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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5月23日公告

2018-05-23 13:20: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郑玉仙、杨克铨:

本院受理原告郑继武诉被告郑玉仙、杨克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闽0922民初13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个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林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苏艳平、翟翠平、黄苡喜、黄苡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少年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一、林春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艳平、翟翠平、黄苡喜、黄苡富欠款178000元;二、驳回苏艳平、翟翠平、黄苡喜、黄苡富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忠瑞、张秀彬、张丽瑜、张泳: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020号原告张兆新与被告张忠瑞、张秀彬、第三人张丽瑜、第三人张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望: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995号原告陈义水与被告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陈曦:

本院受理原告张路雯诉你与周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余自勤、余能力: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荣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自勤、余能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余锋:

本院受理原告蒋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闽012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辉金:

本院受理原告周宏玲、刘金珠诉你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1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李启航:

本院受理原告朱正乙与被告李启航及第三人林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的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8年7月27日上午8点45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张肃穆、张江山、张坤山:

本院受理原告云霄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肃穆、张江山、张坤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赵德群:

本院受理钟辉东诉赵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郑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邹金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万元并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遗失声明

本人温玉发,不慎遗失专职律师执业证一本,证件号码:13501198510532554,流水号:10627192,特此声明作废!

2018年5月2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鼎市绿桑农业专业合作社2018年5月17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15880063455

联系地址: 福鼎市点头镇香茗街东巷14号

福鼎市绿桑农业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李斌 副组长:吴思义

2018年5月23日

范接进:

本院受理原告龚文卿与被告范接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范接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廖永康借款本金3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王鹤龄: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13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物业服务费2606元、公共公摊费895元、违约金26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黄三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游保祥与被告黄三妹离婚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12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永安智慧建材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长贵、王孙红、福建永安新万年集团有限公司、黄承鸿、杨百珍、黄福长、廖仕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37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叶建勋:

本院受理原告黄顺河与被告叶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8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叶建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黄顺河借款本金30,000元;二、叶建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叶建勋利息57,600元(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2%,自2009年12月1日算至2017年11月30日),并继续支付按上述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5元,由叶建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陈小宁、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盛家具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宁、陈英、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2017)闽048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刘孟云、陈国宝: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焰与被告刘孟云、陈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刘孟云、陈国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林金焰借款本金30,000元;刘孟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林金焰借款本金20,000元;刘孟云、陈国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林金焰利息60,600元(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2%,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并继续按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刘孟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林金焰利息40,400元(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并继续按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驳回林金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孟云、陈国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黄建华、杨开容、张厚先、杨志群、张明富、张水平、余建明、黄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债权转让公告

唐亨屹:

你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借据》确认向袁佩慈借款40万元,月息6000元。现将上述借款及其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你还清之日止)全部转让归袁丽琴所有。

特此通知。

转让人:袁佩慈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