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者必须明辨善恶

2018-08-06 11:19: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日,黑龙江省高院宣布“汤兰兰案”再审审查结果,驳回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由此最终宣告:10年前原审被告人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的事实成立。该案中始终令人难以接受又不得不接受的,是这些被告人分别是受害人的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

这让我想起380多年前的“姜廷盛案”。姜廷盛故意掷刀砍伤同胞弟弟,然后诬告他人并诉至县衙。时任寿宁知县冯梦龙明察秋毫,看出蹊跷,巧设计谋把案情查个水落石出,最终将行凶诬告者严惩,还被告人以清白。

这两个案件大不相同,但也有相同之处:为首的施害者或施害者是受害者的至亲,一个是禽兽父亲,一个是豺狼兄长,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见,江山万古,人性如初,有善也有恶,有时作恶更极端。

有善恶就需要司法。司法者面对人性恶,只有透过事实碎片的表象,洞幽察微,直抵深处,才能明辨人性的善与恶、事实的真与假,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办好每一个案件。冯梦龙为此告诫司法者:“如山巨笔难轻判,似佛慈心待细参。”

“汤兰兰案”已经画上句号,但案内案外基于人性认识所引发的波折,不会让人们停止思考。在笔者看来,法官、公众、记者等不同群体面对司法案件,都需要基于人性认识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和反应。

法官基于人性认识做出正确裁判。笔者不知道10年前办理“汤兰兰案”的公检法人员的最初感受,但从10年后再审审查主审法官的最初感受来看,应该是一样的震惊和疑惑。“这是一场有悖人伦纲常的集体强奸,并且持续了8年?还是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诬告,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不论哪一个是真相,都极端拷问人性,足以耸人听闻。正是基于对人性的认识、对事实的重建、对法律的衡量,该案的一审、二审、历次再审审查,法官都做出了真实心证与公正裁决。

公众基于人性认识做出正确评判。当公众从网络媒体上看到对“汤兰兰案”的报道,几乎所有人都难以置信,乃至于表现出对司法判决的质疑。但当历时半年的再审审查结果正式公布,主流媒体详细报道了承办法官的调查和复查过程,公众最终选择了相信司法,确认了这一场世所罕见的案件曾经真实上演。公众的认识有曲折,但最终不会失去心中的那一杆秤。

记者基于人性认识做出正确报道。据权威媒体报道,“汤兰兰案”舆论风波肇始于半年前一名原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于炒作目的找来一群记者集中报道此案,其中一个记者写下了引发强烈争议的“寻找汤兰兰”报道。不管记者是何目的、作何感想,曾经遭受非人凌辱的案件受害者都再次受到了伤害,本已平静的生活被扰乱,本已结痂的伤口被再次揭开。媒体是公器,记者是无冕之王,哪怕在新媒体、自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社交平台以及新闻、信息发布者依然不能抛弃良知,不能忽视事实陈述和人性导向对公众无所不在、无远弗届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可能波及司法公正。这也是“汤兰兰案”给予人们的启发之一,新闻媒体面对司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卑。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司法裁判都居于人性认识的核心位置和终极关口。公众对人性的认识既来源于新闻报道,也来源于司法裁判;记者对人性的认识既来源于事实调查,也来源于司法裁判;而法官对人性的认识来源于案件审理,最终体现于司法裁判。归根结底,司法者体现于司法裁判中的人性认识,直接关乎社会公众和媒体记者对相关案件中人性的判断。司法者必须明辨善恶,扬善惩恶,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从“姜廷盛案”到“汤兰兰案”,历史和实践一再告诉我们,人性善恶是永恒的课题,司法者面对人性善恶作出正确的裁判是永远的主题。

(张发建 作者单位:省公安厅宣传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