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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砍伐林木 永春一男子被判刑

2019-07-02 14:01: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日讯 日前,永春法院审结一起毁林案,被告人颜某获刑十个月。
 
颜某为种植芦柑,在未经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两次雇佣他人到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某山场用挖掘机开垦荒地,造成他人所有的林木被毁坏。经鉴定,颜某开垦涉及林地面积27.6亩,被毁坏的林木42株,立木蓄积量合计8.6146立方米。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颜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平整土地故意毁坏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日前,颜某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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