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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办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2020-05-22 13:54: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酒驾冲撞饭店 只因误会一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在与朋友把酒言欢后,被告人詹某驱车带朋友到某炖罐店喝汤。其间,因误认为手机在店内丢失,与店员发生冲突,随后为泄愤连续3次驾车冲撞店铺,致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经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5年。

2019年9月13日晚,詹某到朋友家中共度中秋节,饮下白酒约0.5公斤,准备离开时已是次日凌晨1点多。詹某未听朋友的劝告,执意自己驾车带朋友一同离开,并到新罗区西城一炖罐店内喝汤,在这期间俩人又喝了6瓶啤酒。结账时詹某因找不到手机而与炖罐店店员起了争执,责怪员工弄丢手机,店员查看店内视频后发现詹某进店时并未携带手机,同行的朋友也给予了确认。

随后朋友向詹某解释,反而被詹某追着打跑,炖罐店员见詹某不听劝解且恶语相向,便于凌晨4时38分拨打电话报警。詹某见炖罐店员工报警,于是驾驶轿车冲入店铺内,且连续3次反复冲撞,撞倒炖罐店内桌椅和餐具,造成店铺员工廖某某及同店用餐的顾客等6人受伤,经鉴定,廖某某等6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詹某抓获,并及时采集詹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1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詹某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大量饮酒后仍执意驾驶汽车,且因误会与炖罐店店员产生冲突,驾车朝着24小时营业、有数名当班店员且店内正有数名顾客在进餐的炖罐店,进行了连续3次的冲撞,致6人轻微伤、造成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10467元的后果,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其危险性、破坏性已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

虽然詹某自称其在醉酒后失去意识,驾车冲撞并非其本意,但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其醉酒驾车的行为,足以认定詹某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并不能成为其免除刑罚处罚的理由。因此,詹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1月2日,新罗区检察院以詹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新罗法院提起公诉。3月4日,新罗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詹某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于同月13日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4月21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