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15日公告

2017-07-17 09:31: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兴业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信闽-A-2016-3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含各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附:公告清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7年 7月15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17日14时许,泉港大队联合船艇大队组织“清港清湾”统一行动,组织官兵在泉港区南埔镇惠屿村海域查获两艘涉嫌“三无”的铁质船舶,当场抓获嫌疑人肖成虎、肖加春。经执勤人员检查,该两艘铁质船均未刷船名船号。随即对查获的两艘船舶进行扣押。经初步调查,查获的两艘船舶均为三无船舶,船主无法提供船舶的相关手续。以下为船舶情况:无船名,铁质,船长约15米、宽约3.2米,船深约1.3米,马力不详,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件(编刷:港暂扣1604);无船名,铁质,船长约10米,宽约1.2米,船深约1.2米,395匹马力,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件(编刷:港暂扣1605)。以上两艘船舶均停靠在崇武码头。因上述查扣船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按无主财物处理。

泉州市泉港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6年12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30日16时10分许,我支队祥芝边防派出所组织官兵在祥芝渔港停靠的船舶进行清查,查获4艘未标明船名船号改装油船,均为疑似“三无”船舶。其中:1、无船名,铁制,船体长约13.8米,宽约3.6米,深约2米,船体颜色为黑色,刷标识号狮暂扣1601;2、无船名,铁制,船体长约22米,宽约4.5米,深2.5米,船体颜色为蓝色,刷标识号狮暂扣1602;3、无船名,铁制,船体长约12米,宽约3米,深约1.5米,船体严重生锈,刷标识号狮暂扣1603;4、无船名,铁制,船体长约18.4米,宽约4.5米,深约2米,船体颜色为黑色,刷标识号狮暂扣1604,现场未查获涉案人员。

我所民警走访周边群众,未发现上述船舶船主,也未发现相关涉案人员。

因上述查扣的涉案船舶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7月15日

福建省福鼎市港星木业有限公司、夏大寿、方慧玲: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福建省福鼎市港星木业有限公司、夏大寿、方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港星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岩前(星火工业园区南首)厂房。现向你送达(2014)鼎执行字第1204号查封裁定书、(2015)鼎执字第7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福建省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平台选择评估机构,届时请注意查看,在选择评估机构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苏富锋、张荣巍、张袁恺、陈月钗:本院受理原告刘安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祖清、陈雅英:本院受理原告郑桂敏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6)闽092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游志群:本院对黄忠铭诉游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尤庆恩、卓宝梅:本院对杨玉官诉尤庆恩、卓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谢友灯:本院受理原告汪建军与被告谢友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赵崇浩:本院受理原告刘卫贤与被告赵崇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3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坚:本院受理原告陈其健与被告林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德柳:本院受理原告于道平与被告林德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吴永秋: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飞荣轮胎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吴元春、杨梅金、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及民事裁定书二份。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期限、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建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金秀、郑丽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梅妹、冯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张贻得: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康宝饲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贻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莆田市康宝饲料有限公司货款279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贻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吴春国:本院受理林丽华诉你与黄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春国、黄春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林丽华借款10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朱向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信用卡欠款55894.56元及利息、滞纳金,支付律师费16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黄学辉:本院受理(2017)闽0125民初1583号原告陈晨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李贵寿:本院受理原告叶扬诉被告李贵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595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12400元(按月息1分计算)。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鄢林生、林玉香:本院受理陈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孝敏、徐琴、林运钿:本院受理陈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余则杰、陈丽新、余守淼:本院受理陈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陈招根、黄秀花:本院受理原告钟辉金与被告陈招根、黄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孙友根:本院受理原告连美芸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述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李俭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发祥与被告李俭芳、李恭禄、吴守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关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宣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刘朝泰:本院受理原告黄莺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6)闽0902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政凤、商常序、郑艺娜、黄美仙、池信云、邓文林、黄晨、兰颐、蔡萍、张皛、张怀、谢水兰、陈阳、严小云、周榕生、王秀燕、郑心然、陈健生、王小平、李锋、江庆燕、梁劼、杨诗涛、刘美榕、王凤金、陈爱珠、黄绍香、张莲玉、龚海舟、黄其健、洪燕玲、吴仰红、谭晓丽、陈肇毅、陈敬滨、张美榕、张婧、郑崇明、杨妍、尚国华、陈少兰、何梦娟、陈瑞华、陈玉兰、林孟娟、何乐、林敏芳、林燕、林建华、林萍、陈玉蓉、黄绍彬、葛惠君、刘敏玲、郑月英、林洁、蒋宁、王高英、陈汉、林珍、严碧霞、黄陈华、郑旭琳、董榕兰、王萍、黄璟、濮雪芹、陈榕秀、朱丽红、谢枫、潘国兵、刘建贵、陈荭、林燕、池宗杰、黄瑶、陈燕清、张心怡、林植蔚、黄臻富、黄银美、江逸民、池一飞、张磊、车耀峰、马丽娜、徐爱梅、林傲梅、张杰、彭鸣、张丽华、林傲梅、陈娟、徐莉莉、邓海、刘荧、张小英、张秋瑾、赖丽莲、黄志榕、刘美霞、林亚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黄蓉、黄通:本院受理原告范功胜与被告黄蓉、黄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朱锦茹、陈文章: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铜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玉妹、唐镇国:本院受理原告黄建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铜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永春蓝豆豆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2日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黄毅斌 清算组成员:黄清纹

