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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6月15日公告

2018-06-15 11:46: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郑义增、郑进金:本院受理原告林清炎与被告郑义增、郑进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闽04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林瑞嵩、林瑞丰、林吉祥:本院受理原告林清炎与被告林瑞嵩、林瑞丰、林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闽04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三明市昊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榕新、王永健: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昊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榕新、王永健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1386),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林祥成、林双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林祥成、李家兴、刘虹、林双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林双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李家兴、刘虹、林双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雄丰电梯有限公司不慎丢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8月13日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份,税号:闽国税登字350302075014044号。声明作废。

莆田市雄丰电梯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5日

郭燕丽、林双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林双发、郭燕丽、李家兴、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三明市龙联贸易有限公司、邓贵荣:本院受理原告申小宽与被告温昌荣、三明市龙联贸易有限公司、邓贵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中商全联(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邵岗、穆怀庆:本院在受理福建省弘旺贸易有限与你们及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和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做出(2018)闽0429民初214号判决,被告福建中旅丹霞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1、将本案发回重审;2、撤销本判决第一、三项判决,同时判决上诉人仅应承担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曹其昌:本院受理原告熊隆德与被告曹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9民初5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谢长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永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忠华与被执行人谢长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潭执委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给案外人冯永文的坐落于建阳市潭城街道新建路1号幢2单元211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9425】,并依法委托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金评(2017)N128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108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福州中洲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陈翠金、陈琛翮与被申请人福州中洲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246号) ,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二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福州云生活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红梅,张英强,林婧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榕开劳人仲案(2017)701-70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30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肖方泉: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09时在本院梅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维县: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与被告李维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李维县向钱明支付拖欠的运费合计人民币160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李维县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洪启敬:本院受理原告陈由厚与被告洪启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洪启敬退还陈白厚代购空调款18000元;2.洪启敬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的利息14400元,以及自2018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3.洪启敬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永泰县万冠置业有限公司、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张长松、张发证: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117号原告徐庆国与被告永泰县万冠置业有限公司、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张长松、张发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林阿龙、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287号原告郑丽珠与被告林阿龙、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云雾山庄餐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2016年5月20日颁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940005873001,编号3910-01962446,法人:林散金,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账号:100053825740010001)。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云雾山庄餐饮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南雅镇林建英食杂店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350783600039066),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南雅镇林建英食杂店

2018年6月15日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兰宇国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遗失声明

郑志成与张秋仙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闽榕结字第w0402317号),持证人为郑志成的一本结婚证已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8年6月15日

温阿容:本院受理原告陈郑方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98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闽098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涂醉岳、吴雪平、黄彦奋、林仕巧: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与被告涂醉岳、吴雪平、黄彦奋、林仕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赵剑锋: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高雄、郑雪花:本院受理原告郑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戴天宝、戴碧娟:本院受理原告杨庆阳诉被告戴天宝、戴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一审判决:一、戴天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杨庆阳货款1586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杨庆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江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