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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10月11日公告

2019-10-11 14:5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宜樟: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宜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8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郑日宋: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被告郑日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30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郑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谢秀梅与被告郑小青、李秋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定于2019年01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邵锦秀、任曦: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锦秀、任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邵锦秀偿还借款本金269551.42元及利息、滞纳金【计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结欠54361.28元,滞纳金22825.4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直至还款之日】;2.被告任曦作为邵锦秀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潘秀玲、韩碧云:

本院对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秀玲、林强、韩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潘秀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825.27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2月22日30148.84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保证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计付);2.林强、韩碧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潘秀玲应偿还债务在15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林强、韩碧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潘秀玲追偿。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吴云林:

本院对原告长乐信恒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吴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乐信恒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9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拖欠货款550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4月8日起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黄福贵:

本院对原告长乐信恒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黄福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乐信恒针织有限公司网布货款34972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9年10月9日股东决定,福州欣绿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666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102136888

联系人:吴快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碧里乡西洋村281号村部三楼

福州欣绿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1日

邹宗善、邹昱、林云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宗善、邹昱、林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邹宗善偿还借款本金99735.72元及利息、滞纳金;2.被告林云忠和邹昱作为邹宗善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2019)闽0182民初5737号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故公告送达以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李顺添、肖睿: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添、肖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顺添偿还借款本金199996.17元,利息及费用25463.5元;2.被告肖睿作为李顺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2019)闽0182民初5831号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故公告送达以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洪道永,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岱云村澳头1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道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8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洪道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1955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公告费300元,由洪道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马汇慧,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解放路27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汇慧、林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8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汇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99475.36元并给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二、马汇慧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马汇慧提供抵押的长乐吴航凯小区6幢4号店面及夹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林航对马汇慧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林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汇慧追偿。五、驳回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47.1元,公告费260元,由马汇慧、林航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郑绍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陈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杨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王尚德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志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尚德尚欠工资25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4月12日起以尚欠工资2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720元,由杨志雄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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