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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5月18日公告

2018-05-18 10:56: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魏德桂、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李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四川宏金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林诗龙、闽侯县荆溪镇关中村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告林诗龙、闽侯县荆溪镇关中村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黄珠妹:本院受理原告王锦章与被告黄珠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黄珠妹向王锦章支付黄金货款56771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每月200元标准计算,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2、黄珠妹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陈玉惠:本院受理原告姚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流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吴章彬、黄海兰:本院受理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09时在本院梅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张玉昌、吴国忠:本院受理原告黄梨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梅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黄传熹:本院受理原告林春富与你(2018)闽0124民初1268号、(2018)闽0124民初1269号民事借贷纠纷二案,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本院已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界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章振发、章镜彪、林丽梅、章和现、章陈斌、章应明、章木生、章伏堂、章成得、章长明、章崇梅、章松成:本院受理原告章文成诉被告福安市社口镇人民政府、福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涵卫计征决[2017]新县第13号

被征收人:

姓名 陈雪花 身份证号码 350321198605274229单位圩顶村 职业 务农 住所 新县镇圩顶村 户口性质 农村居民

经调查核实:陈雪花再婚前于2007年10月30日生育壹女,陈雪花与刘贵园俩人于2014年4月6日生育壹男,于2015年6月3日生育壹女(另案处理),于2017年3月21日生育壹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计44040元(人民币肆万肆仟零肆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主动到新县镇人民政府缴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或莆田市卫生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15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涵卫计征决[2017]新县第08号

被征收人:

姓名易珊珊 身份证号码 350322199705306225 单位仙游县钟山镇 东溪村职业 务农 住所 新县镇巩溪村 户口性质 农村居民

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与翁亦杭(35032119911214421X)于2017年1月29日生育第壹孩女,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未婚生育,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468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主动到新县镇人民政府缴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或莆田市卫生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5日

遗失声明

福鼎市鼎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9PK78B),现声明作废。

福鼎市鼎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郡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05月23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一张,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55509932627,声明作废。

福建省郡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宁德鑫飞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由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壹份,核准号为:J4030002969501,账号:35050168630700000649,现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宁德鑫飞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一丰酒业商行不慎遗失由福建省福安市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04月23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份,税号为:352229690211003,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

福安市一丰酒业商行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志成食杂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 35030560004046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志成食杂店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永定区优加建材店不慎遗失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822600338531),现声明作废。

永定区优加建材店

2018年5月18日

声明

由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武夷山谭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该项目部拟撤销。请与本工程项目部有关的债权人,在本声明见报45日内,与本公司法务部、财务部联系,逾期未联系者,本公司不承担一切责任。

联系电话:0793-2632299

联系地址:江西省广丰区芦林转盘处

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八思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29日核发的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45UEY2N,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八思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城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电子营业执照卡壹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2Y80J22H,卡号:10015100424240。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福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家玉

2018年5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和盛软件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朱扬 联系电话:0591-28069120

联系地址:福州市洪甘路217号中龙大厦

福建和盛软件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庆华

2018年5月18日

丁星德: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林妹仔: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妹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杨威健、巫萍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杭计生征告知字[2018]第105-1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夫妇于2008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09年2月9日生育第一孩,性别男,取名杨明锦;2014年5月14日生育第二孩,性别女,取名杨滨如;于2018年3月18日在厦门市华美东南医院政策外生育第三孩,性别女,取名杨滨洁。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双方每人按 2017 年度上杭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55 元的 2.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拟合计征收 76775元。

你们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8日

高耀红、张菊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杭计生征告知字[2018]第105-1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夫妇于200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07年11月12日生育第一孩,性别女,取名高智玲;2014年10月26日生育第二孩,性别女,取名高慧玲;于2018年3月23日在上杭县医院政策外生育第三孩,性别男,取名高伟涛。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双方每人按 2017 年度上杭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55 元的 2.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拟合计征收76775元。

你们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8日

林知金:

本院受理陈岱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81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林知金:

本院对陈惠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林知金:

本院受理陈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70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陈新梅:

本院受理郑培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114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方全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给原告方全林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颜石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给原告颜石泉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吴建禹、林振纲:

本院受理原告刘仙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刘仙杰请求法院:1.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吴建禹、林振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莆田市世纪之春百货有限公司、陈国春、莆田市善乐易购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包袋人塑胶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颜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陈益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温玉发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证件号码:13501198510532554,流水号:10627192,特此声明作废!

2018年5月18日

黄国宝、黄秀香:

本院受理原告黄林与被告黄国宝、黄秀香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国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林欠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欠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黄国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林支付令申请费434元;三、驳回黄林对黄秀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李茂坤:

本院受理原告郑毅诉被告卢明水、陈萍清、卢义煌、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22民初51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22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