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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2月22日公告

2018-12-24 12:48: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更正声明

福州市乐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在福建法制报第3版刊登清算公告中“经福州市乐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解散”有误,现更正为“经福州市乐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特此声明!

福州市乐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兴明纺织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吉琳 联系电话:13599200678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素雅村

南安兴明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吉琳 成员:黄剑明

2018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宁德莱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22010006078,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3522010006080,合同章一枚,编号:3522010006079,现声明作废。

宁德莱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2日

魏厥贵:

本院受理原告邱琴姆与被告魏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魏厥贵偿还邱琴姆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郑瑞玉: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辉与被告郑瑞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黄秀钦:

本院受理原告陈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兰烁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林凤燕:

本院对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文如下:林凤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595.8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为7471.119元,之后利息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福建榕兴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州市长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长)安监罚【201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榕兴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0元,本院已审查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陈可华:

申请人福州市长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长)安监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陈可华缴纳罚款65077.5元,本院已审查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林君挺:

本院受理原告长乐市中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君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林君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长乐市中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金11000元(长乐市中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的保证金6000元不再退还林君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黄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彩霞、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1.黄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39999.34元及利息(该利息计至2017年8月20日为9083.01元,之后至还清透支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款的日万分之五计付)。2.驳回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柯军、吴钦鸿、柯文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军、吴钦鸿、柯文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9981.75元并给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305.39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案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吴钦鸿、柯文魁在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0万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柯军应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吴钦鸿、柯文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柯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王金城与LI HUA WU(持证人:王金城,结婚证号:闽民结字第0700341号)结婚证一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8年12月22日

檀明金、黄秀蓉、陶勇、宋国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檀明金、黄秀蓉、陶勇、宋国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9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童丹华:

本院受理吴洲涛诉你与尤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320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拓丰石材经营部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07月2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58360048818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拓丰石材经营部

2018年12月22日

蒋清泉: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与被告蒋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清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货款21165元及其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18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王靓:

本院受理原告庄叶与被告王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叶垫付款项322154.65元及利息(以322154.6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方淑琴、吉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鸿杰与被告方淑琴、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淑琴、吉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鸿杰借款本金15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徐安平:

本院受理原告卓仕梅诉被告徐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2777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徐安平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每月按2分计算利息,截止2018年10月23日共计18个月)计900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11: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更正公告

杨其惠、黄国浦、福建建阳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登报的公告中原告姓名有误,现更正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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