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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0月24日公告

2018-10-24 12:29: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越泽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1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薛爱玉 联系电话:13075945645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122号770室(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越泽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薛爱玉

2018年10月2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浦城绿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3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陈荣红

清算组成员:周智军、季群雄

联系人:陈荣红 联系电话:18150804797

福建省浦城绿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XX3H07W)不慎遗失税控盘一个(税控盘编号:661722382985;税控盘型号:hx-AN6-W-3.0-SK;启用时间:2017年11月24日;支持的发票类型代码:026),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鑫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亚贝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彩虹 联系电话: 18750025652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399号皇庭骏景7号楼605室

莆田市亚贝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彩虹 副组长:陈成仰

2018年10月2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伊视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彩虹 联系电话: 18750025652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398号中海国际7号楼2104室

莆田市伊视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彩虹 副组长:林金宝

2018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福州永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晋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03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11569266516B,现声明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我司将依法申请补领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福州永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福州永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一本,核准号:J3910012685302,法人:吴伟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行,帐号:410458361319,现声明作废。

福州永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遗失声明

中国共产党东山县康美镇铜钵村铜盛支部委员会不慎遗失圆形塑胶质公章一枚(内书:中国共产党东山县康美镇铜钵村铜盛支部委员会;公章编码:3506260004986),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中国共产党东山县康美镇铜钵村铜盛支部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鑫达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曾令福 清算组成员:张世明、林凤山

联系人:曾令福 联系电话:18659955317

南平市鑫达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0月24日

杨珍龙:

本院受理的(2018)闽0304民初2060号原告黄丽娟与被告你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4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陈榕:

本院受理原告潘榕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6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陈榕: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6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康爱妹:

本院受理原告陆玉兰与被告康爱妹、杨华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张伏镇:

本院受理原告黄北装与被告张伏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闽0922民初2425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2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古田县人民法院鹤塘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曾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祥与被告曾秀云、彭孝全民间借贷纠纷的(2018)闽0922民初50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古田县人民法院鹤塘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张耀进:

本院受理原告余深毫与被告张耀进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闽0922民初815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古田县人民法院鹤塘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杨华琴:

本院受理原告董祥坚诉被告杨华琴民间借贷纠纷(2018)闽0922民初1786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苏滔: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东诉被告苏滔民间借贷纠纷(2018)闽0922民初2433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2民初243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苏林:

本院受理陈俊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陈俊英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陈金穗:

本院受理原告陈其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林作兴:

本院受理原告林碧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立即偿还给原告林碧霄借款600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吴建禹、林振纲:

本院受理原告刘仙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8)闽032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六、七行“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刘仙杰负担88元,由吴建禹、林振纲负担2212元;公告费720元,由林振纲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刘仙杰负担88元,由吴建禹、林振纲负担1672元;公告费720元,由林振纲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张瑞信、张凤烟:

本院受理原告谢金国与被告张瑞信、张凤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瑞信、张凤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金国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5月3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20元,由张瑞信、张凤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吴国众: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英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庆英与被告吴国众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720元,合计965元,由原告王庆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袁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明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袁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蔡明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和公告费720元,由蔡明连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袁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155元和公告费72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李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李新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高有华:

本院受理原告饶中谷与被告高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中谷借款本金1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高有华、游荣英:

本院受理原告雷桂芳与被告高有华、游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有华、游荣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桂芳借款本金49000元。二、驳回原告雷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