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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将电脑材料删除 公司保全固定证据成功维权

2019-07-10 10:58: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现如今,许多人在单位上班,因办公需要,单位都会给配备电脑。有些人界限意识不强,将办公室电脑当作私有电脑使用,用于储存私人材料。而在离职移交电脑时,有人又为了贪图方便,会一股脑儿直接将电脑里的东西全部清空。其实,要知道这样的“没头没脑”可能会让自己惹上官司。
 
黄某原是宁德某公司的品质部经理,后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在工作交接的时候,由于单位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将黄某的办公电脑及时移交。心怀怨恨的黄某在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前将其办公电脑中的所有公司文件一并删除。
 
由于黄某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工作,平时积累有较多重要数据,如公司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ISO质量体系标准文件等等,如果不及时找回这些文件,可能导致公司生产受影响。公司第一时间与黄某交涉,黄某却声称这些文件都是他平时的工作成果,属于他个人所有,删不删除都是他的权利。
 
2017年8月,该公司到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咨询,公司无法认定其电脑磁盘原本有哪些公司文件,但公司电脑技术人员确认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公司对黄某的行为非常气愤,他们想知道黄某的说法是否正当,能否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的权益。
 
在确定黄某侵权后,该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电脑进行数据恢复的过程予以保全公证。随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之下,电脑技术人员对该公司被删除数据的电脑内的磁盘一一进行数据恢复,整个数据的恢复过程由拍摄人员进行全程摄像。最后,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该公司就此向黄某正式通告,要求黄某承认事实、配合对恢复数据的确认和交接、赔偿损失,否则将其诉诸法庭,依法追究责任。在经公证处保全公证的这份证据面前,黄某无话可说,公司顺利维权。
 
维权提醒:
 
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公证员王雄说,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又明确指出,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黄某作为公司产品质量部门的负责人,对于公司产品质量体系的建设以及产品质量的检测完全是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本职工作而已,其工作成果均应归属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无权擅自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
 
同时,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都要提高证据意识,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实现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依据。而在大部分的维权实践中,许多人因不能有效地固定证据,而不得不在维权中处于下风,无法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本报记者 杨少华 通讯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