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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4月4日公告

2018-04-04 11:34: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潘英俊、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华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3766号],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变更原诉讼请求为要求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9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黄鑫、游玲珑: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毅与被告黄鑫、游玲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黄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少毅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为止;驳回刘少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20元,由黄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唐兴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兰陵县宏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昆、付文龙:

本院受理(2018)闽0481民初282号原告姚春征与被告兰陵县宏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昆、付文龙、中铁十一局集团集团第二工程公司南龙铁路NLZQ-5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8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王鹏庚:

本院受理上诉人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2017)闽0481民初255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魏兴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陈挺、陈淑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秀钦借款245000元及利息;2、驳回李秀钦对陈淑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福州万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志超电机有限公司、张海燕: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万晟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志超电机有限公司、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0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程序重新进行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刘建忠、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郑云锦与被申请人刘建忠、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2017]榕仲受字第158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035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施明强、余依珍:

本院受理原告林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陈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施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1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福州市仓山城门胪厦纸品厂、郑: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潮辉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林惠、陈爱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秀与被告林惠与被告陈爱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第三人偿还讼争房屋的抵押贷款诉讼请求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张敬香: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2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敬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6128元及逾期违约金等,张敬香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李婵婵: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婵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2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婵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6233元及逾期违约金等,李婵婵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钟正俊:

本院受理原告林多与被告钟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货款50000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

冯希珍、冯德华、俞日明: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希珍、冯德华、俞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