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还受贿 村支书获刑一年半
惠安法院院长主审一起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0日讯 日前,惠安县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主审由惠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庄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时任惠安县小镇某村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庄某某主持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征用该村一土地用于规划住宅区,并将宅基地出让给该村居住困难户用于申请建房并预收申请费用。之后,在2011年间及2014年10月,庄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向22户村民预收宅基地申请金共计78万元,扣除发放给群众的土地补偿款、“皇金”迁移费和一户缴款用途变更等共计43.84万元,庄某某将余下的34.16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挥霍。 今年7月初,惠安县监察委对群众反映庄某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发现庄某某涉嫌严重违纪及职务犯罪,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予以留置。 另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庄某某利用担任惠安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承包工程、出租土地等村集体事务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庄某、康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13.8万元,为康某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及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帮助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庭审中,被告人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并经审判委员会授权,当庭进行宣判,综合考虑庄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庄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当天,惠安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织县纪委监委相关科室人员、各镇纪委书记、各镇村(社区)主干等200余人旁听庭审。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何忠平 李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