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1月15日公告
遗失声明 延平区玖越食杂店不慎遗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350702600155233),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玖越食杂店 2018年11月1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11月13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地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整人民币减少为3000万元整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祥培 联系电话:13823736581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蓬华镇华美村水尾东122号 福建省地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南安市开创石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于2017年11月08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壹份,核准号:J3973002317302,账号:35001658801052500875,现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福建省南安市开创石材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顺阳乡周理辉日用品店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783600064971),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顺阳乡周理辉日用品店 2018年11月1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11月14日股东会决定,南平建阳明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50651919 联系人:胡建明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火车站五里樟安置小区 南平建阳明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5日 余运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本旺与被告余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余运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本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余运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本旺公告费6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吴章彬: 本院受理原告肖方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6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缔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陈品成与林锦声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长古婚字第94353号),两本结婚证均已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8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郑琦与郑永章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182-2012-002196】,郑琦持有的一本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2018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林金国与陈秀珊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闽榕结字第0407175】,两本均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2018年11月15日 福建省云美和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艳、李建钰、欧思文、查丽婷诉你单位要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榕劳仲案【2018】726-729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第6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饶永华:男,1985年5月9日出生 身份证号:350702198505096579 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洋后镇大禄村饶厝22号 经调查,你2018年10月25日在鲤城区紫山路紫山桥的南高渠边进行钓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因无法直接送达《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18]20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该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则可在收到本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上述相应权利。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5日 潘思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福建省宏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黄庆双、黄碧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邱凌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邱凌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陈和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和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陈蜜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蜜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林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张友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张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林景、蔡春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景、蔡春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安春、黄新华、黄国健、陈停停、黄健、姜玮、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安春、黄新华、黄国健、陈停停、黄健、姜玮、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阮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阮明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张余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张余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胡兴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胡兴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姚紫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姚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陈西元: 本院受理原告严启智与被告陈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6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杨海辉: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新闽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60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伍成芬、邹声福、伍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远湖与被告伍成芬、邹声福、伍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9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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