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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2月27日公告

2018-12-27 15:38: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涵江区龙凤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钦恭 联系电话:18606903668,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9,11,13,15,17号

莆田市涵江区龙凤大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钦恭 成员:陈国清,翁爱兰

2018年12月27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遗失公司公章一枚,现声明该公章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本公司将依法申请补刻公章。

宁德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周高秋、周鸣禄:

本院受理原告周高良与被告周高秋、周鸣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林声良、唐翠玉、林训炎:

本院对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陈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加林与被告陈丽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福建天邦汇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游挺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庭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441963。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福建天邦汇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武志恒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将于答辩期满 后的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庭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441963。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福建天邦汇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傅伟煌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将于答辩期满 后的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庭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441963。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元茂:

本院受理原告张才辉与被告元茂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才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元茂偿还张才辉代为支付给毛宇履行的担保债务及相关利息1199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余相清、李建盛: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荣辉、张文珍、余相清、李建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30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张淑娟、张泓灏、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张积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李秋、李丽明:

本院受理原告叶丽媛与被告李秋、李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刘庆满:

本院判决原告郑建辉与被告林建林、刘庆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林建林不服,提出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林建林上诉请求:1。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18)闽032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驳回郑建辉对林建林的诉讼请求;2。由郑建辉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以便一并上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张寿山:

本院受理林妹英诉你和张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偿还给林妹英借款5万元及利息;张朝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盛萍香:

本院受理林妹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偿还给林妹英借款7.97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遗失声明

本人邱瑞镧 ?不慎遗失福建省人民法院工作证一本,证件编号123103。

2018年12月27日

蔡玉文、王锦美、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蔡玉文、王锦美、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郜寿和、王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郜寿和、王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陈碧娟、钟嫩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碧娟、钟嫩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范忠义、叶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范忠义、叶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孙建文、李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孙建文、李巧玲、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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