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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7月4日公告

2018-07-05 11:43: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罗仙根:

本院受理:1、吴远宁与罗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罗仙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归还吴远宁借款20000元;2、吴远宁与罗仙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23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吴远宁撤回起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闽07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莆田市金意陶瓷砖有限公司、李金仔: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广播电视中心与被告莆田市金意陶瓷砖有限公司、李金仔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金意陶瓷砖有限公司、李金仔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广播电视中心广告款6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莆田市金意陶瓷砖有限公司、李金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莆田市金意陶瓷砖有限公司、李金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朱亚忠(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受理朱秋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朱秋凤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婚生俩儿子由朱秋凤抚养,朱亚忠一次性支付20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陈春发:

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春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沈国分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利随本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埭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福建省宏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德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吴兰新:

本院受理原告邓汝斌与被告吴兰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1006号起诉状副本(1、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38092元;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利息1201.4元(该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计算至2018年5月27日)、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公告送达届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宋瑞石: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绍、李凤珠与被告宋瑞石、胡春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7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卢明珠、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林文: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明珠、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一、卢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13729元;二、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R与Y地块房地产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变价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受偿;三、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林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张连东、赖晓凤、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林文: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东、赖晓凤、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一、张连东、赖晓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13729元;二、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R与Y地块房地产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变价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受偿;三、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发、林金亮、林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朱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夏耿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里心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曾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春莲、胡建明、姜德龙、李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30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曾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春莲、胡建明、姜德龙、李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3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游华忠(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南游庄181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育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16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游兴官(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新村85号2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何朱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15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张晓静(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鳌头村153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恩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10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陈岳(原住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前街村前街85-1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日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魏成业(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鳌峰村鳌峰54-1号):

本院受理原告魏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1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9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林米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深与被告林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622民初29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武夷山康肃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杨佳睿

清算组成员:陈艺行、杨志江

联系人:杨佳睿 联系电话:15605992000

武夷山康肃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7月5日

债权转让通知

吴章任:

截止2018年6月28日,你尚欠我方借款本金合计111万元及每月按2%计算的利息。现我方已将上述债权中的80万元本金及其自即日起算的利息转让给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你就该部分债权直接向该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其余部分继续向我方清偿。

特此通知并催告

通知人:郑文良 徐燕

2018年6月2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泓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2月17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壹份,电子营业执照号:20416110043337,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泓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市天瑞康平财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6月28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冯树碧

成员:郑小琴、张厚勇

联系人:冯树碧 联系电话:18705042468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五支路(1)-(3)幢1#楼3层3017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市天瑞康平财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迅通讯经营部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2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2Y19H69K,现声明作废。

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迅通讯经营部

2018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迅通讯经营部不慎遗失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07月16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税号:350505L5121399X,现声明作废.

泉港中心工业区易迅通讯经营部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