联系人:黄毅斌 联系电话:15880860583

联系地址: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园区

永春蓝豆豆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鼎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吴鑫 联系电话:13559063606

联系地址: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时代新城8幢二单元3211室

南安市鼎盛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吴鑫 成员:唐凤英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霞浦县淘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蔡永善 联系电话:13959353814

联系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南洋新村北区209号

霞浦县淘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蔡永善 成员:蔡佳榕

2017年7月15日

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仓)安监管罚〔 2017〕2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德福林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50100100378049)

地址: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98号金山明星1#-2#楼连体一层06店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齐勇,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8959196588,家庭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王台村滨江路3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8月26日15时40分左右,仓山区螺洲镇天福村旧路3号空置厂房发生一起一工人死亡的事故。经查:你公司无室内外装修装潢的设计与施工资质,违规承包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经常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询问笔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账号:1402 0241 1120 0530 187,缴款银行:工商银行仓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加信息、备注或用途:仓山区安监局罚没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仓山区麦园路52号,联系电话0591-6262501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头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13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苏忠基 联系电话:13599623032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版块青年创业大厦20楼

龙岩头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组长:苏忠基 成员:郑建永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泰宁金世季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913504295853443504)于 2017年7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邓行生 联系电话:13860573960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丰岩村杰色组赤坑许

福建泰宁金世季笋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邓行生 成员:吴永世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剑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贤华 联系电话:13905096834

南平市剑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博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美兰 联系电话:18960921612

组长:陈美兰

南平市博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徐墩八字洋水除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黄益清 清算组成员:冯吉荣 阮筱婵

联系人:黄益清 联系电话:13809589297

建瓯市徐墩八字洋水除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惠安鑫龙渔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79253N)2017年07月1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曾生良 联系电话:13505074486

联系地址:惠安县崇武镇霞西村村委会

惠安鑫龙渔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曾生良 成员:曾华珍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霞浦县思扬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07月0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马振杰 联系电话:18650508328

联系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工业桃源7号区

霞浦县思扬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马振杰

成员:王峰、江远川、曾代春、叶永喜、张永泉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三明市科林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7月10日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陈金雄 清算组成员:邓纯鹏、余桂英

联系人:陈金雄 电话:13067000383

联系地址: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42幢101室

福建省三明市科林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广平镇新易维电脑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大田县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24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本,证号:闽地税字350425198011060718号,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广平镇新易维电脑商行

经营者:郑恢民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嘉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6147140M,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嘉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泉宇物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781100046650,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泉宇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张穿砚不慎遗失广西大学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就业报到证一份(身份证号码:350626199510180513),现声明该就业报到证作废。

声明人:张穿砚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聚信念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执照号:350702100057472),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聚信念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聚信念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28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号:SP3507021410002390),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聚信念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武平县万千茶礼店不慎遗失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8月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824600082540),现声明作废。

武平县万千茶礼店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美仪服装厂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执照号:350702600224691),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美仪服装厂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足球协会不慎遗失霞浦县民政局2015年4月30日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一本(社证字第129号),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足球协会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艾尚诗洲针织店不慎遗失霞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184831),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艾尚诗洲针织店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泉州文铭建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0786838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福建省泉州文铭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5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5832301249),现声明作废。

南安市俊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泉港同兴船务代理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3日因企业被吊销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柯必林 联系电话:13599793343

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柯厝村路边

泉州泉港同兴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柯必林 成员:王天民柯必林占小明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福清市奥莉服饰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910028872901,账号:35050161810700000535,声明作废。

