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被围墙挡住数年无法商用 莆田城厢区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 整排店面被一堵围墙和水泥花台堵住数年,店面失去使用商用功能,11名店面业主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围墙,停止侵权。 经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近日,城厢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了该堵围墙及一水泥花台。 在莆田城厢区某小区北侧位置有一排店面。奇怪的是,过去数年间,这排店面正前方被一面数十米长的围墙及一个水泥浇筑的花台挡住,将店面与外界近乎完全隔离。 王先生、苏女士、何先生等人是这些店面的业主。他们称,其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原是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并依据总体规划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其中一层为商业店铺。2012年7月,该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各店面南侧筑起一堵长约70米、高约2.5米的围墙。2015年年底,该公司又在围墙东段修筑一水泥花台,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因该公司原承诺房屋南侧规划的是一条16米宽的道路,却强行修筑围墙及花台,构成违约及侵权。 2016年9月份,王先生等11名店面业主联合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拆除该围墙及水泥花台。 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王先生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图显示房屋南侧标注有“十六米路”,且该公司出具给莆田市城乡规划局的《证明》载明由该公司负责征用讼争店面所在商住楼南侧征地线沿荔城路向南方向再征用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商住楼退用地界限使用。但经现场勘查,讼争房屋店铺南侧并无一条16米宽的道路,且该公司未按《证明》的承诺留宽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该商住楼的界限使用,反而在该楼店面南侧距离1.9米处建筑一长约70米、高约1.9米的围墙和一个长约7米、水泥砌筑的花台。 法院审理认为,该围墙及水泥花台虽是建在该公司用地的红线范围内,但围墙离店面的距离不足2米,且距店面走廊约15厘米,使店面失去使用商用功能,而且连行人通行都不顺畅,侵犯了店面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2017年10月份,城厢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将其建筑在讼争店面南侧约1.9米处的长约70米、高约1.9米的围墙,及毗邻该围墙东侧一长约7米的水泥砌筑的花台予以拆除。 该公司不服城厢区法院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城厢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了该堵围墙及水泥花台。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