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被告人全额赔付生态修复费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9日讯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就陈某污染环境案向仓山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公益损害,仓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据悉,该案为全市首起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29日,陈某承租仓山区城门镇一厂房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该厂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其间,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场区外。经检测,在该厂采集的废水中所含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555倍,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82倍,锌、镍等也均超过标准。 为避免陈某塑料印刷制板厂残留的电镀废液继续对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经仓山区检察院建议,前期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垫付37294元委托固废处置公司对陈某塑料印刷制板厂内电镀废液接收代为进行无害化处置,后期对该厂其余危废进行处理处置所需费用预估为80000元。仓山区检察院针对此部分费用共计117294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月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17294元,其中37294元返还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剩余80000元由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应监督有关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告知法院。 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认罚,随后全额赔付生态修复费用,案件至此顺利执行到位。 (黄韫颖 陈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