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意向金 法官审案断是非
2020-05-28 14:56: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提前支付的款项为何性质?定金或是订金或是意向金?双方各执一词,该如何判定。近日,连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法官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马先生看到童先生有店铺欲出租,便与童先生联系,双方达成了初步租赁意向,并就租金、店铺交付时间等达成口头协议。当日,马先生向童先生银行转账1万元。关于1万元的性质问题,双方未形成书面材料予以约定。因各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租赁店铺的协议。马先生认为属于意向金应返还。童先生则主张该款项属于定金,双方未达成协议系马先生违约在先。双方均坚持自己的意见,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属于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定金必须经双方明确约定。童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涉案的1万元为定金,故案涉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定金,而是意向金。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童先生应依法返还该款项,法院支持了马先生的诉请。 (罗立军 桑建霞) |
相关新闻
精华推荐