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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凝于心 责任践于行

2018-05-31 10:15: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办法》的鲜明特点

解读:

《办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党委、政府要共同承担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有责任。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第五,明确强调,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界定篇

对行政部门消防工作责任的界定

解读:

《办法》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类,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13个部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依法负责对相关许可证照或开办事项中包含消防安全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保障单位(场所)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依法处理;在处理方式上,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撤销原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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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对于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房地产管理等25个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惠及全民的消防安全保障等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服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解读:

《办法》将社会单位消防救援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单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

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这次《办法》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一般单位】对一般单位,相对要宽松一点。《办法》第四章对单位的社会安全职责,提了七个方面的要求。

【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比如,要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而且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员工培训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高危单位】重点单位就是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高危单位就是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超大型的综合体,在城市里带标志性的这些单位,一旦发生问题则影响大、损失大。对高危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特别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对高危单位,要求不是一般地配个保安,而是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专门的人、专门的器材装备和专门的制度。

而且高危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经理,现在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行消防注册工程师。《办法》提出,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来担任消防安全经理。另外技防这一块,要充分运用现在的先进技防技术,包括有对电器检测的预警预测系统,还有对火灾监控的火眼系统。这些最先进的技术,高危单位要把它们应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