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不赦贪官

2019-08-05 12:27: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日前,习近平主席签署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前夕,对九类犯罪分子实施特赦。这是建国后的第九次特赦。此次特赦草案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看来,那些关在大牢里的贪官,就别奢望被特赦了。

不赦贪官,不仅是本届政府的决定,也是历朝历代政府的基本共识。

唐朝国力最强,好事最稠,大赦也最多。贞观四年,唐太宗下令大赦,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囚犯一律赦免,但规定官吏枉法贪财者不赦。开元二十年,唐玄宗下令大赦,同样规定犯赃贿不予赦免。宋太祖在位16年中两次大赦,也规定官吏受贿者不赦。金世宗完颜雍也曾颁布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明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恒串通中央六部及府、州、县的一些官员作弊,侵吞官粮2400万石,全国各地卷入此案官吏多达数万人。案发之后,朱元璋大为震怒,将涉及案件的数万之众全部处死,并昭告天下:“朕召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以后的皇帝们也曾多次下达赦令,但均强调贪官不能赦免。

历朝历代都不赦贪官,固有前后沿袭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历代统治者都有一个基本共识,即贪官的危害性比任何一种罪犯都大,因此,谁都能赦免,就是贪官不能赦免。以今日中国的法律制度而言,虽然有特赦、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司法政策,但无论如何,对贪官重于其他罪犯的危害性,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对贪官“法内施恩”如特赦、减刑、假释等要慎之又慎。

贪官与小偷比,小偷偷10000元,失主损失就是10000元,而贪官受贿10000元,就可能造成国家成百上千倍的损失。福建厦门走私大案中所有贪官受贿总额不到两个亿,可是他们造成的关税流失高达300多亿元。据经济学家匡算,腐败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有数万亿元之巨。可见,贪官比小偷更可恶百倍千倍。

贪官与卖假货的奸商比,奸商骗人钱财,所得有限,又极易被人识破;贪官卖官鬻爵,不仅自己中饱私囊,还养出一批新贪官,四处祸害百姓,败坏党和政府名声。那些卖官书记、卖官专员、卖官市长,其治下一片乌烟瘴气,腐败塌方,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其危害不是比奸商要大得多吗?

当然,这绝对不是为小偷、奸商等犯罪开脱,这样比较,无非只是想强调,贪官造孽,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能量和影响,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的危害比一般刑事罪犯要大得多,因而对他们更不能心慈手软,不能被他们伪善的鳄鱼眼泪所迷惑,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一个官帽顶几年刑”,使其重罪轻判或蒙混过关。封建社会尚能坚决不赦贪官,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制定出严厉可行的法律条令,严惩贪官,除恶务尽,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陈鲁民 作者系中国作协会员)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