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3月10日公告
郭国华(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受理张彬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张彬彬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黄海飞: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黄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海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8710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黄海飞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有权对被告黄海飞所有的坐落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2209号金桥小区金桥巷5-2层101#[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56668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5)第02043号]商业用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00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海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陈梅仙、唐启斌: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与被告陈梅仙、唐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梅仙、唐启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17618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陈梅仙、唐启斌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有权对被告陈梅仙、唐启斌共有的坐落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景河花园)1幢-1层20店、-1层21店、-1层22店、-1层31店、-1层32店、-1层30店[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094797-1号、-2,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094796-1号、-2,土地证号:潭国用(2009)第04123,潭国用(2009)第04142号]商业营业用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800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梅仙、唐启斌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漳州市芗城区信合食杂经营部、余海溶: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黄永波: 本院受理原告唐章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谢黎新、林永居、赵少碧: 本会受理申请人陈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榕仲受字第365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042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10日 福建省龙之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兴与被告福建省龙之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福建省龙之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新与被告福建省龙之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福建省龙之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能香与被告福建省龙之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郑直上、肖凯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生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钟油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坦凑与被告钟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8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钟油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坦凑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70元,由钟油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林秀清(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莲峰村下厝70-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余乃芳(原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福芦路福芦花园20B):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余美良、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浙江省长兴县看守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傅子顺: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明与被告傅子顺、傅丽月、傅仰江、福建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黄金荣、黄广强: 本院受理原告佘福仁与被告黄金荣、黄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黄金荣、黄广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佘福仁货款242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邱顺德: 本院对原告李涵与被告邱顺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准许李涵与邱顺德离婚;二、李涵与邱顺德的未成年女儿李瑜勤由李涵负责抚养,邱顺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月,每月支付给李涵600元作为李瑜勤的抚养费,直至李瑜勤年满十八周岁止,款项在每月十号之前支付。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李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江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赖店镇青青苗木场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01月0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21385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仙游县赖店镇青青苗木场 2018年3月10日 池雪珍: 本院受理王爱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李江、吴锦迎、张朝诚、林珊: 本院受理原告康占银、王晓丹与被告李江、吴锦迎、第三人张朝诚、林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代理原告方签署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源通东路198号阳光理想城三期1#楼1402单元的房产过户的代理行为无效;2、被告方与两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4005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林蔚锦: 本院受理原告郑鑫诉被告林蔚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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