);二、张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律师费30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对张晓东所有的闽BAR689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33.5元、公告费720元,由张晓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王文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文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860.67元,并支付该款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其中:截至2017年1月9日止的利息7381.43元、滞纳金5791.46元;其他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付;其他滞纳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付);二、王文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律师费300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江口支行对王文堂所有的闽B5211L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58元、公告费720元,由王文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王春花(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桃坑村下井22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07076369):

本院受理原告李依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国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隘门楼37号,现具体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02073291):

本院受理原告邹宗清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俞李斌(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霞浦县崇儒乡郑洋村16号,现具体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40623551X):

本院受理原告温金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郑秀雄(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明星8座204单元,现具体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3197808015558)、李爱玲(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明星8座204单元,现具体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201204223):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贵容,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长乐市江田镇下沙村东爿庴9号,现具体地址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薛锦芬与被告陈贵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款项103500元及利息7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长乐恒兴废旧回收有限公司、陈永锦、陈永炎、陈永共、陈明希:

本院受理原告谢其忠与被告长乐恒兴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陈永锦、陈永炎、陈永共、陈明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共同偿还拖欠原告货款计62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昌彪(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仙街村后坂1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212141814):

本院受理原告连贺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林军(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漳港街道富民路7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503105119):

本院受理原告林家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月婵: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月婵:

本院受理原告林启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贵祥:

本院受理原告林祥恒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月婵:

本院受理原告杨燕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月婵:

本院受理原告马珠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李航、林雪娇:

本院受理原告施美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王炜: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陈营、陈霞、林连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营、陈霞、林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陈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为21505.58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2、陈霞、林连文对陈营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陈霞、林连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陈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被告林应福,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46号1幢5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610250018:

本院受理原告邹德国与被告林应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应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德国工资款3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许春浩: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春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市鑫源兴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君炜 联系电话:13799917736

联系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溪口商贸街87号

福州市鑫源兴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君炜

2017年7月8日

声明

兹有“泉州市一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04日变更为“泉州市居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刻有“泉州市一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作废。特此声明。

泉州市居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7月8日

遗失声明

闽航结字第010404352号结婚证一本,持证人:许秀金,不慎遗失,现已作废,特此声明。

201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