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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4月14日公告

2018-04-17 13:16: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剑滔、周丽婷、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陈鉴明、陈慧、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陈婧洁、刘茂星、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陈鉴明、陈慧、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宁德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三都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轩昂、黄泽雄、戴海南:

本院受理原告程赵才诉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洪国章、黄小芳、漳州富华矿业有限公司、福建裕隆达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永达、张必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谢伟木:

本院受理原告郑贻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7月10日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黄赛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辉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李金珍(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受理陈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黄炳樵(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胡爱银(女,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受理黄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持证人陈子权、林秋容不慎遗失闽航结字第010701843号结婚证两本,特此声明!

2018年4月14日

周圣安、石银希、陈孝贵: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黄春雨(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黄雪梅(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受理黄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黄金文(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涂亦静(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受理黄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黄明西(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黄素琴(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

本院受理黄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朱东华(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张美兰(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彭金发(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彭友妹(女,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受理黄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李建新、赵剑花、李清林:

本院受理原告潘文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徐建新、邹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邹金营与被告徐建新、邹梅兰、黄梦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许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辉与被告陈秋灯、许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杨文辉请求法院判令你与被告陈秋灯共同偿还给其借款3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由审判员林文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福亮、蔡珍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戴志强、纪煌萍:

本院受理原告纪志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仙游县榜头镇库卡汽车美容店、林徐炀: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镭与仙游县榜头镇库卡汽车美容店、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裁定:准许王春镭撤回对王喜的起诉。判决:仙游县榜头镇库卡汽车美容店及其林徐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春镭货款73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739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4日

罗春晖、黄海兰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罗春晖、黄海兰:

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8-134号),你们应在2017年9月22日前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560元(大写陆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目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零元,现仍欠社会抚养费64560元。限你们在十日内到南阳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交。逾期不交,本局将申请上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4日

罗清福、阙秋香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罗清福、阙秋香:

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8-247号),你们应在2017年10月26日前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560元(大写陆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目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零元,现仍欠社会抚养费64560元。限你们在十日内到南阳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交。逾期不交,本局将申请上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4日

陈继明、钟秀娥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陈继明、钟秀娥:

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8-92号),你们应在2017年9月29日前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8375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目前已缴纳社会抚养费零元,现仍欠社会抚养费48375元。限你们在十日内到南阳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交。逾期不交,本局将申请上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