福清市奥莉服饰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锦瑞源茶行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国家税务局和莆田市荔城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20日统一核发的个体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号码:350321198907292731,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锦瑞源茶行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锦瑞源茶行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304600238510,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锦瑞源茶行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绿景雷竹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绿景雷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天之涯化妆品店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国地税局于2015年08月19日联合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份,纳税人识别码:闽国登350302L90557867,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天之涯化妆品店

2017年7月15日

变卖公告

本院执行的“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启先、高琼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启先、高琼位于福建省邵武市煕春东路闽福花园1幢183号、185号店面,面积约198.92㎡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依法进行变卖,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福建省邵武市煕春东路闽福花园1幢183号、185号店面,面积约198.92㎡。变卖价为284万元。

二、有意购买者,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欲购财产的全部变卖价款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并持有效证件及汇款凭证到本院办理相关手续。有多人或多个单位购买的,以全部价款最先到达本院指定账户者为最终买受人,其他竞买人变卖款在七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标的变卖资讯同时见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西法院网、抚州法院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网。

三、变卖款交纳账户:

户 名: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 794900015200666

开户行: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行号:313437084601

四、特别提示:

1.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若办不了产权证,委托方、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变卖房产面积以评估机构测绘为依据,本次变卖为现状变卖,如评估机构测量的面积与办证面积不符时,本次变卖价格不作变动。

3. 本公告发出后,如遇法定事由,本院可中止、暂缓、终止变卖等程序,竞买人不得持有异议。

五、咨询电话: 0794-8256389(法院技术处)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东尼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4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永才 联系电话:13788823980

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港七街现代商业街3号楼128号

泉州东尼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永才 成员:林晓勇林永才

2017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公告

福关缉公字〔2017〕0014号

2017年04月08日,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机场空邮科查验关员在对一件台湾省寄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南海花园、收件人为吴小毛,邮件单号为FT004916883TW、申报品名为“塑料模样品”的邮件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图像异常。该邮件由纸箱包装,经开拆发现邮件内用报纸包裹着的疑似枪配2件。后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正中司鉴所[2017]HQ鉴字第Z09号),2件物品中有1件物品认定为枪支零部件。上述枪支配件为国家禁止进境物品,当事人目前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上述1件认定为枪支零部件的物品依法予以收缴。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082183、87082185 联系人:郑伟、杨华

2017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公告

福关缉公字〔2017〕0015号

2016年12月22日,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关员在对一件台湾省寄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18-4 5-3-3、收件人为王诗瑶,邮件单号为FT005787156TW、申报品名为“笔记本”的邮件进行X光机检查时发现图像异常,该邮件由纸箱包装,经开拆,发现内有疑似淫秽书籍28本。后经福州海关缉私局淫秽鉴定小组鉴定(福关缉鉴字[2017]35号),该28本书籍均为淫亵性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内容和露骨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全部认定为淫秽书刊。上述淫秽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境物品,当事人目前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上述28本淫秽书刊依法予以收缴。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082183、87082185 联系人:郑伟、杨华

