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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告女儿索赡养费 法官巧审理维系亲情

2018-11-06 10:58: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6日讯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中,有些老年人却无人赡养,甚至为索要赡养费而与子女对簿公堂。近日,罗源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林某年逾七十,疾病缠身,医嘱建议进一步进行手术治疗,但因为家庭矛盾,林某与其女儿就是否进一步手术治疗未达成一致意见,也因此林某的手术一直被耽搁着。为此,林某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女儿配合办理住院所需手续,并每月向其支付600元赡养费及其已花费的护理费4760元。

庭审中,林某长女辩称,现在的她已为人母,知道亲情的可贵,但目前除了照顾抚养孩子、负担双方老人生活费和看病费用,自己还有房贷未还清,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况且林某每月有2200余元退休金,有存款,还有医保,足以满足林某个人的生活开支。她拒绝签字是因为咨询过医生,手术风险比较大,加之林某年事已高,不建议进行手术,而且不敢保证手术后林某就能生活自理。她们现在都是养家糊口的年龄,没法丢弃工作来护理林某。

林某小女儿则辩称:林某多年来对她及其家人漠不关心。在她于1999年至2007年历时8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活中,林某除了前四年支付过她学费、生活费(每月500元)外,就没有再为她支付过任何费用。毕业至今,双方的关系也没有改善。林某的行为对她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影响了她对林某本该有的敬重和爱意。

罗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应该摒弃前嫌,改善父女关系。现在林某有病在身、行动不便,且两被告远在他乡又不能亲自照料。故林某诉请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用600元属合理主张,予以支持。至于林某是否需要手术治疗,应以医疗机构的意见为准,两被告应当积极配合。同时,作为被赡养人的林某也要考虑其子女的经济情况,体谅女儿们的难处。

(林花 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