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原告职业放贷 借款合同违法无效
2020-05-13 15:16: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3日讯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查明原告林某具有疑似职业放贷人特征,遂将其列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并认定其借贷关系无效。 据悉,2018年8月,杨某、温某以借款人名义向林某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向林某借现金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杨某、温某共支付林某4500元。林某见杨某、温某久未还款,遂起诉至法院。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经审判信息系统查询,林某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一个年度内在该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达10件,可认定林某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出借行为具有营利性、经常性特点,该案的借贷关系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杨某、温某应返还林某20000元,已付4500元应予折抵,遂判决杨某、温某共同返还林某15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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