2017年7月15日

黄建明、谢巧莲: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英诉被告黄建明、谢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640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尤华英、杨华、朱章祥: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尤华英、杨华、朱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尤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32387元及其利息;二、被告杨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尤华英、杨华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尤华英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闽HW8680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永亮、杨帮聪: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林永亮、杨帮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永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67209元及其利息;二、如被告林永亮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有权对被告林永亮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闽HW7907沃尔沃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衷英兴、王树香: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519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衷英兴偿还原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9694.52元及其利息、滞纳金、违约金;2、被告王树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叶文跃、詹有代、周惠姿、周柳凤: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叶文跃、詹有代、周惠姿、周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0000元及其利息214356元(该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4日;从2016年8月5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未清偿原告借款,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清水笋罐头[质押物存放地址: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塔下工业园区(福建亚鑫食品有限公司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叶文跃、詹有代、周惠姿、周柳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曾小咕、朱秀妹: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曾小咕、朱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小咕、朱秀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5946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从2016年10月19日起,利息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曾小咕、朱秀妹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曾小咕、朱秀妹设定抵押的财产[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富林小区1-5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彭素亮: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诉被告彭素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844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素亮还原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750.68元,利息3637.85元,滞纳金及违约金1024.72元,总合计为34413.25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到2017年6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罗信有: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诉被告罗信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845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信有还原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174.42元,利息3185.82元,滞纳金及违约金721.58元,总合计为33081.82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到2017年6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张建才、张瑞花:本院受理原告胡泽民诉被告张建才、张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泽民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瑞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陈亚丽、陈三耳:本院受理原告蔡井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南靖县快稳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03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告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王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黄进富:本院受理原告林跃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国飞: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蔡廖滨: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建与被告蔡廖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60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沈瑞林、秦洪涛:本院受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南平市兴华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天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兴华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杨新兴:本院受理原告郑聪金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9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建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宁德集友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新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林冷冷:本院受理的(2017)闽0304民初2120号原告胡蓉诉被告你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李聪: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聪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桂聪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孙成春: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要求你立即返还货款67649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黄剑莺、李建徽、郭巍: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闽0427执20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郭巍名下位于沙县东山一号新村二排3号)及福永评【2016】房SM1518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001677元,现予以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厦门市鑫洋翔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华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鑫洋翔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义银: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周与被告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义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6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庄志辉、田玉兰:本院受理原告谢贵伦与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庄志辉、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田玉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1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2017)闽0427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管辖异议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陈少武、林东菁:本院受理原告郑志昌与被告陈少武、林东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583民初10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决:1、被告陈少武、林东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15分在本院英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王秀春、许成刚: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秀春、许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翁其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成、翁其斌、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翁其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54392.6元;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1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716元,由被告翁其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陈梅仙、唐启斌: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陈梅仙、唐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352号。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梅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1761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抵押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梅仙、唐启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3、被告唐启斌负共同偿还责任。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黄海飞: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黄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351号。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黄海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871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贷款到期后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黄海飞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万宏萍、兰小姬: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宏萍、兰小姬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闽0703执19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万宏萍、兰小姬所有的坐落于建阳海西工贸城崇阳中路666号(海林商城)5-8裙楼1层11店【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01346号,土地使用权:潭国用(2010)第03457号】及坐落在建阳潭城街道朱熹大道501号(嘉园·?三点水)3幢8层805、806房【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30421、20130420号,土地使用权:潭国用(2013)第02510、02511号】。我院依法委托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厦均达房估字NP[2017] 045号、043号、04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184.6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钱水明、陈晓霞: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清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063号。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1日起算至本金归还时止)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曹建军、郑泽珍: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春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161号。诉请判令被告曹建军偿还原告周建春出借款19万元整,被告郑泽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张武明:本院受理原告游忠平诉被告张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690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87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吴旺雄:本院受理原告吴信强诉被告吴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889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160元整。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曾焕专、王文迪、吴斌、杨雪霞: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诉被告曾焕专、王文迪、吴斌、杨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焕专、王文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其利息1481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后按《联保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日。二、吴斌、杨雪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杨雪霞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丁炳生、葛满秀、真淑进: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诉被告丁炳生、葛满秀、真淑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炳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1086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后按《保证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日;二、真淑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葛满秀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张建才、张瑞花:

本院受理原告康春喜诉被告张建才、张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才、张瑞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春喜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瑞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吴胜荣、福建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桂华、徐友明、许孝林、徐友福: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诉被告吴胜荣、福建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桂华、徐友明、许孝林、徐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胜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468504元(该利息算至2016年7月19日)之后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有权对被告福建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坐落建阳海西工贸城武新路1369号(武夷城市花园)的房产,1-5#5层502房,房产权证号20124115,1-5#6层603房,房产权证号20124109;1-5#6层604房,房产权证号2012410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沈桂华、徐友明、许孝林、徐友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友福负共同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郑陈健:本院受理原告高红梅与被告郑陈健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868号。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及利息。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施家均、陈佳倩、施家戈(均现住香港):本院受理原告大町爱子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施家均、陈佳倩、施家戈分别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钟志权、翁华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1号):本院受理原告钟志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10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钟志权、翁华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1号):本院受理原告钟志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俞居明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上厝58号):本院受理原告吴增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俞居明弟偿还原告货款15840元及逾期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游珠华、陈牙仙(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南游庄99前-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福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翁瑞官(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坑边村南山147号):本院受理原告林文龙与你、被告邱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一、本案借款本息按8.5元结算,被告邱敏春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原告分期偿还;二、原告撤回对被告翁瑞官所有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陈建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上坤村21号):本院受理原告林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357号判决,判决:被告陈建辉向原告林光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王命景(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埔村东兴5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婷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068号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郭芳强、李秀鸿(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郭村南埔7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永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芳强、李秀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王文勇、俞黛(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埕边村西阁1号):本院受理原告林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193号判决,判决:被告王文勇、俞黛向原告林胜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杨淋、陈其平、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财保)。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5日

遗失声明

深圳依玛拉雅餐饮有限公司福州台江分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350100315558623,现声明作废。

深圳依玛拉雅餐饮有限公司

福州台江分公司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