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合伙盗窃27万元 潜逃十年终获刑

2018-04-24 09:04: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4日讯   伙同他人偷盗27.8万元现金,刘某和惶恐潜逃,十年后投案自首终获心安。近日,经永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12月20日,在永春某矿井务工的刘某和与老乡刘某丰、张某云(均已判刑)得知相邻的矿井到了给工人发工资的日子,便起了贼心。

次日凌晨,三人分乘两部摩托车前往该矿井,由刘某和负责望风及接应,其余人撬门进入财务室并采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坏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的现金27.8万元。得手后,刘某和分得赃款5.5万元,之后匆匆离开并到偏远乡村躲藏。案发后,警方通过排查附近矿井离职人员信息,很快锁定了作案嫌疑人员。2010年4月19日、2013年6月24日,同案犯张某云、刘某丰相继落网。

从朋友那探听到同伙落网后,刘某和非常不安,用他自己的话说:“平时听到警笛声汗毛都竖了起来,心都快从嗓子里跳出来。”最终,无法忍受内心煎熬和终日惶恐的刘某和下定了决心,向当地派出所自首。

由于刘某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接应,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终刘某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王灿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