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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两级法院着力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2018-12-29 11:27: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保驾护航

公正高效维护秩序

严惩经济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但是龙岩市两级法院始终审慎刑罚适用,防止将投资、经营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对于投资人在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支持、保护、引导。

在立足本职作案案件审判之外,龙岩中院不断拓展司法职能,创新便民举措,解决群众需求。畅通涉企纠纷立案化解渠道,开通商事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加强对企业开展涉诉指导。在立案环节实现涉企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即能完成登记立案。通过引导涉诉企业及时搜集证据和保全财产,提高企业诉前保全效率,以及通过诉讼阶段多元调处化解纷争等方式,为企业维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官送法进企业

与此同时,龙岩市两级法院做好“简化破产程序、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动企业重整和解、多渠道筹建破产保障基金”这四件事,不断强化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促进有价值危困企业再生、“僵尸企业”有序退出。2016年12月28日,龙岩中院与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龙岩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确定首期专项资金100万元。

2018年以来,龙岩市两级法院共为7113件涉企案件办理立案审查工作,均能1小时以内完成;开展“进企业”专项活动,向辖区内70多家企业发放优化营商环境联系卡,建立对接联系,为企业及时提供有针对性司法服务120多次,使“优化营商环境”得到有效落实。

服务大局

加大企业产权保护

2015年受理知识产案20件,2016年52件,2017年87件,2018年至今115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67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53件,以及技术合同纠纷12件、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件42件。数据表明,龙岩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陆某与被告益阳市金灿灿米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少柏米行侵害商标权案中,陆某诉称其于2012年提出“中”概念,并设计了“中”标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亦无证据证实其已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加以保护。至2016年陆某申请“中”注册商标前,市场上已出现大量使用“中”标识的大米,“中”已成为米业经营者广泛使用的标识。金灿灿米业公司、少柏米行延续实际使用“中” 标识,因陆某并没有获得“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获得的“中”注册商标与“中”商标亦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官到企业召开座谈会

该案涉及当地20多家米行,社会影响面大。“中”与“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判断该案是否侵权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或“中华龙”均无法核准注册。陆某以享有“中”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字样,将使“中”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于公共利益。此案在商标专有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划清界限,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是比较少见的。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有关专家与法官共同深度解读其中法律问题。

今年以来,龙岩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坚持“常规案件快速审、疑难案件精心审”,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

如何做到高效又公正?龙岩市两级法院不断健全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机制,同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人民陪审员陪审率高达98%,常态化地开展好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师生等旁听知识产权案审理,以案释法,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宣传,塑造诚信守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