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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10月31日公告

2019-10-31 11:26: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告知书

徐阿燕、魏九仁:

经查,你们于2010年10月份起,在未办理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审批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北埭村北埭澳建造一幢三层别墅,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我镇业已立案查处并依法向你们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是你们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依法进改整改,我镇将拟依法作出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根据法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七日内向本政府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联系人:林福俊、邹志忠

联系电话:5085686

联系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兴岛路365号

特此告知

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告知书

陈乌妹、魏元发:

经查,你们于2010年10月份起,在未办理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审批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北埭村北埭澳建造一幢三层别墅,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我镇业已立案查处并依法向你们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是你们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依法进改整改,我镇将拟依法作出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根据法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七日内向本政府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联系人:林福俊、邹志忠

联系电话:5085686

联系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兴岛路365号

特此告知

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告知书

潘瑞兰、魏玉锁:

经查,你们于2010年10月份起,在未办理用地审批及规划许可审批情况下,擅自在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北埭村北埭澳建造一幢三层别墅,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我镇业已立案查处并依法向你们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是你们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依法进改整改,我镇将拟依法作出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根据法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七日内向本政府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联系人:林福俊、邹志忠

联系电话:5085686

联系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兴岛路365号

特此告知

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李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杜同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0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杜同伟与李秋萍离婚;二、婚生女李欣洁由杜同伟抚养,李秋萍应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5日前向杜同伟支付李欣洁抚养费500元至李欣洁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杜同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蒋燕玲,女,汉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350182197801313528,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屿南村南中路3-8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平与被告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闽0182民初3211、32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刘元畅、郑丽春:

本院受理原告林慕钦与被告郑丽春、刘元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请依法判决被告郑丽春、刘元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杨宗仕:

本院受理原告苏惠娟与被告杨宗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宗仕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5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薛川云:

本院对薛来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薛川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薛来团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9月25日起计,借款本金25万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林吓:

本院对黄书华、郑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敖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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