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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进步应该克服路径依赖

2020-01-10 15:06: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读朱景文《测量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从以实现“有法可依”为逻辑起点的法律体系建设阶段转入以“良法善治”为核心要义的法治体系建设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从法制到法治的观念更新,通过建立法治与现代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法治成为政府、社会、市场和国家的结构性要素,更成为一种负载现代价值取向的规范性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对法治建设的具体环节进行质量评估,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整,无疑是法治建设的应有内容。今天重读这部《测量法治》,我所追求的不只是读到作者在书中讲了些什么,不满足于复述一遍书中所描述的评估方法与技巧。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可以理解作者如何进行这个研究以及最后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朱景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1994年,朱教授就开始介绍美国学者伊万及梅里曼等人的法律评估思想。伊万在1968年时就构造了一个指标体系,包括7 项法律指标在内的70项具体指标被涵括在该指标体系中; 梅里曼也对法律及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将法律制度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司法行为、法律执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等环节,并从组织机构、人员、程序和消耗等方面设计了具体法治指标体系。当时朱教授对相关知识的引介并未引起足够多的注意和重视,直到2006年前后,我国才开始探索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法治评估不仅仅是定性的评估,需要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方法论体系,用以指导评估的概念化和操作化,还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和量化表达。这些要求恰恰不是传统法学的强项。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跨界的知识融合、社会调查方式等就被广泛地引介了。朱教授具有将域外理论与中国实际,将不同学科间知识整合起来的能力。他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近年进行了多次全国范围的法治调查,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数据分析研究,长时间从实践出发去检验中国法治建设,显然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现今法学著作中,我们收获更多的是在方法论上的“短兵相接”的“雷声”,而少见可以与实践真刀真枪对接的具体作品。即使有一点“雨点”,也大多落在中国当代司法这个领域内。而在中国法治建设实证研究中,很多研究者更愿意进行解剖麻雀式的个案研究,因为这种研究更符合当下学术规范的期待,更容易为学术体制所吸纳。中国法治建设研究多少出现了“只见树木”的症候,研究成果大多缺少真正的数据检验和支撑。《测量法治》就此而言是开创性,提供了一种方法论上的新示范。作者在此书中身体力行地告诉我们,对中国问题的观察、剖析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长时间地观察并呈现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历史,更能揭示中国法治建设在现实运转的复杂性。这种研究路径上的选择因其更加“对症下药”而更为有力。

中国法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治形态,如何用一个量化指标体系去规划和评价?换言之,基于量身定做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从逻辑上后发于作为具体法治和本土法治的当代中国法治,那它能发挥法治规划和绩效评估的功能吗?朱景文教授给出了法治评估的类型化理论。他指出:“法治评估不是简单地对法治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量化处理,首先要解决的是对有着不同社会结构、处在不同社会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法治评估的可能性问题。”从法治的具体形态方面看,任何法治都是具体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本土法治、具体法治和基层法治的统一。“法治包含规则之治、平等实施和良法之治几种不同的含义,但每种含义都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条件,需要类型化处理。规则之治有赖于社会的稳定程度,对迅速变化的社会没有实质意义。平等实施有赖于法律资源的充分性,在缺乏人力、物力、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平等实施,而需要寻找成本低、替代性的措施和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良法之治有赖于对什么是良法达成共识,不能以一种模式为基础来评估其他模式法治发展程度。法治评估必须注意各国治理结构的差别,一个国家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另一个国家可能用非法律的方法解决。”法治评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微观和中观层面的法治现象以及各种机制性规律,关注法治建设和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另外,朱景文从解决法治建设和实践中的问题入手,从问题出发对法治概念进行操作化处理。他对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进行评估,统计出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指标,并得出问题指标的重点问题13个。主要集中在控权和社会秩序领域中,其中控权指标 8 个(机动车限行、政府领导廉洁、对干部考察、立法越权、污染疏于监管、审判不公、犯罪不起诉、超期羁押的问责),社会秩序指标 5个(插队、售假、盗版、办事送礼、禁烟处抽烟),二者总和占所有问题指标的 52%。这种指南,是建构性与反思性的统一,包含着对法治进行校正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法治评估本身所追求的量化之精确性并不是最重要的。相反,法治评估所隐含的反思性功能更具意义。通过以上这种具有反思性的法治审视,发挥法治评估积极意义上的治理工具功能,能够有效地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性反思和改进的材料和契机。

法治进步,确有路径选择的问题。即便是“摸着石头过河”,起码心里有个大致的方向。社会发展意味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日益复杂,如果按照以往的思路来解决问题,则难免会发现药不对症的局面。朱教授等致力的法治评估在于对法治状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为法治建设提供建设蓝图和“审计”标准,使法治落到实处,名副其实,最终实现良法善治。这样的法治进步,就像松柏一样,而非荒草一样的成长。

(黄丽云 作者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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