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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减刑案中的猫腻

2019-10-18 11:04: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财产刑判项1000多万元,只执行了1400元;女儿就读私立学校,

却出示《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9日讯 诈骗1000多万,财产刑判项1000多万元,只执行了1400元;女儿就读于当地最贵的私立学校,却出示《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官在审查一起减刑案件时,发现其中疑点重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监狱对林某提请减刑幅度不当。日前,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对罪犯林某某不予减刑。

服刑人员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多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监狱以“罪犯林某入监后的表现良好,认罪伏法,遵守监规制度,生产劳动任务完成较好”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请减刑,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很快这起案件移送给了驻监检察室。

驻监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林某叔公很有钱,林某靠其给的财产和介绍的关系经营着一个工厂。案发不久前,她丈夫还曾购买了一套复式住房。但林某在检察官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突然表示已和丈夫离婚。林某躲躲闪闪的态度让检察官心生疑问。于是检察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林某虽然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通过审查、调查后,检察官认为林某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内容与实际情况确有出入。因此,检察官根据林某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与其自述存在矛盾的事实,依据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向福州中院发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监狱对林某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建议人民法院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时进一步查明林某是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福州中院开庭审理该减刑案,并邀请多名福州市人大代表观摩庭审。检察人员在庭上有针对性地对林某家庭成员、财产等情况进行质证,并发表检察意见,建议合议庭结合庭审调查,综合考虑林某财产性判项履行现状、履行能力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真实性,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裁定。

日前,福州中院作出裁定:“查明罪犯林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只缴纳人民币1400元,尚有巨额犯罪所得和财产刑未执行,当地司法所的困难证明与林某的自述存在矛盾情况属实。罪犯林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罪犯林某某不予减刑。”

(本报记者 刘志雄 通讯员?陈辉 李过 章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